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因此,公司预收货款10万,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尚未开始生产,一是根据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应该确认增值税收入;二是会计上确认为预收账款,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三是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条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