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答疑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企业所得税上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答疑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装饰服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疑企业资产重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答疑企业2017年12月份发生的费用,将于2018年1-2月份取得发票,跨年度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答疑企业在自查过程中,发现有多缴税款,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答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既有销售货物,又有销售服务,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疑公司购买车辆作为固定资产,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上牌费是否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另外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购买车辆作为固定资产,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上牌费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答疑个人转让股权给企业,受让企业为个人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申请2%的手续费返还?
参考《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另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第四条的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因此,企业为股权转让个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申请2%的手续费返还。
答疑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在建项目,该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对应的土地价款能否差额扣除?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该房地产项目包括完工项目与在建项目。
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在建项目,该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其对应的土地价款可以差额扣除。
答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补偿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有如下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另外有湖北和北京国税局认为,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疑公司取得市级财政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核算,能否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以使用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开具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截至2017年1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下发2017年第45号公告,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已明确12项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分别是: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代收印花税、代收车船使用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有奖发票奖金支付、不征税自来水、建筑服务预收款。
因此,对于公司取得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疑企业收到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要分期交企业所得税吗?
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答疑企业租入农业用地用于生产经营,是否要交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7]29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疑房屋的供暖设施、排水设施等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否要交房产税?
国税发[2005]173号: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答疑劳务派遣人员到异地工作,劳务派遣公司是否要在异地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答疑企业进口产品达到一定额度时,境外供应商给的返利是否要冲回已抵扣的进项税?
国税函[2007]350号: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疑特殊工种的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免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所以,保险公司销售意外伤害保险,不免增值税。
答疑企业从银行购入一个季度的保本理财产品怎么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吗?
目前非上市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第九条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所以企业从银行购入的理财产品按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
答疑社保基数是否包括年终奖?
辽劳社发[2008]33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最高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社保计缴基数含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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