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老师您好,我公司给对方付服务费。开了一部分发票。还有一部分未开具,但是对方注销了。我公司对未开具这部分发票的金额如何账务处理。需要对方开询证函吗?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并非现金支付不能抵扣)(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对方注销的,使用在工商信用网站上查找的注销记录以及相关采购合同以及非现金付款记录即可。
答疑请问如果一项福利费属于2018年的,但是2018年并未计提费用,在2019年支出这笔费用的话,做账分录应该是如何的。
按照会计差错处理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付账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期初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答疑想要咨询下。修缮经营租入不动产的会计分录,及摊销年限
借:长期待摊费用贷:应付账款摊销年限为剩余租赁期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剩余租期)
答疑发包方收取承包方保证金,退回时不直接退给承办方,而是转给承包方欠的材料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其中第二项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是指合同,所以几项应税行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转让时,需要添加新合同条款或者签订新合同。并且原有应税服务要按照合同约定价款而不是结算价款进行开票以及申报。
答疑担保公司是不是可以享受服务业增值税进项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贵公司提供担保属于金融服务,不属于加计抵减行业范围。
答疑企业车买完了,然后不需要上道,就没上牌照,也没交车辆购置税,这样可以嘛
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一条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贵公司需要执行申报车辆购置税。
答疑我公司招聘了几个外地研究生入职,政府每人给了15000元安家费。 请问用交个人所得税吗?交多少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所以该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疑我公司注册资金为认缴,变更股东时,股权百分之百转让给新股东。那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股权转让时缴纳个税和注册资金是否实缴有必然联系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股权转让所得=收入-股权原值 股权原值按照实际出资确定,与认缴没有直接关系。
答疑我企业是室内设计服务,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直接记入费用吗?
会计折旧正常安装预计可使用年限进行计提,不能一次性计入费用。所得税可以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每季度(月)预缴时 在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进行调整。汇算清缴时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答疑我家企业是小规模仓储物流公司,经营范围写的是仓储服务,请问一下,仓储服务不是仓储租赁么?我们开发票项目写的是仓储租赁,税率是3%,是否有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仓储服务需要对客户的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合同义务为保管货物,不是简单的提供场地。出租不动产是,把仓库出租给客户,客户想怎么用怎么用,其货物存储情况与贵公司无关。 开票项目需要根据开票系统中项目类别进行选择,商品服务分类代码没有仓储租赁这一项。 贵公司业务属于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应为5%。
答疑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为他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候,有扣除费用么?扣除标准是什么?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合同法口径,个人所得税没有这个东西。如果是确定关系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其取得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处理。可以在汇缴时扣除6万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月度扣缴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答疑收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没有收款人和复核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政策层面没有对收款人和复核人有强制性要求,影响发票效力。
答疑老师:我是一般人新成立的企业,购进免税的大米,请问1、计算进项税额时的扣除率是多少?2、公司把大米经过包装,有密封袋的和礼盒包装进行销售,销售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贵公司情况扣除率为9%。 根据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一)粮食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贵公司把大米经过包装,有密封袋的和礼盒包装进行销售,没有进行加工销售的依然是大米,属于农产品项目。销售非自产农产品,税率为9%。
答疑我公司在2018年12月和2019年2月,分两次发放了2018年度的奖金,分别在2019年1月和3月均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的个人所得税,请问是否可以把两次奖金合并在2019年1月重新申报,如何分别调整2个月份的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所以个人所得税是站在员工角度按照公司实际支付也就是个人实际收取发生纳税义务。所以贵公司分别发放奖金,相当于一次性奖金事项发生了两次,但全年一次奖事项只能一个纳税年度只能适用一次。严格来讲贵公司不能将两次奖金合并申报。 贵公司想要更正申报的,只能拿着对应期间的工资表和银行代发记录到大厅进行更正申报。但是银行代发记录为两个月分次发放,个人认为更正申报有困难。
答疑请问企业向外借款收到的利息收入,计投资收益还是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谢谢!
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答疑分公司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总分公司分别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总公司是否可以直接按5%计算企业所得税
从规定上公司整体包括总公司和分公司,是独立的所得税纳税人,享受所得税优惠需要将总分公司相关指标加总计算。且根据,国税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就地分摊办法,全部回到总机构缴纳。 但实际操作中,申报时不选择总分机构选项不填写总分机构信息的,都视为独立纳税人进行处理。系统逻辑上,单独适用税收优惠条件。 也就是说,贵公司总分机构分别适用税收优惠的,不符合税务规定,但可以在系统上实现。但有税务风险。
答疑一人有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必须是至少交三个人的社保么?
公司社保登记各地要求不一,确实有地区要求公司社保账户最低参保人数不小于3人这个说法。该问题没有国家层次规定,还请遵循地方口径。
答疑我公司是一家担保公司,代客户向银行赔偿了借款,客户给我们顶了一套房,成为我公司的抵债资产,从此两家清账。请问1.以顶账价还是评估价入账;2.需要上交房产税和土地税吗?3.如果我公司出售变现,需要上交增值税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新债务重组的应用指南还没出,建议按照老准则处理)第九条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第十条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根据准则规定,按照公允价值入账,也就是评估价入账。 债务人使用房产抵账的,相当于出售房产,贵公司在接受房产时需要缴纳契税,过户后需要缴纳房产税。 贵公司出售不动产的,需要交纳土增税以及增值税。相关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疑请问一下公司为开会和学习买了台电视,价值6000元,可不入固定资产直接入费用吗?请问一下怎么做会计分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贵公司电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需要计入固定资产。 所得税可以做一次性扣除处理。每季度(月)预缴时 在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进行调整。汇算清缴时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答疑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达到多少才要交生产经营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查账征收的按照上述规定 以收入减去相应费用以及扣除金额作为经营所得额。 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收入×应税所得率及有收入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部分省核定征收应税所得计算依旧可以扣除5000/月。具体看系统实际计算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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