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请问一下老师,我们是农业企业,2012年水稻销售产生了700多万的进项税差,在2016年营改增时,挂在增值税留底科目下面了,财务核算这样对吗?还是应该放在别的科目下?有什么文件依据吗?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贵公司经营免税项目的,相应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且进行申报。无法区分用于免税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贵公司相关进项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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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合伙企业合伙人在退伙时收到的退伙款,包括入伙时的股本和持有期间的利息,请问老师:这部分利息收入的个税必须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吗,还是可以让合伙人自行申报,如果企业没代扣这部分个税,合伙企业有那些涉税风险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41号公告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因此,合伙企业合伙人在退伙时收到的退伙款,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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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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