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需要哪些资料?

答:1、纳税人申请代开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需提供: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

  “身份证件及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只需提供原件查验,无需再提交复印件。

  2、社会化网点代开通用机打发票时,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工作的通知》(浙国税征〔2005〕3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操作,即纳税人申请代开通用机打发票时需提供:

  (1)《代开通用机打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申请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合法身份证件,单位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个人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销售工业产品、工业性加工、花木,且一次开具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书面确认证明为有关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个人销售货物、服务和劳务一次申请开票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可凭个人身份证明申请代开,免于提供有关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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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哪些情况下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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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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