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1、我家购买一台二手机床,以评估报告入账,假设机床已经提完折旧了,我们还能继续提折旧吗? 2、我们公司去年一年没有收入,固定资产可以不提折旧吗,今年我们有收入了,可以补提去年的折旧吗3我们自己在岛上修了好几条道路,修好的道路并没有开通,这业务我们应该怎么入账啊

首先,会计上可以按照评估价格入账,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继续计提折旧。其次根据国税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贵公司没取得发票,机床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相关处理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处理,折旧也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计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如果贵公司道路未投入,所得税上可以不计提折旧。会计上在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次月进行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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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取得建筑业简易征收3%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不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取得建筑业简易征收3%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政策不得抵扣情形,可以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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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退休人员返聘到企业,是否需要交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的费用是否会进入到退休人员的以后退休金账户中?个人所得税是否按照正常程序缴纳?

一、根据《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

第三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因此,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计入工资总额缴纳统筹部分社会保险。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所以,贵公司退休返聘人取得报酬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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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税务局每年都到单位来查账,营改增时单位不欠营业税,税务金三系统也没有单位欠税记录,2018年,税务局到单位查账,说营改增2013年以前业务应当补交营业税,针对此项业务当地税务局曾专门核查,上级税务稽查局也核查过,没有表示过单位欠税。按照税收征管法,追缴税款只能追缴前3年,特殊情况追缴前5年,请问税务局追缴5年以前税款是否有政策依据?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法规期限的限制。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八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根据以上规定,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导致计算错误等失误,从而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税款追征期为3年,数额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为5年。

如果贵公司是因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可以按照5年期限不再追缴处理。但是如果贵公司该事项涉及到违规操作金额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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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7-01
来源:三丰智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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