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从加油站购入加油卡,取得汽油销售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 一般纳税人出租异地不动产,是否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疑兄妹间赠送房产是否缴纳个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第二条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所以,兄妹间赠送房产无需缴纳个税。
答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中的项目编号怎么填写?
项目编号是在进行房地产项目登记时,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规则赋予的编号,此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答疑2019年1月购入的固定资产,季度申报时忘记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了,在明年汇算清缴时,该固定资产可以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如下:
二、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三、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四、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因此,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一次性扣除。
答疑2019年12月的工资在2020年1月份发放,明年个税汇算清缴时包含2019年12月份工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主席令第九号)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综上规定可知,2019年12月的工资在2020年1月份发放,应在2020年1月份支付工资时预扣个税,在2020年2月份15日内申报和代缴个税。
因此,明年个税汇算清缴汇算的是2019年1月-12月份代扣的个税,因此不包含2020年1月份发放的2019年12月的工资。
答疑A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另外转让持有的B公司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800万元,同时于当年取得B公司分红200万元,请问:A公司2019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算当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所选择的收入是2000万元,还是2800万元,或是3000万元?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应按3000万元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答疑建筑服务为营改增老项目以前没有办理简易计税备案,现在去税务机关办理补备案,税务告知不用备案了,企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就可以了,是这样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规定如下: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十四、关于本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服务为营改增老项目以前没有办理简易计税备案,享受简易计税现在不需要去税务机关在去办理备案了,相关资料企业留存备查就可以了。
答疑建筑服务跨区域报验的时间还是受180天的限制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服务跨区域报验的时间不受180天的限制,现已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答疑企业给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保险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规定,目前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是指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因此,企业给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保险(即商业保险)不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疑我公司享受软件即征即退优惠,同时销售其他硬件设备,那么购买的专门用于开发软件产品计算机取得专票,其进项税额需要分摊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专门用于开发软件产品计算机属于上述规定的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进行分摊。
答疑我公司因进项大于销项税额,支付的税控器服务费可以抵扣增值税,但是一直没有抵税,抵税是否有时间限制?明年还能继续抵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本期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上述规定中并未规定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有时间限制。
因此,支付的税控器服务费抵减增值税没有时间限制,如果今年没有抵减完毕,明年还可以继续抵减增值税。
答疑我公司员工享受住房贷款专项附加扣除,今年把卖了之后又重新贷款购买了新房,取得贷款还是首套房贷款利率,还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即使贷款依然享受首次贷款利率,也不得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疑耕地占用税什么时间申报缴纳?
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疑河北的房地产公司收取客户的购房诚意金10万元,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的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二)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因此,您说的情况属于预收款性质,应该按规定预交增值税
答疑上级工会返还给企业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由企业代收,是否作为企业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地方总工会组织返还给企业的工会经费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因为总工会按照一定比例将工会经费返还给企业,其返还对象是企业的工会组织,并不是给企业的,且是作为企业工会的活动经费,属于专款专用,并按要求转至企业工会的账户。
另外,在返还工会经费的账务处理上,如果企业专门设立了工会组织,并且单独核算,则返还的工会经费资金应当直接转为企业工会组织的收入,工会单独进行核算。如果企业规模较小,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组织未单独进行核算的,那么返还的工会经费在账务处理上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企业若发生了工会活动经费可以直接从“其他应付款”中支付。
答疑职工教育经费会计核算上是否需要计提?
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的通知(财会[2014]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可知,职工教育经费会计核算上是需要计提的。
答疑取得洗车费普票的购货单位名称栏填写了我公司名称和车辆的车牌号可以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增值税发票的名称购货单位名称栏应填写您公司全称,不能填写车辆的车牌号,您公司取得的洗车费普票的购货单位名称栏填写了您公司名称和车辆的车牌号,填写不规范,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根据上述规定,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疑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的耕地包括林地、牧草地吗?
《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依据上述规定分析可知,园地、林地、草地……等,没有种植农作物,属于农用地,不属于耕地。
答疑企业今年补缴前三年的补充养老保险在2019年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企业今年补缴前三年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属于企业2016年-2017年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发生时间未超过5年,根据上述规定,可采取专项申报方式,追补至该补充养老保险发生年度(即2016年-2017年)税前计算扣除。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