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外籍个人在国内任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如果外籍个人为非居民,则不可以扣除专项附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如果外籍个人为居民,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也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明确: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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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无法确定本公司经营是否符合西部大发开发优惠目录中的行业该如何处理?

根据2015年0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总2015年第14号公告的解读:


(三)关于争议解决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但其中“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地执行中不够明确、统一,容易出现相互推诿或交叉重叠解释等问题。


为此,考虑到《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订,因此,为明确职责,保持目录解释的确定性和权威性,在争议解决机制问题上,本公告将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为发展改革部门。


即,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同时,根据各地以往执行情况,进一步要求该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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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6-2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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