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a105090应收账款损失怎样调增 没有计提坏账准备 直接做的借营业外支出80000贷应收账款80000 a105090表的账载金额和计税基础如果填一样的话后面就不自动计算纳税调增了 该怎样填写才正确?

如果采取直接转销法,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列“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对应项目的资产损失金额。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两个口径,如会计上计入损益损失8万元,均符合税收损失确认条件,二者相同无差异,如会计上计入损益损失8万元,不符合税收损失确认条件,资产计税基础填报零;如果采取备抵法,核销坏账的会计处理,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之后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  而不是直接进营业外。计提年度填报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金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若第1列≥0,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若第1列<0,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列金额的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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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公司2019年12月在供应商那里采购了A,B两种商品,A商品为正价,B商品全额折扣,B商品即为赠送我们,2020年1月A,B商品销售给客户时也将B商品给全额折扣了,等于我们又将B商品又送给了客户,请问老师,B商品属不属于视同销售,如果属于视同销售,是在当期还是汇算清缴时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对应的申报表哪个行列填报?

增值税上,实际业务为买一送一不属于视同销售,不过需要体现在合同条款中且对开票形式有特殊要求。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没有买一赠一条款的,或未按照上述规定开票的,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以买一赠一形式销售商品的,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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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外购物品用于赠送客户,但并不是一次性赠送,可以购入时先入库存商品,再分次领用吗?

可以,进项税不得抵扣,要做转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所以,赠送客户的外购礼品要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赠送客户的外购礼品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当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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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上市公司和本公司的小股东妻子的公司发生业务是关联方交易吗?

公司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三、会计准则的界定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四条规定: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贵公司可以根据第八条、第九条以及第十条的规定,看股东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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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7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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