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出租房屋与转租房屋,在税费综合征收方面有哪些不同规定?

参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8号)规定: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税额,下同)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6%;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7.9%;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二、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2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5%;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3.7%;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4%。


  三、个人转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0%;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1%;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2.9%;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3%。


  四、个人转租非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5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0%;月租金收入5000元以上(含5000元),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2%;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7.7%;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上的,税费综合征收率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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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与几个自然人签订劳务服务协议,支付劳务费后,能否代这些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给我公司?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18〕21号)第一条规定:汇总代开发票范围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所列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外,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提供应税服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受票方可代纳税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1.受票方已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


  2.受票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每个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对上述代开发票申请,税务机关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应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受理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自然人提供应税服务汇总代开”字样,按照每个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分别确定其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且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贵公司可以代纳税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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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试运行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建工程试运行生产产品的收入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又不属于免税收入,当然应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相应的成本也应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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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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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新员工入职,试用期满之后补发工资,补发的工资如何扣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一般规定是在实际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个税,但各地关于补发的口径也有不同,具体以当地口径为准。


  如:安徽:关于公务员转正后补发工资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北京:问:北京地税领导,您好,我们本月补发了一些钱,是从去年九月开始补发的,请问一下扣税是跟本月工资一起扣除个人所得税还是分摊到对应的补发月份?


  处理单位:市地税局。回复内容: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我们第一时间为您查阅相关政策法规,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单位补发工资,应合并补缴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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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个人出售旧车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七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目前各省市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的销售额为500元,根据上述规定,目前个人出售旧车如果销售额超过500元,个人应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如果出售旧车销售额未超过500元,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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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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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对方不给开具发票,可以依据借款合同等在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 金融服务规定如下: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支付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应要求对方给开具发票,不可以仅依据借款合同等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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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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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租用对方房屋、机器设备,租赁费没有约定房屋和机器设备的具体租金金额,出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是多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出租属于动产出租,税率目前为10%;机器设备属于动产租赁,税率目前为16%,租赁费没有约定房屋和机器设备的具体租金金额,出租方应该无法实现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出租方应给您公司开具16%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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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暂估的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但是现在估计12个月之内无法取得发票,税务上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暂估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但应在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该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则说明企业应在暂估金额计提折旧的12个月内取得发票,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以按暂估金额计提的折旧)。待12个月之后取得发票,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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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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