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一般纳税人的畜牧业公司,从事的业务是从农民手中收购牛后转卖给其他公司赚取差价,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根据上述规定,畜牧业公司是从农民手中收购牛后转卖给其他公司赚取差价的商贸行为,不是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不符合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因此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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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8-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何特殊规定?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折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四、关于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计算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第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五条“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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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同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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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购买的员工工装按国税总局「2011」34号公告计入费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企业购买员工工装是工作时统一穿戴的工装,属于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合理费用,不属于福利费。


  因此,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况,其购买工装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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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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