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公司是出口服务型企业,是否可以代理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规定:


  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一)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以下简称代办退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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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中,总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如何界定?

参考《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三、认定条件(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


  1.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2. 总收入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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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1-01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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