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最近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有哪些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与现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保持一致。发票代码编码规则调整为: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7.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答疑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规定:“第二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答疑个人出租住房怎么计算房产税?
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四、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房产税。
另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营改增之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但是如果按规定享受了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答疑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多少的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答疑购买生活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是全部可以抵扣呢?
不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生活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纳税人购进的生活服务中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疑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因此,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答疑公司员工开具的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的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公司员工开具的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疑企业承租个人商业用房用于办公,个人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是否可以计算为当期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
答疑我公司是担保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现在有一部分担保业务因被担保企业无法偿还资金,需由我公司代为偿还。请问公司代偿的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疑我公司从事园林绿化养护,请问为客户提供的植物养护服务要按哪类服务缴纳增值税?
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五条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疑我公司是销售电梯的一般纳税人,在销售电梯的同时还提供电梯安装服务及两年内的维护保养服务,应怎样计税?
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疑关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如果企业先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再确认所购建的长期资产,总额法下应当在开始对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时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净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预定用途时将递延收益冲减资产账面价值。如果相关长期资产投入使用后企业再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总额法下应当在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净额法下应当在取得补助时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并按照冲减后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答疑政府补助准则中的“其他收益”,具体科目代码是多少,具体如何核算?
其他收益科目代码“6117”,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增设此科目进行核算。"其他收益"科目核算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应直接计入本科目的项目。对于总额法下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在实际收到或应收时,或者将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分摊计入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答疑我们公司收到科研项目相关的政府补助,应该如何进行的会计处理?
一般来说,企业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因此,贵公司应当根据这个科研项目的经济实质,判断这笔政府补助业务应当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答疑补充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如果没增加合同金额的,则不需要补贴花。
答疑同一个自然人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征税?
参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另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疑公司在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下,怎么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答疑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是在零售环节还是生产环节?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规定:“七、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具体征收管理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答疑符合哪些条件的生产企业及其出口的货物,可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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