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可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参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业务招待费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上述规定扣除。
答疑工程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否交印花税?
参考《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企业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不用缴纳印花税。
答疑我公司股东属于自然人,其用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对我公司投资,请问个人是否缴纳增值税?
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符合36号文规定的免税条件,可以享受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第一条26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答疑我单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并取得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根据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会员费,请问是否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八条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按规定收取的会员费免征增值税。
答疑我公司租入不动产作为办公用房,公司既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项目,又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项目,请问如何划分进项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租入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部抵扣,不用划分。
答疑我公司属于软件企业,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请问我公司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否退还?
随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予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2号)规定,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答疑企业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多长时间没有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就要强制按一般纳税人交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疑运输土石方,对已完成的运输业务收到结算单,先确认了收入,但不开发票、也没有收到款项的,是否要确认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合同没有约定但已完成的服务,已经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要确认缴纳增值税。
答疑企业以冷水循环制冷怎么交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答疑企业以大米加工米粉,销售米粉适用税率是多少?
财税字[1995]52号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所以米粉按11%的税率交增值税。
答疑企业收到政策性搬迁补偿1000万元,企业被拆迁房屋固定资产清理支出300万元,请问如何做税务处理和会计账务处理?
属于政策性搬迁的,收到搬迁补偿款时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专项应付款1000万元;
清理固定资产作分录,
借:累计折旧A
固定资产清理 300万元
贷:固定资产A+300万元;
同时,作分录,
借:专项应付款300万元
贷:递延收益300万元;
借:递延收益3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300万元;
在完成搬迁年度,如果只是以上业务,则作分录,
借:专项应付款700万元
贷:资本分积;
税收上,在搬迁完成年度(五年内完成)清算搬迁所得为700万元,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一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疑社保回单遗失,能否凭借银行转账单和缴款通知单入管理费用并且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 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 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 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 代作原始凭证。
建议取得社保部门留存联次的复印件,并加盖社保中心公章后,与银行转账单和缴款通知单一并入账,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答疑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要在哪纳税调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申报表,是收入总额减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后计算应纳税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收入总额不包括权益法确认的损益调整的投资收益。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成的商品房,在售出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答疑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否作为企业缴纳车船税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的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答疑企业的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金额不一致,印花税应如何计算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答疑同一份合同,既有销售项目的金额,又有加工项目的金额,印花税应如何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七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因此,既有销售和加工项目的同一份合同,应分别按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分别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答疑印花税税额尾数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答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应如何处理?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答疑个人在某报刊上连载一个漫画作品,分多次取得收入,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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