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购入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发票联丢失,可以抵扣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答疑销售旧房地,销售环节的税金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所以,销售旧房时,转让环节的税金可以扣除。
答疑买一赠一如何开具发票?
参考上海税务局的官方微信中的案例:
(1)买一赠一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与赠品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商品与赠品的销售额与折扣额都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例如,买衬衣送领带,买400元(不含税)的衬衣赠价值100元(不含税售价)的领带,将衬衣与领带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金额栏里分别注明衬衣销售金额400元,领带销售额100元,以及折扣额100元,应纳增值税=(400+100-100)*16%=64 (元)。
(2)没有以折扣销售方式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以其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且赠品要视同销售的,以赠品的销售额来计征增值税;例如,买衬衣送领带,买400元(不含税)的衬衣赠价值100元(不含税售价)的领带,衬衣的发票备注栏里注明赠了一条领带,在此情况下,应纳增值税=400*16%+100*16%=80(元)。
答疑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保金,那么2019年5月成立的符合上述政策的企业,截止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是2021年底还是2022年5月呢?
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7]55号):2016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的残保金。
以上仅限于广西企业,其他地区请参考当地政策。
答疑房产大修理期间能否免征房产税,享受优惠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备查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
答疑在申报纳税时税款不足1元,系统自动显示应纳税额为0了,是什么原因?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答疑我公司原先已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现在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声明?
需要重新提交声明。
由于10%加计抵减政策和15%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主体不完全相同,因此,已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需要在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不能沿用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答疑我们是私募基金管理的,融资取得资金支付利息取得专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贵司融资取得资金支付利息取得专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后,多长时间不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
参考财税〔2015〕78号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疑在签订合同后,我们预付供应商货款,后来经过协商供货业务取消,对方同意支付我们一笔资金占用费,我们是否需要交增值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相关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取得的资金占用费应该按照贷款服务交增值税。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是盖税务局的章还企业的发票专用章?
参考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
答疑企业给职工的意外补偿,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工伤保险赔付外,按照规定发放给遭受意外事故伤害员工(或其近亲属)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补偿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可作为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
答疑资管公司的运营管理的资管产品收益是否属于资管公司的所得税收入?
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益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
答疑购买方丢失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要怎么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另外要提示的是,现在有些税务局明确不需要提交《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答疑无租使用关联企业的食堂经营,房产税怎么缴纳?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后购买的商业用房,可以按差额缴纳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答疑企业将房产转为持有待售资产,是否可以公允价值计量调账?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同时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和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后续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但已抵减的商誉账面价值和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所以,持有待售资产应当在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时,以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进行计量。
答疑 2019年年终奖要合并在工资中计缴个税、还是单独计缴个税?
财税【2018】164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所以,2019年年终奖可以合并在工资等综合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也可以单独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工程在异地,10-12月销售额没有超过30万元,是否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第一条和第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你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企业,4月份收入没有超过30万元,当月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如果你公司4-6月在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收入超过30万元,应按建筑工程收入全额预缴增值税;如果4-6月未超过30万元,仍不需在工程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答疑买一赠一,发票开具时将赠品和正品按折扣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所得税还要视同销售吗?
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所以赠品与正品按折扣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按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正品与赠品的销售收入,不属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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