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医院为医生购买的医疗责任保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后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因此,医疗责任保险在财产保险合同列举的征税范围内,应按照规定贴花。
答疑我公司是重庆的财税会员,问一下通讯补贴免个税的标准是多少?
参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3号),通讯补贴的范围界定为:单位为个人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答疑我公司收到一张山东地税代开的房租发票,盖的是税收业务专用章,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参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税收业务专用章的通知,税收业务专用章适用于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涉税资料或接受纳税人各种涉税申请时产生的确认资料或相关文书,具体包括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代开发票资料、简易处罚文书、税务机关受理回执、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单)和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申请文书。税收业务专用章也适用于地税机关内部相关部门间资料或文书的流转。税务登记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不再使用,相关业务统一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因此,贵公司收到的发票可以报销入账。
答疑我公司用股票(本)溢价之外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有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您说的情况,自然人股东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参考如下规定:
国税发[2010]54号
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5]116号: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疑企业发生的融资费用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答疑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二、研发费用归集(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同时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0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答疑我们是旅行社,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差额来交增值税,如果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是按差额确定吗?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疑公司取得代扣代缴个税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款,给税局开票适用的税率是多少?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给税局开具发票的,应该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适用3%征收率。
答疑我单位收到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税务局征收了1%的个税,我公司在支付款项时是否还需要补扣缴个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来分析,如果完税凭证上征个税的税目是“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贵公司不用代扣代缴,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所得,应由贵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个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预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答疑我们有个施工项目在河南省,如何计算并缴纳环境保护税?
如果是难以监测的施工扬尘,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参考《河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按照《施工扬尘产生、消减系数表》核定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排放量,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
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标准月应税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月污染物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削减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答疑个人给公司提供劳务,是否应该代开发票?
参考《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原则上来说,个人给公司提供劳务,是应该代开发票,但实务中由于各个税局的管理问题,可能会有不给代开的情况,具体建议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
答疑我公司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汇算清缴时可以税前扣除吗?
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贵公司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答疑调整税率后,如果存在补开原适用税率发票,申报表如何填写?
2018年6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发生调整,将附表1中原来的17%项目、11%项目的栏次名称相应修改为16%栏次、10%栏次,停用“13%税率”的相关栏次。
若税率调整后,企业存在补开原适用税率发票等情形,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比如:纳税人2018年5月存在补开17%税率发票的情形,在6月申报期将相关开票数据填写在16%项目的相关栏次内。
答疑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按照12%扣除?
参考财税[2017]37号和财税〔2018〕32号规定:
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疑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时,将残值计入了营业外支出,所得税汇算时,是否要调增?怎么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公告,A105090填表说明:“资产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所以要在该栏填写100元进行调整。
答疑怎么确定是软件产品、还是无形资产?
财税[2011]100号: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答疑三证合一后有没有书面文件证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文件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答疑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比照该办法执行。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可以停业。
因此,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申请办理停业登记。
答疑发票开具有误但是已经认证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如购买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答疑纳税人跨地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还需要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附件1)。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以上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试行,10月30日起正式实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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