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购买股权时股权转让价格中已包含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企业给新股东分红时是否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个人购买股权时股权转让价格中已包含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如果该个人持有被转让企业的100%的股权,根据上述规定,则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持有被转让企业的股权不足100%,则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的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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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建筑企业异地承揽建筑业务计算预缴的增值税时,A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取得工程款时因A工程项目的分包方还未给开具开票,但取得了B工程项目的分包发票,可以A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扣除B工程项目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算A工程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异地承揽建筑业务计算预缴的增值税时,只能是A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扣除A工程项目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算A工程项目预缴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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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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