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得税控盘服务费可以抵扣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上述政策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得税控盘服务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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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百货商场停业房产税除了大修和困难企业减半征收,还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停业的话转如果成小规模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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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做设计,房地产公司以车位抵设计费,我应该怎么入账?涉及哪些税?车位销售时,怎么做账?涉及哪些税?

首先在物权上需要明确该车位是否能够办理产权,可以作为抵账的有效标的。没有产权的车位只有理论上的使用权(因为法律上作为公配立项的车位在建成移交后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上述只是在物权上为贵公司提一个醒。

贵公司处理和抵账房处理在实务中属于一个套路。抵账房在实务中是不做产权转移的,也就贵公司不需要取得车位的所有权。贵公司取得的是房开企业销售车位后应收购车位者房款的债权。在贵公司与建设方签订协议后,贵公司或建设方对外销售该车位,购房者缴纳购车位款时,房开企业将该购车位款交给贵公司。

在该事项中,贵公司不涉及不动产销售,应税事项只有为建设方提供设计服务,对其开票即可。

 

如果贵公司非要进行过户再对外销售的(过户的前提是有产权)。有产权的情况下,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印花税等。

没有产权的,贵公司属于转租行为,及房产公司将车位的使用权销售给贵公司(租赁),贵公司再往出租。(由于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问题,该事项中合同必然会产生瑕疵)。

 

综上所述,1.建议贵公司要房子而不是车位进行抵账(法律风险小一些)。2.建议贵公司走抵账房的财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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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一个企业想要把另外一个企业全部买过来,因为两个企业的大股东是一个人,所以应该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我这种理解,对吗?如果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可以按一般性税务处理吗?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按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以上处理,即一般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该文件同时规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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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企业年终想给职工奖励商业保险,如何操作能合理避税。

根据财税[2013]10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4%部分交两遍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补充养老保险只是递延纳税并不能避税,况且贵公司奖励给职工的商业保险应该不属于《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中补充养老保险的条件。应该就是不同的职工福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四、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一、关于政策内容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每个月有200块的扣除标准,不过购买的保险需要带有税优编码。

 

最后作为财务人员,别想着总合理避税,不交税大多是不合理的。出了事你进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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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食堂买菜,没有正规发票,去菜市场买菜,每个月都给4000千元左右吧,就是没有正规发票?

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1.贵公司从水果蔬菜超市购买蔬菜的,可以要求其每个月按照当月销售额为贵公司开一次发票。

2.贵公司从个人购买的,每次小于500元的,可以按照小额零星业务以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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