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 一位老太太在我公司办理业务时摔倒根据法院判决书给与老太太赔偿能否税前扣除?如能税前扣除需要哪些资料?有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老太太在您公司办理业务时摔倒,该赔偿支出的发生与您公司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支付给老太太的赔偿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 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公司支付给老太太的赔偿不属于应税项目,因此您公司应依据法院判决书、老太太收到赔偿款的收款凭证和您公司的付款凭证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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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我们投资了一个公司,持有其30%的股权,如何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规定,企业通常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相应享有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方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这种情况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提出建议和意见,从而可以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3)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有关的交易因对被投资单位的日常经营具有重要性,进而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到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


  (4)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员有权力主导被投资单位的相关活动,从而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5)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因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投资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存在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并不意味着投资方一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企业需要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来做出恰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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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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