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还需要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吗?

答:不需要。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

五、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税务或财务管理流程有何优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税务部门不断提升“信息管税”能力和水平,已经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信息的共享共用。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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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纳税申报举例

2018年10月,甲企业购入一台单位价值300万元的机器设备(假设该企业就此一个设备),预计折旧年限10年,残值为0,则会计核算每月计提折旧额2.5万(=300/10/12),如何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企业需在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填报相关情况:

2018年度填报:

1、第3行“(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

(1)第1列“资产原值”、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300万元;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5万元;

(3)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295万元。

2、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1)第1列“资产原值”、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300万元;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填报5万元;

(3)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填报295万元(=300-5)。

2、2019年度

1、第3行“(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

(1)第1列“资产原值”、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300万元;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30万元;

(3)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35万元;

(4)第5列“税收折旧、摊销额”填报0元;

(5)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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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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