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取得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税
按出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处理。涉及增值税 附加税 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答疑公司因为经济纠纷官司败诉需要赔付原告100万元赔偿金,但同时原告也因为另一份经济纠纷需要赔付另一方个人,现在原告与公司及另一方个人想签订一份三方代付协议,由我公司将100万直接付给另一方个人,我现在想问一下:签订的三方代付协议是否可以生效?公司可以用三方协议及法院判决书作为付款的凭据吗?公司如支付100万赔偿款给另一方个人,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这里是两个经济业务,贵公司与债权人之间业务,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业务。看这两个业务是否是应税行为还是简单的借贷关系。如果贵公司与债权人之间业务是增值税应税行为,那么贵公司该笔支出税前扣除需要发票而不是判决书。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代扣个税:看债权人与第三方业务是否为个人所得税应税行为,如果只是简单的借贷关系,则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代扣。 如果涉及个税,贵公司只是代为支付方,不是实际支付方,贵公司代扣不代缴,也就是说支付个第三方价款时,扣除个人所得税,之后由实际支付方债权人进行代缴。
答疑请教企业租赁汽车向内部员工和外部人员,在税务政策方面有啥区别吗?
如果企业以公允价格对外出租汽车,那么无论租赁给员工还是租赁给外部人员,税务方面没有区别。都是1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加税相关收入成本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所得税。 如果价格不公允(特指低于市价的),租赁给公司员工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租金与公允价相关差额按照福利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抵扣税款吗?5月1日以前的现在报销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也就是说4月1日之后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符合条件的条件取得对应票据的,可以做抵扣。
答疑住宿费绑定门票费用,取得的是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旅游门票的话属于个人消费,住宿如果也是景区住宿的话也属于个人消费,都不得抵扣。如果不是招待旅游应酬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分辨处理。
答疑所得税年报核定征收,一直在开增值税专票,没有确定为收入,企业所得税年报怎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所得税收入确认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核定应税所得率的也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答疑现在除了有关旅客运输的普票可以按照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外,还有别的情况开具的普票可以进行抵扣吗
首先不是取得普通发票,是电子普通发票。这两个凭证不一样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其次购买初级农产品取得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也做计算抵扣。其他的情况目前应该没有了。(可能有疏漏)
答疑集团公司的车辆想租赁给全资子公司,可以签订零租赁合同,只把租赁期间的汽油、保险等费用由子公司承担吗?如果可以,车辆发生的保险费用可否计入子公司(因为户籍关系,发票名头仍为集团公司)谢谢老师。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失联走逃)、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名头不对属于不合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另外比照私车公用的口径。车辆自身性质的费用比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有车辆所有权人承担。租用人不得进行扣除。签订租赁合同的话,加油费过路费等可以有用车单位即子公司进行负担,但相关发票应给子公司开具。 最后零租金属于无偿出租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答疑请问临时工的个税是如何计算的?
临时工按照性质不同处理不同。按照贵公司岗位需求进行工作的,听从贵公司安排的,按照工资薪金进行处理。比如保洁阿姨。 如果只是完成一项任务,贵公司只要求该事项完成度的,该临时工不受贵公司管理,不需要按时上下班的,按照劳务报酬处理。比如来修门的大叔。 对于个人来讲无论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都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看上一个解答。
答疑我公司现在进行2018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8年有一张销售成本的发票不合规,想调出。请问以下哪种方式可行:一、直接减少A102010报表的成本;二、填写A105000,调整销售成本。
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扣除类调整项目第30行(十七)其他里进行调整。
答疑增值税的新政策,四项服务的企业,增值税进项可以加计抵减,这个会计分录应该咋做呢?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答疑地产公司通过司法拍卖土地取得的法院开具的收据,这收据所得税 和土增税 , 可以作为法定扣除凭证吗? 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吗 ?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通过二手市场取得的应取得专票方可进行抵扣 土增税:法院拍卖收据不属于土增税清算中的合法凭据根据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所得税:同时法院拍卖收据不能代替发票,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所以贵公司只取得收据的,增值税 土增税 所得税 均不得扣除。
答疑018年公司换两次会计,一个会计干一季度,第二个会计干的2、3、4季度,今年19年又换会计,但新会计要年报了,发现第一季度三月份,第一个会计结转成本的数据与报税数据不一致。这种情况今年报年报时,如何处理?
建议贵公司按照真实业务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所得税预缴表是按照会计数据进行填列。预缴数据与实际数据不同的可以在汇算时按照实际数据进行处理,正确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如果在税务系统中提交的报表出现错误的,到大厅进行更改即可。
答疑老师您好,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我公司销售给客户房子后几年房子地下室漏水造成损失要求我公司赔偿,我想问对方收到赔偿款需不需要给我公司开票,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属于哪一种,需不需要我公司代扣代缴,如果通过法院,法院是代扣义务人还是我公司是代扣义务人?
增值税:收到商品质量不合格补偿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要开具发票。个人所得税: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其他所得项目取消后,相关后续政策没有出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根据现行所得,收到因商品质量不合格补偿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范围,贵公司不需要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答疑我公司接受了一批供应商赠送(有发票,有数量,没金额)的商品,我们为了搞促销,将这些赠品也赠送给了我们的客户(是公司我们也给开了只有数量没有金额的发票),是否可以,此业务我们是否涉税,谢谢。
发票品名对应项目金额填0 目前没有明确政策,具体操作要看各地主管机关掌握。但贵公司以及贵公司供应商事项,不是简单的折扣,而应该是促销性质的买赠,实务操作中按照实物折扣处理。在发票开具正确的情况下不需要做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答疑甲乙双方均为企业,甲方是高新企业,购入的一块土地上建了一个房屋,土地性质是教育科研用地,现在高新企业把房屋卖给乙方(建筑公司)请问甲方需要给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甲方的房产是不是做为固定资产核算,我们双方都需要缴纳哪些税?税率分别是多少?乙方是否需要甲方提供之前房产土地缴税的票据
开专票还是普票由双方自行约定。甲方涉及增值税(看新老项目) 附加税 土增税(看增值额) 印花税 (万分之五)乙方 印花税(万分之五) 契税(3%各省不一样还请咨询税) 贵公司在进行房产过户时以乙方在做房产登记时可能会用到贵公司拿地相关原始资料复印件。但并不需要甲方拿地时缴纳相关税费凭证。
答疑请问一下老师,一家房地产公司有2个项目,一个是老项目,一个是新项目,请问1、企业所得税年度怎么汇算?2、成本费用科目分一期二期核算吗?
新老项目是增值税口径,对所得税汇算不产生影响,按照正常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办法操作即可。根据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四章 计税成本的核算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贵公司两个开发项目,需要视为两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答疑请教专家老师:房地产公司购入其他地产公司地下无产权车位的使用权,(整个地下整体包)。开具的是服务发票,两个公司都是一般人,购买方再次转租业主,以前购进使用权的进项是否否可以抵扣,购进的地下车位使用权如何做账?
营改增之后像这种不动产的使用权出售,一般都按照出租处理,即贵公司将车位租入,并进行转租。会计处理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这里建议与对方签订合同以及开票都按照不动产租赁口径进行执行。取得专用发票的,相关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
答疑某公司租赁农民土地,每户每年约5万元,农民是否可以到税务局给我公司代开发票?农民需要缴纳哪些税?大概税负率是多少?谢谢老师! 另外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按20%的税率?1.3%的征收率?还是其他计算方法?
首先看贵公司租用土地用途,继续用于农用的,增值税免征根据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用于其他用途的根据财税[2016]4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由贵公司代扣代缴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答疑盈利性民办幼儿园缴纳增值税,是否也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盈利性幼儿园与其他行业纳税人无异,增值税小型微型企业和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政策都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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