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代办房产证收到的款项是否按照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办理房产证时,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等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答疑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精装房(装修标准中包含家电、家具等),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精装房(装修标准中包含家电、家具等),对其中的家电、家具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对销售收入全额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户提供商铺租赁服务,收取的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押金在未改变性质前,不应缴纳增值税,转为租金或者价外费用的性质后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疑企业因建设需要,政府收回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答疑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并同时附赠的物业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并同时附赠的物业费,不属于无偿提供物业服务,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服务计算缴纳销项税额。
答疑纳税人通过网络向境外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鉴证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
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疑我单位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为什么在申报年度申报表时无法填写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答:申报系统对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填写设定监控条件,请查看你单位填写的《企业基本信息表》(a000000)的“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4从业人数 ”、“105资产总额(万元)”和“107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项目填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
答疑我单位2016年度有研发费用支出,请问在年度申报时,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填写哪几张附表?
答:由于你单位涉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做2016年度申报时,除正常的填报外,还需填写报送《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和《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答疑我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本年度亏损,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填写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答:《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是由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写,你单位虽然利润为亏损,但仍需填写本表的第1行至第28行。
答疑我单位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50万元,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请问我单位是否要选填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答:对企业发生有工资薪金支出的,即使没有纳税调整,企业也要如实填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答疑我单位2016年取得财政局的专项用途财政补贴100万元,符合不征收收入条件,请问该笔收入在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哪张表中反映?
答:对你单位取得符合不征收收入条件的财政补贴100万元,请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栏次进行填写。
答疑实测面积出来后,补差价也是按零税率开发票吗?
答: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若存在补差价问题可以继续开具适用税率发票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答疑如果不收回如何开具11%的发票?
答:根据总局2016 18号公告开具发票。
答疑请问房开企业新项目销售时开发票,按2016年18号和53公告是预收款开零税率发票,那将来交房后,要怎么开11%税率的发票?
答:预收款发票不需要收回。
答疑清理净水设备或者热水器水垢按多少税率?
答:属于其他生活服务类,适用税率6%.
答疑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是否一定要开具“602”的不征税发票按适用税率开具预收款发票,预收款还需要进行预缴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到预收款时,可根据总局2016年53号公告开具编码为“602”的不征税发票;如果购买方要求开具适用税率的发票也可以直接开具,可以不需要开具“602”的不征税发票,差别只在对销售方而言,是否在当期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应纳税额。预缴是与销售结算方式有关,与开具发票无关,所以预缴和申报两线并行。房地产企业申报时,应将当期确认纳税义务的销售行为按适用税率(征收率)申报应纳税款,将当期受到的预收款按预征率申报预缴税款。
答疑采矿企业,我公司将购入的火工材料由外包工程队领用后用于我公司的掘进爆破作业。在和外包公司工程结算时,我公司按含税价扣回,火工材料款,这部分材料款已抵扣的进项是否应转出营改增之前是如何处理的?
答:在2016年5月1日后营改增后,这部分的材料款不需要进行进项转出处理。在营改增之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所含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已经抵扣必须做进项转出处理。
答疑取得ETC充值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 号):“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是全自动收费系统,目前江苏使用广泛的是“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苏通卡(简称苏通卡)”,用户可以办理后方便使用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用于支付通行费。苏通卡的充值发票,并非“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因此,公司车辆办理苏通卡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答疑取得哪种凭证可以抵扣通行费?票面如何区分财政票据还是发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取得财政票据时,收费金额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通行费发票:票面监制的章是“地方税务局监制”或“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也就是说2016年7月1日以后就必须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
2.财政票据:票据监制的章是“财政部监制”。
答疑取得的通行费的进项税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及《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30行“通行费的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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