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个人所得税是否都需要汇缴清算,还是12万以上需要汇缴清算? 工资1-12月份做表,税务申报压月申报,汇算清缴按申报月开始算,还是按单位1-12月工资表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需要汇缴清算的所得一是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二是经营所得。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综合所得通常都需要汇算清缴,但2019年特例:二、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按收付实现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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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单位是个物业公司,享受了10的加计抵减,后来可以加计抵减至15%,但是我看政策是针对生活服务业的,而物业公司是现代服务业,是不就不能享受15%的加计抵减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现代服务包括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因此,物业公司是现代服务业不能享受15%的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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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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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请问企业在疫情期间得到政府补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在疫情期间得到政府补助,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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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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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开发成本中间接费用下可否列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前期支业务招待费和贷款利息费,开发成本中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一般列支哪些?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以及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 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为业主代扣代缴的公共维修基金等不得计入产品成本。

借款费用,是指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因此,开发间接费用不可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前期支业务招待费和贷款利息费,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符合资本化的利息计入“开发费用——借款费用”,未设置此科目的计入开发间接费;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财务费用。

二、开发成本中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

待摊费用核算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各项费用,如财产保险费、固定资产经常修理费、预付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等。

预提费用是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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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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