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建筑业分包合同与施工总包合同的名称一字不差才允许差额纳税,政策上建筑业分包合同的名称到底如何规定?
发文时间:2018-06-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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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因此,签订分包合同时建议项目名称为总包合同上的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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