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利息的全面讲解

利息既可以向别人收,也可以往出给。向别人收的称为利息收入、往出给的叫做利息费用。下次提问还请针对具体问题。
初始判断利息税前扣除需要判断是否实际发生、是否与收入相关、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入账、是否资本化等情况、实际认缴出资是否足缴、境外借款是否进行源泉扣缴等。需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利息税前扣除需要区分两个情况。1.金融机构贷款利息  2.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可以据实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2.费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
关于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的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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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以其他人(非亲属)的名字拨入公司1300万,现在老板和这个人关系僵化,僵化到起诉,如果将来还款也不可能以这个人名字还,现在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试问老师:这种情况怎么办?会不会产生税金?

原《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颁布,已废止)第五条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颁布)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上述规定明确对于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应付款项是否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视该笔款项是否确实为无法支付的款项,而并非为只要满三年就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贵公司情况暂时不涉及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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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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