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司高管加入境外的医疗服务机构体检,需要支付加入医疗机构的入会费和每年中介费,可以计入公司的福利费吗?
根据财会[2009]242号,员工福利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入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所以支付的医疗机构的会费及中介费在福利费核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除符合条件的特殊工种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企业为投资者或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所以该笔福利费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得税汇算时需要全额调增。
答疑公司把款项借给其他个人(非公司员工和投资人)使用,年底没有归还的,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83号只是对企业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和企业其他人员占用企业资产征收个税的规定。
对以上人员之外的人员的借款的,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答疑软件著作权版权登记代理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知识产权那些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代理合同不交印花税。专利技术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技术合同交印花税;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缴印花税;
答疑香港公司的员工,每年在境内居住不满180天的,要在中国交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中国与香港税收协定国税函「2006」884号: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该一方征税。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虽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一方居民因在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一方征税:
(一)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二)该项报酬由并非该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三)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答疑某化工企业存在排污行为,但通过公司排污设施对外排污,是否缴纳环保说?
贵公司属于直接排污行为,应当缴纳环保税。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而该企业自己的排污设施是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因而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疑我公司的存货由于市场价格原因发生了减值,会计上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请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答疑企业出租采矿权,合同约定半年收一次租金,收取的费用要按月摊销吗?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二)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所以不需要按月分摊确认收入。
答疑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增值税吗?
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疑 技术合同在科委备案后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技术转让、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免增值税;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所得税,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以上税收优惠要将技术合同到当地科委进行登记。持登记合同与其他相关单据到税务局备案。
答疑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答疑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第二年汇算清缴之前发放的,所得税前是否需要调增?
不需要调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答疑企业研发失败产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疑企业购买股票,持有期间取得股票股利是否缴纳增值税?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买金融商品(股票、基金等),其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上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因此,企业持有股票或者基金期间,取得的股票股利取得时不缴纳增值税。
答疑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是否可以享受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疑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疑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原蓝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如果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对于已经交付购买方的专票,购买方需要将未用于申报抵扣的蓝字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给销售方;对于购买方开具信息表的情形,如果购买方已经将专票用于申报抵扣,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第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如果未用于申报抵扣,但是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也无需退回。
答疑购买方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开具了信息表交给销售方,但是销售方当月没有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并没有及时交给购买方,购买方应当在哪个月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购买方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答疑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能否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或退还?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答疑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答疑我公司返聘退休人员,发放工资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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