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意大利公司来我国为我司提供修理服务,是否涉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如下: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规定如下:第五条第二项:“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八)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第七条第一项: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国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根据上述规定,意大利公司来我国人员提供修理服务取得修理费收入,属于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提供修理服务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则需要在我国交纳企业所得税,由您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如果提供修理服务连续或累计未超过六个月,则不需要在我国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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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已纳税的发票能否抵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的规定:(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 )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以,取得走逃失联企业已纳税的发票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待税务机关协查核实属于对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发票后,可抵扣此发票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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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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