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地产企业签订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后,收到的未完工产品的售房款是否要暂估收入和成本来确定应纳税额?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答疑公司为员工报销的博士学费与硕士学费是否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财建【2006】317号: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答疑ETC充值后开发票,收到各公路公司开具的发票是否合规?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 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答疑售卡方向销售方支付售卡款项时,是否一定要由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所以售卡方应当取销售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疑合同中价款和增值税额分开签的,在计算印花税时,是不是可以按不含税金额来计算印花税?
参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第八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是否按不含税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断执行。
答疑环保税中,企业将生产的煤矸石给其他企业生产砖,是否属于免环保税的综合利用固定体废物?
财税[2018]23号: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
所以可以给移交其他企业的煤矸石可以享受减免环保税的优惠。
答疑企业实际发生通行费后,通过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第三条: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的,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在发票服务平台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第四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所以企业在充值时没有索取发票,待实际发生通行费后从发票服务平台取得的征税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通过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抵扣进项税。
答疑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代扣代缴增值税时,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是多少?
境内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的修理修配劳务,如果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没有代理人的,境内企业(购买方)应按照“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税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疑公司为通过资格考试的员工报销报名费,请问是属于职工福利费还是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意的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属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
因此贵公司支付的报名费属于职工教育经费。
答疑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这和原来不同了,原来是利润分配日和实际支付日哪个先按哪个,现在就是按实际支付日)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答疑单位取得的ETC通行费,只收到了电子发票,如何进行抵扣?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四、通行费电子发票其他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陆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企业筹备期收到政府补助如何征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筹备期收到的政府补助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企业选择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收到的政府补助如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或者虽然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是企业选择按照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的,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折旧、摊销按规定税前扣除。
答疑汇算清缴后取得的发票在发票对应业务所属年度还是发票取得年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该企业当年度该项业务因未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日后取得发票若不超过追补确认期限的,准予追溯至所属年度扣除。
答疑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疑用电商平台销售产品给好评顾客的返现,能否税前扣除?
由于返现和购买方的评价直接相关,好评率影响企业的外在形象,建议按照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处理。企业给予好评顾客的现金返还,企业需留存活动规则(通告)、电子商务系统内定单明细清册、实际已返现明细清单、支付凭证等资料。
答疑亏损企业对外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可否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文件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亏损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按照"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执行,不能在亏损当年度税前扣除。
答疑公司不同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是否需要进行区分?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通过“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1)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2)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制造费用;
(3)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
(4)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应计入销售费用;
(5)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其应提的折旧额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6)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该计入管理费用。
答疑母公司对子公司人员的奖励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子公司员工不在母公司任职,其取得的奖金不属于与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母公司要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子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答疑公司厂区内搬运货物用的叉车是否需要交纳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款的规定:“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
因此,公司厂区内搬运货物用的叉车需要交纳车船税。
答疑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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