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转让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房子,采用简易计税的话是向房产所在地地税局预缴增值税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疑研发部门使用的房屋,公司支付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仅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租赁费。
因此,房屋租赁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答疑公司在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第一条:“(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成品油发票前,应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确认已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信息,并通过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下载上述信息。"
答疑企业发生融资费用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答疑社会团体收取的会员会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9]122号规定,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答疑融资租赁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的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答疑新设立企业的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上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答疑在车船税方面对专项作业车有何具体规定?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另外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答疑春节临近之际,公司给家庭贫困的员工发放的补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因此,公司给家庭贫困的员工发放的困难补助费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契税的计税价格是否包括装修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6号)规定,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答疑企业之间的资产划转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答疑不动产建造时,建临时设施支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分期抵扣进项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所以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发生的支出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一次抵扣进项税。
答疑预付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作为费用入账的凭证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持卡人使用单(多)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所以购买方企业在实际以购物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以购卡时的预付卡与消费明细一并作为费用的扣除凭证。
答疑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丢失,可以直接开红字发票,再开新开蓝字发票吗?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的,不开具红字发票。
答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号是否规定2018年3月1日起,企业购入加油卡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自2018年3月1日起,成品油销售开具的发票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成品油开具模块开具。对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第十二条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仍然有效。
答疑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备案?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需要备案。
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答疑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答疑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答疑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的部分可以按照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境外企业为中国境内的一家汽车集团提供设备安装劳务。由于该汽车集团其中一个分厂位于境外,因此我们所提供的安装劳务只有部分发生在中国境内。我们应该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七条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并就其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并根据工作量、工作时间、成本费用等因素合理划分其境内外收入;如非居民企业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税务机关可视同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确定其劳务收入并据以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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