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收而不能退税,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规定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本条下同)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收而不能退税,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办理免税手续,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否则,就视同内销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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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优惠,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第三条 关于减征优惠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所以,纳税人无需备案及报送资料,按照附件的填表说明在申报表中申报优惠即可,具体情况如下:


“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减免性质代码__城市维护建设税:07049901,减免性质代码_教育费附加:61049901,减免性质代码_地方教育附加:99049901)”:纳税人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纳税人本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的,勾选“是”;否则,勾选“否”。“减征比例(%)”,当地省级政府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确定的减征比例,系统将自动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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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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