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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因此,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在境内签订财产租赁服务合同,境内企业需要缴纳印花税。未在境内注册设立的境外企业如在境内有机构场所,需要缴纳印花税;如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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