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如果公司纳税信用级别被评为了D级,有什么影响吗?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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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供应商用自产的材料为我司搭建活动板房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是16%是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供应商用自产的材料为您公司搭建活动板房,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但是供应商如果未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从高适用税率(即16%),因此,如果供应商全部给您公司开具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的,其进项税额您公司可以全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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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支付员工体检费取得省级三甲医院门诊票据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附件: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  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下列医疗收入,应当使用门诊收费票据:(一)诊察费;(二)检查费;(三)化验费;(四)治疗费;(五)手术费;(六)卫生材料费;(七)药品费,包括西药费、中草药费、中成药费;(八)药事服务费;(九)一般诊疗费;(十)其他门诊收费。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


  省级三甲医院属于公立医院,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支付员工体检费取得省级三甲医院门诊票据属于合法票据,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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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管理人员工装和车间工人工装的费用,其进项税能抵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管理人员工装和车间工人工装费用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不属于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因此,管理人员工装和车间工人工装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况,所以管理人员工装和车间工人工装费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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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1-15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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