答疑一员工的孩子是外籍的(有国外绿卡),请问能按子女教育扣除标准扣吗?
根据国发〔2018〕41号对于子女教育的规定,没有限制性规定个人的子女如为外籍则不允许按规定的标准扣除子女教育附加。
因此,个人的子女即使为外籍,但是在年满3周岁至高等教育阶段,则可以享受个税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在国外接受教育,注意保存好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法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如下:
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答疑接受MBA继续教育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是4800还是3600元?
MBA全称是工商管理硕士(MBA),MBA是工商管理类硕士研究生学位,MBA是培养能够胜任工商企业和经济管理部门高层管理工作需要的务实型、复合型和应用型高层次管理人才。属于学位继续教育,根据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每年可以按4800元(每月400元)在综合所得个税前扣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答疑公司和其他企业共同租用一层楼,水电费能否使用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
可以。
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答疑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是否包含劳务派遣员工?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答疑我们购入设备用于捐赠,取得了专票但是设备没有入库,直接给了受赠单位,如何做账务处理?
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答疑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附加扣除,3600元定额扣除,需要分月扣除吗?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上述规定都没有要求分月,因此,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附加扣除不需要分月扣除。
答疑赡养老人附加扣除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如果老人年度中间某月去世,后面几个月份是否还可以享受?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因此,如果老人年度中间某月去世,纳税人后面几个月份还可以享受附加扣除。
答疑我们公司职工享受个税附加扣除,提交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公司是否需要留存,期限多久?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1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存备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答疑公司建了一个彩钢房用来储存一些杂物,请问该彩钢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3号),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汽油罐等,不属于房产。
另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原则上来说,符合前述“房产”界定的彩钢房,应缴纳房产税 。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具体建议您咨询当地主管税务。
答疑2018年12月购入使用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在2018年所得税汇算时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所以2018年12月购入使用的单价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不能在2018年一次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在2019年年度所得税汇算时一次扣除。
答疑企业既有一般计税业务、又有简易计税业务,购入的财务软件的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吗?
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答疑企业购入的软件使用权,使用年限不确定的,可以按5年摊销吗?
财税[2012]27号: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所以企业购入的软件按预计可使用年限5年摊销,所得税税前扣以扣除摊销额。
答疑公司支付个人退休人员的体检费与取暖费,是否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 )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答疑设备采购安装中,收到安装费按简易计税开具3%的发票是否合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公告: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所以安装业务选择简易计税的,是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
答疑合同约定购货方在90天内付款的,给予一定的折扣。企业是否可以按实际收款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
国税发[2008]875号: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所以您公司的现金折扣不可以冲减销售收入。
答疑计划生育外生育的子女接受全日制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可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并没有规定必须是符合计划生育的子女,因此,计划生育外生育的子女接受全日制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疑个人主要工作城市在北京且没有住房,租房的房屋租金支出为每月1000元,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每月是按1000元还是按1500元?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租金是按一定金额的标准定额扣除,不论实际支出是低于规定的标准定额还是高于规定的标准定额,都是按规定的标准定额扣除。与此类似的还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赡养老人4项专项附加扣除,只有大病医疗是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答疑购买的住房为期房,房地产开发商还没有交房,也没有取得房产证,但是已经开始偿还房贷利息,且是首套房贷利息,可以享受每月扣除1000元吗?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第三条规定如下:
3.住房贷款利息
产权证号/不动产登记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号/预售合同号: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相应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根据上述规定,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
答疑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必须是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当年才能享受吗?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而不是等到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当年才能允许每年按4800元(每月400元)扣除,但是注意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答疑购买住房贷款是混合贷款,商业贷款利率是二套房贷,公积金贷款利率是首套房贷,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吗?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购买住房有商业贷款同时又有公积金贷款,且公积金贷款利率是首套房贷,因此是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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