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场地平整工程,只负责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属于清包工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七)建筑服务。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从税务口径上看提供清包工服务不应包括设备。
答疑进项发票是19年4月前开具,在19年4月认证抵扣。是否可以计入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4月所属期申报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计算加计抵减额。所以4月之前开具的发票在4月抵扣也可以做加计抵减。
答疑政府拆迁后委托我公司(建筑业)把拆迁后的废品卖出,估计卖出废品25万,给政府20万,按差额交税还是全额缴税,税率按13%吗?
首先根据贵公司合同的签订不同会涉及两种情况。政府支付拆迁补偿后,地上废品权属应当属于政府。贵公司提供代销服务的,收取5万服务费。贵公司不参与销售合同签订,销售双方为政府和购买方。贵公司为政府提供代理服务的按照6%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为5万。另一种是贵公司从政府处购买废品后再销售,贵公司按照25万13%计算销项税。
答疑18年末房屋、围墙及暖气沟维修金额48万,都是个人干的,5月末发票提供不了,我单位在汇算清缴时要调增,18年是所得额是100万元,调增后按10%交税吗?有什么风险吗?
贵公司2018年度纳税调整后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0万的,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答疑增值税加计抵减时计提及抵减分录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加计抵减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答疑老师,您好,我公司获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资金是不是不能算在不征税收入里?
根据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方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只是创业基金但没有专项用途或管理办法的,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答疑你好老师,销售人员的提成,做工资时缴纳社保费吗?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因此,上述单位临时聘用的临时工需要交纳社保。 销售提成属于奖金,是工资组成部分,并入社保缴费基数。
答疑你好老师,给员工的也许提成,按2019的规定叫嘛社保吗?
答疑我公司在工作地点的办公楼餐厅为职工提供午餐,每顿饭个人5元,单位15元,由餐厅提供发票,我公司月结给餐厅,请问这项费用需要并入社保缴费基数吗?
首先贵公司将午餐补贴进行量化了,单位每人每顿补贴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因此,上述单位临时聘用的临时工需要交纳社保。
答疑向税务局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季度申报表,上面只有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几项,我公司应如何填写?我公司只有银行利息收入和营业费用,需要对应填列到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里吗?这两项有勾稽关系吗?还是只填利润总额项就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报表说明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如: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二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成本。3.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 预缴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之间没有勾稽关系,按照会计准则处理即可。
答疑村集体企业在收取固定收益时,是否应该按分红即企业税后利润给村集体企业固定收益?
如果按照租赁处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企业转租集体土地使用权,需要开具发票。
答疑村集体企业取得收益时是否应该提供土地租赁发票?
首先明确的是集体土地只能转租而不能转移使用权。所以用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资成立公司本身无效。
答疑我家员工社保在外单位,这种情况,我家不能给他交保险了,他不同意转到我家交保险,这样法律允许么?还有如果这种情况法律允许,他的工资我公司可以进费用么?企业所得税前允许公司扣除么?
社保分为统筹缴纳部分和个人账户缴纳部分。个人账户只能在一处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此,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税法上未规定必须缴纳社保,只要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均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有块土地未开发,请问老师:该块土地土地使用税计入存货成本,还是应全部计入税金及附加?
根据现行财务政策,该块土地土地使用税应计入“税金及附加”核算,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答疑公司组织的每年员工体检交个税吗?作为保险基数吗?
属于企业工作性质要求必须的体检费支出,不属于个人所得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福利待遇性质的体检费,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企业工作性质要求必须的体检费支出不计入社保基数不缴纳社保;属于福利待遇性质的体检费,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总额,缴纳社保费。
答疑个体工商户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的税收优惠。符合相关优惠条件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常见的有,小型微型增值税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答疑个体工商户的成本、费用扣除必须要发票吗,收据、入库单等其他的票据可以吗?
目前对个体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查实,另一种是核定。其中核定分为定额和定律。核定的,是否取得发票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实务操作中对发票的取得无要求。 实行查账征收的,虽然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个体户查实经营所得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但实际执行都是需要提供相关发票的。有关规定只有征管法可以遵守以及28号公告可以借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答疑我是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的备查资料,看到老师给的资料上写的:(三)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问过当地税务局说不必备案,留着备查就行,以哪个为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课件里引用的是老文件将的备查资料的范围,备案事项以及由上面文件取缔,现在备查就可以。
答疑请问个体工商户今年在5月31日前也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吗?是有两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一处是定税,一处是申报纳税。两个店不在统一市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有两处经营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定额参不参加汇总暂时没有规定,但是定率和查实的都需要进行汇总缴纳,填写据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答疑A向B借款10万,A亏损100万,现在B放弃收回借款,怎么做账务处理,A公司需要交什么税费?
AB做债务重组,A公司做借:其他应付款10 贷: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1010万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并入依然亏损的,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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