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境外个人取得培训服务收入是否需要按3%代扣代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注:税率11%的自2019年4月1日起已降为9%)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注:税率17%的自2019年4月1日起已降为13%)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境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应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增值税,3%是征收率,境外个人不适用。因此,境外个人在境内为境内企业提供培训服务,应按6%的税率计算应缴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应按6%计算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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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疫情期间免收租金可以适用免租期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五期)》 


19.因为疫情原因,我公司给长期承租我方厂房的企业减免了三个月的租金,这三个月对应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由于租金已经提前预收并开发票给对方,我退还三个月租金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适用上述免租期增值税政策。由于你公司已提前预收租金并开票,因此退还的三个月租金,应开具红字发票,冲减对应的租金金额。 


依据上述规定,不动产租赁免租期的规定,没有限定租赁种类,因此,免租期的规定也适用于不动产的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疫情期间免收租金”可以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适用免租期的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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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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