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按合同计提到财务费,借:财务费用,贷:应付利息,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企业支付的利息,符合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具的发票,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债资比例不超过2:1),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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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请问预收进了500万,并开票了。年末没转进收入,能把预收500万带到19年吗?

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需要进行确认收入。
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符合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应税收入进行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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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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