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因此,签订分包合同时建议项目名称为总包合同上的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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