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普通的融资租赁合同怎么交印花税?
财税「2015」144号: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答疑个人转让商标给公司,需要交什么税,税率都是多少?
个人转让商标,属于转让无形资产,要按3%交增值税、按适用税率交增值税附加税;
个人所得税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交个人所得税。
答疑股东只是认缴,没有实际出资的是否可以参与分红?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股东按实缴出资分红。
答疑收到的政府补助款项,分不清哪些是收益相关、哪些是资产相关的,怎么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条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答疑房地产企业预售开发产品,收到预收款可以按10%计算不含税收入作为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0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答疑党组经费可以用于员工奖励吗?支付给员工的奖励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组通字「2017」38号:三、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奖励不属于免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则需要并在工资薪金中交个人所得税。
答疑企业购入500万元以下的设备,税收上可以一次税前扣除,那会计上可以一次计入损益吗?
财税「2018」54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所以企业2018年1月1日后购入的单价500万以下的设备,税收上可以一次税前扣除,按会计准则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仍应当按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而不能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答疑我公司于2018年7月份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并一般计税,在之前2018年6月份取得的专票,可以认证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如下: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若在6月份取得的专票属于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且此前并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且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可按照规定抵扣;否则不能抵扣。
答疑统借统还集团按低于银行贷款利息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小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因此统借统还集团按低于银行贷款利息向子公司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答疑上市公司股东免息借款,会计核算可以计入资本公积吗?
根据财会函(2008)60号相关规定: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公司接受实际控制人无息借款,该无息借款的利息视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利息捐赠。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财务费用,同时增加公司资本公积。
答疑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是否需要视同提供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并没有将个人纳入视同提供服务的应税主体。因此,股东个人无需缴纳增值税。
答疑专票当月已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因未收到发票而当月申报增值税时未抵扣进项,以后月份可以再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发票认证期限延长到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但是须按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专票已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因未收到发票而当月申报增值税时未抵扣进项,以后月份不可以再抵扣进项税。
答疑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由谁来缴纳?
《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承租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疑个人出租房屋给企业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人出租房屋给企业可以到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三方签的合同,两方分别支付另一方制作费,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因此,各方应按各自的全额(即各自承担的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答疑印花税股权转让,有协议但购买的是三板公司的股权,通过股票交易的方式购买,这样的协议也要按万分之五交印花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规定: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依据上述规定,由出让方(即转让方)按 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答疑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是“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的概念还是其中包括期间费用的大的营业成本的概念?
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不含期间费用,即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三条第(三)项规定: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
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答疑土地属划拨的工业用地,有土地使用证,在该土地上建厂房是否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条例的法规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内,都应依照法规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疑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图书的免税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即:免税图书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
因此,公司将购进的符合免税规定的图书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疑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收到的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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