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是北京的一家拍卖公司,在拍卖文物艺术品时,遵循行业惯例,为委托方和购买方相互保密信息。对于我公司代委托方收取的货款,是否可以由我公司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三条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因此,你公司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若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你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增值税应税收入;若委托方按规定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则你公司不能就货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你公司收取的拍卖手续费等,仍然应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另外,对可以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业务,你公司应将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的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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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收取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请问我公司业务应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能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你公司处理污水后直接排入河流,未产生货物,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你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如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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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是广东省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出台后,我公司的经营业务可以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预计4月销售额为10万元,5月、6月销售额合计为50万元,并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应当如何进行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考虑到上述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自5月起施行,纳税人在4月份的销售额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政策可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的“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填报60万元(=10+50);将按3%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8万元(=60×3%),填写在第15行“本期应纳税额”“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将因征收率下降减征的税额1.45万元(=10×2%+50×2.5%),填写在第16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实际应纳税额0.35万元(=10×1%+50×0.5%),填入申报表第20行“应纳税额合计”“货物及劳务”“本期数”列。这里需要注意,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应区分4月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和自5月起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对应的减税项目代码,进行准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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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是从事二手车经销的一般纳税人,每月销售二手车收入约200万元,并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出台后,我公司经营业务可以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请问应当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以5月份为例,假设你公司5月份不含税销售额为200万元,均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那么你公司应将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3列“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按3%征收率计算的税额6万元(=200×3%),填写在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列“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该销售额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5万元(=200×2.5%),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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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是深圳一家二手车经销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近期打算将一辆公司自己使用的2007年购入的通勤车进行销售,该车购入时由于固定资产尚未纳入抵扣范围,因此没有抵扣进项税额。请问我公司销售该车,是否可以依简易办法按0.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只有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才可依简易办法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你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通勤车辆,不属于17号公告规定的销售收购的二手车,不能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购入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通勤车辆,仍可以适用简易办法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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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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