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收到在税务机关代开的没有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使用?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目前部分税局代开发票暂无税收分类编码简称,可以正常使用,具体建议咨询主管税务局。
答疑公司如何申请开具完税证明?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规定,纳税人申请开具完税证明,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第二条规定,对各地税务机关已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不再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复印件可不再要求报送。
目前各省(市)税务机关为便利纳税人,提供了网上办税服务,公司可以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
答疑长期待摊资产是从投入使用的月份摊销、还是从次月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答疑个人到居住地之外租地种青储玉米后,在当地销售的,应当到其居住地开发票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所以个人应当在销售货物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疑员工年终奖只有1000元,是否减完3500元后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5]9号: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规定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所以不能以年终奖直接减全部的费用扣除3500元。
答疑年终奖要计提工会经费吗?
总工办发[2014]43号: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年终奖属于工资总额的一部分,所以要作为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
答疑听说有的省纳税人已经可以用手机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了,其他地区什么时候可以用啊?
答:3月伊始,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为了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的年度汇算功能暂缓开通。但对有特殊急办需求的纳税人,经预约可以通过为其定向开通的手机APP办理年度汇算。近期随着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一些地区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下调为三级且较为稳定,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3月18日云南、青海两省已先行开放了手机APP等远程办税渠道,后续随着各地疫情防控情况变化还会陆续分批分区开放。
需要提醒的是,办理年度汇算的人员比较多,而汇算期有4个月,时间还比较宽裕。税务机关已通知各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分批分期办理的具体时间,建议大家尽可能地在通知的时间段内错峰办理,也便于税务机关提供更好的办税服务。
答疑我是一个单位财务人员,想问下2019年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的申请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
答:为进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纾解企业困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规定,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申报期限延长至2020年5月30日,扣缴单位可在此期限内申报,税务机关将及时办理支付。
答疑我用手机办理个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速度有些慢,这是怎么回事?
今年是我国首次开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分批开放各地手机APP等远程办税功能以来,纳税人参与积极性很高,目前手机APP日处理业务量达数千万笔,高峰时段访问量过大,使得系统资源在个别时点出现严重紧张。同时,为保护纳税人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我们对系统采取了极为严格的安全保护策略,以有效抵御网络攻击,但可能对页面加载速度有一定影响。近日上述因素叠加,个别高峰时段系统出现变慢,甚至登录失败的情况,影响了纳税人的办税体验。对此,我们第一时间进行排查、加快处理,以便尽快恢复手机APP和网页端的稳定运行。下一步,我们还将持续优化系统,不断提升办税体验。
年度汇算是我国历史上首次大规模的自然人自主办税,具有办税主体新、业务流程新、操作系统新的“三新叠加”特点,希望大家给予新系统一些时间。还需说明的是,法定年度汇算期到6月30日,时间还比较宽裕,建议大家按照税务机关通知的分期分批办理的具体时间错峰有序办理,便于您享受更为优质的纳税服务,也避免扎堆拥堵。
答疑电子送达的税务文书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九条规定,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答疑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送达日期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答疑哪些税务文书不适用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答疑前两天12366网站说有的省已经可以用手机APP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了,请问有哪些省可以办理?
答:为在继续毫不放松抓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方便广大纳税人,3月18日云南、青海两省先行开放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手机APP等远程办税渠道,3月23日又开放了山西、广西、贵州、大连四地。后续还会随着各地疫情防控情况变化陆续分批分区开放,大家可以关注本省(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开放的第一时间我们将会发布通告。在此,也诚挚地建议大家尽量在前期税务机关通知各扣缴单位的时间段内错峰办理,也便于税务机关为您提供更好的办税服务。
答疑学校、幼儿园是否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六条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答疑对支持举办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什么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规定, 一、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二、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组委会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亚洲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统称亚奥委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答疑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答疑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有什么增值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答疑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WEB网页端填写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由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后,扣缴单位却没有获取到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该怎么处理?
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WEB网页端填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指定由扣缴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后,一般需要3天时间,扣缴单位才能通过扣缴客户端获取到该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获取不到,可对照下列情形查找原因:
(1)扣缴单位是否已通过扣缴客户端向税务机关报送了该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如果未报送,则信息系统无法将该纳税人与扣缴单位进行关联匹配,单位也就自然获取不到该纳税人填报的信息。遇此情形,扣缴单位应先行向税务机关提交该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后,再通过扣缴端软件获取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扣缴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基础信息时,纳税人身份类型是否选择为【雇员】,如果选择错误,则扣缴单位获取不到该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遇此情形,需要将该纳税人【任职受雇从业类型】修改为【雇员】。
(3)请纳税人核实在个人所得税APP、WEB网页端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所指定的扣缴单位是否正确,是否确实是自己的任职受雇单位。
(4)距纳税人的填报时间是否超过3日。因系统归集、整理、推送信息需要一定时间,如纳税人填报时间不足3日,请耐心等待。
答疑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第4栏、第5栏是否还需要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七、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答疑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怎么计算销售额并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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