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期限到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第一条规定:“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因此,符合以上文件规定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优惠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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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购进树苗培育后制作为盆栽再销售,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


  七、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


  因此,销售盆栽的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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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给员工发放的年终奖税前扣除是否有比例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因此,给员工发放的年终奖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条件,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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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为兼营销售货物和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季度销售额超过9万,广告服务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9万,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六、其他纳税事项


  ……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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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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