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之间借款利率没有硬性规定,超出一定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该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自然人(包括关联方和非关联方)借款实际生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需要企业自证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税法层面没有对企业之间借款利率有限制要求,只是超过同期贷款利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