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税审时因没有发票,费用调增了,汇算清缴结束后收到发票,在2018年汇算清缴时可否调减?

不能在2018年调减该项费用,应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调整2017年年报表,办理抵税或退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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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我公司主营业务为收派服务,税务机关认为其中异地运送包裹属于运输业,不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认为我公司对于不同税率未单独核算,从高适用税率,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合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收派服务是指同城的收取、运送、送达函件和包裹服务,异地运送包裹服务属于运输业务;企业同时经营收派服务和运输服务属于兼营,如果没有单独核算,从高适用税率,税务机关的要求符合税收法规的规定。


  法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六)现代服务。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如下:  


  (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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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住宿费专用发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进项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住宿费只要不属于上述情况,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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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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