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过程中的评估增值,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 )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依照以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疑公司采用包干的形式支付的差旅补助,超过标准部分需要并入社保基数吗?
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故,超过标准的差旅补助无需计入社保基数。
答疑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3%的专票,是按照含税金额*9%计算可扣除的进项税,还是按照不含税金额*9%计算可扣除的进项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查看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见,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答疑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 依据《车辆购置税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6号)的规定:
第四条 《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答疑华侨是外籍人员吗?属于在境内有住所吗?
依据国侨发〔2009〕5号: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依据国税发〔2009〕121号:“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依据上述政策,华侨虽然已取得住在国的居留权,但未加入住在国的国籍,仍然持有中国护照,不是外籍人员。
华侨定居在海外,在境内没有住所,是无住所个人,应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判定居民身份。
答疑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答疑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利,是否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
一、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答疑财务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
财税「2015」119号: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包括组织管理服务、综合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包装服务、办公服务、翻译服务、信用服务、非融资担保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票务代理服务、商业保理活动及其他代理服务。)。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不属于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行业的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答疑被投资企业注销时,母公司收回投资会不会交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答疑付境外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时,是否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所以,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付境外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时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疑企业按1200万销售房产给个人,个人计征契税的依据是多少?
财税【2016】43号: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所以,契税计税依据为1200/1.09。
答疑厂房及办公楼仍在建,已建好的库房怎么交房产税?
财税【2010】121号解读:一、土地价值是否应在不同房产中进行分摊
问题:如果一宗土地上既有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又有在建或规划建设的房产,在将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时,是否可以将该宗土地的价值在不同房产中进行分摊。
解读:在建房产和待建房产尚未建成使用,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不属于应税房产,不应当缴纳房产税,其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缴税。据此,该宗土地的地价,应按照建成和在建(包括待建)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其中:建成房产所分摊的土地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在建和待建房产分摊的土地价值,待房产建成后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答疑资本公积要交印花税吗?
国税发【1994】25号: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答疑500万以下设备、器具的固定资产在使用之次月所属年度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那2019年6月购买的设备、器具可以在二季度申报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附件: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的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下:
2.填报原则
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固定资产优惠政策的,应按以下原则填报:
(1)自该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起,在“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间内,必须填报本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综上规定,企业6月份购入的固定资产并在6月份使用,应在7月份计提折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附件填报说明的规定,应自该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起填报季(月)度申报表,即7月或三季度。因此,2019年6月购买的不超过500万的设备、器具固定资产不可以在二季度申报扣除。
答疑B企业和C企业为A企业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6月C企业被无偿划拨为B企业的子公司,6月末C企业净资产为-8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问B企业合并的长投账务怎么处理?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的规定,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负数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按0确定,同时做备查登记。
答疑公司按工资总额2%计提工会经费,其中支付给税局40%,支付给公司工会60%,那我们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同时,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公司列支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在税前扣除。
答疑个人购买住房后没有办理产权证,现在对外销售,持有满2年的时间,如何判断?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另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因此,对于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可以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答疑股改的时候,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个人实际没有收到款是否可以不征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国税发〔2010〕54号)规定,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疑从2季度开始,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是强制规定必须要和母公司汇总申报吗,总公司是非小型微利企业,分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必须按总公司标准缴纳所得税?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及按规定进行分配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答疑 个人承包建筑劳务,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按劳务报酬还是按经营所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已将原《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一个应税所得税项目“经营所得”。
个人承包建筑劳务,个人所得税应该按经营所得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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