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建筑企业和房开企业是一家,建筑企业需要给房开企业哪些发票?
房开企业与建筑企业的关联方交易需要本着独立交易的原值进行。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以建议贵公司按照当建筑企业对外提供业务的利润率计算为关联企业提供服务的收入与开票金额。
答疑私立医院成立时,医疗许可证上有注册资金数额,但账上没有,有没有什么问题?私立医院是法人一个人所有,算不算独资企业
私立医院成立时,医疗许可证上有注册资金数额,但账上没有,说明注册资金未到位,按单位的章程规定的时间到位即可,法律上无问题。如果私立医院登记证明或章程为有限责任,不算独资企业;无限连带责任视为个人独资企业。
答疑我想请问一下,员工外地缴纳社保,公司在本地给员工缴纳社保时,人员与个税人数不符,这样情况该怎么处理?
社保纳税人分为单位缴纳(统筹部分)和个人缴纳(个人账户部分)。实际工作中,单位缴纳统筹人员与个税人数不一定完全相等,如企业雇佣的农民工已办理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就不能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所得明细申报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贵公司写一个不相等说明与税务部门说明即可。
答疑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201020如何填写
(一)行次填报1.第1行“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 3行。2.第2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重要行业”)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情况,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本年累计金额。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的有关情况,不在本行填报。3.第3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4.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扣除的,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5.第5行“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 4行。(二)列次填报列次填报时间口径: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仅填报采取税收加速折旧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期间的金额;税收折旧小于一般折旧期间的金额不再填报本表。同时,保留本年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期间最后一个折旧期的金额继续填报,直至本年度最后一期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1.第1列“资产原值”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计提折旧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2.第2列“账载折旧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3.第3列“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额。所有享受上述优惠的资产都须计算填报一般折旧额,包括税会处理不一致的资产。4.第4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5.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在列次填报时间口径规定的期间内,根据会计折旧金额与税收加速折旧金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等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的“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账载折旧金额”。当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纳税调减金额”按0填报。6.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结果填报。本列=第4-3列。
答疑老师您好:请问房地产经纪公司销售房屋时,给客户的赠品怎么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本条款自动废止);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用于企业内部);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贵公司业外购商品赠与客户在增值税做视同销售处理(房屋产权费经纪公司,不属于买一赠一业务),会计和所得税按照销售费用处理。
答疑地税局的地税计税依据是不是应缴纳增值税税额为基数?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答疑请问老师,工业企业政策性搬迁都交什么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政策性搬迁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有如下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所以,收到拆迁补偿,土地部分免征增值税,建筑物和其他部分征收增值税(各省执行不一,请与当地税务机关协商后执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生产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因此,符合上述政策规定搬迁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答疑请问老师!房地产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收入确认时间点?开具发票时间点,都是什么?可以不同步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八)销售不动产。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所以应该在收到预收款时进行预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收到售房款或者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纳税义务时点,应当进项计算申报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答疑我买了个车位,只有收据,我们向开发商要发票,对方答复由于车位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并且属于人防工程所以没有发票,请问老师这样合理吗?
根据您的描述,对方出售的是车位的使用权,应按照出租不动产进行计算缴纳相关税费,并向您开具出租不动产相关发票,实质属于开发企业转租赁业务。
答疑老师您好 我想问下劳务派遣公司的记账制度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服务行业进行账务处理。
答疑公司已取得高企证书,因销售自有房产导致当年高新收入占比达不到60%,当年的高企资格会取消吗,当年汇算是否不能享受15%税率优惠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所以。如果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贵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认定机构未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前,可以享受15%税率优惠。
答疑我们企业是做酒店服务的 今年刚装修完 大概1000多万的装修费其中有300万左右的固定资产 请问是不是需要主动去税务局递交核定房产税资料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 我们企业是做酒店服务的 今年刚装修完 大概1000多万的装修费其中有300万左右的固定资产”,如果酒店产权属于自由的,装修支出应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价值,按规定缴纳房产税,需要到税务机关变更房产税档案资料。
答疑现在公司收付款都是个人卡,银行流水大,需要注册多个个体户吗?
公司收付款都是个人卡,一是违反金融结算相关政策规定;二是公司资金通过个人卡支付,税收上涉及资金是否完税,涉及补交增值税等相关税收。
答疑本人单位实际开资额5000元,交社保工资开3710元,又个人外包其他公司工程20万,己开发票完稅,问如何综合计算个人所得稅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不在综合所得汇算范围内。如果您为其他公司提供劳务20w,那么20我在年终汇算清缴时,按照80%计入综合所得额中,与工资薪金加总合计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2.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数算扣除数3.本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全年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答疑工业企业政策性搬迁都交什么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疑房地产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收入确认时间点?开具发票时间点,都是什么?可以不同步么?
答疑房地产公司,已给客户开具了营业税的发票的,营改增后客户要求退房的。发票应该怎么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包括已经申报缴纳营业税或补缴营业税的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应完整保留相关资料备查。所以已给客户开具了营业税的发票的,营改增后客户要求退房的,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普通发票。
答疑我们单位签了一笔合同,对方预付了百分之50的货款,完工后,对方验收未合格,尾款也未给付,该笔业务一直未做处理,对方也失联了,请问老师,预收款项用开票吗?不开票进项用转出吗?发生的成本咋办?
所谓“走收入”即确认收入,分别按会计政策会计确认会计收入和按税收政策确认税收收入。会计上通常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会计收入,其他情况按准则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第一种情况: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第二种情况: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税收收入确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所以贵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对方付款日期计算申报增值税。根据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取消了建安服务在取得预收款当天发生纳税义务的规定。贵公司对已经发生纳税义务的50%货款没有开票,但应该进行未票收入申报缴纳。进项税额不需要进行转出。会计处理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对方信用问题造成信用风险的,对该笔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答疑房地产公司经常有抵债房的方式,比如A房地产公司付一张支票,给B施工队,B施工队又把房子卖给张某 B施工队又把反存回A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给张某开预收款发票,这样行吗,谁的风险更大呢?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商品房抵债(如欠工程款),实际工作中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商品房过户抵债,即开发企业将抵债的商品房过户给债权人,此种抵债方式双方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二是商品房不过户抵债,即开发企业将抵债的商品房不过户给债权人,二是由债权人找下家,然后开发企业直接出售给下家,开具发票并办理相关手续,此种抵债方式债权人不涉及缴纳缴纳相关税费,债务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上述业务属于此种方式,可以,但合同必须签订开发企业将抵债的商品房不过户给债权人,在这一环节由于存在“A房地产公司付一张支票,给B施工队,”双方无风险。
答疑我司雇外单位施工,由某种特殊原因一直未取得发票,我司也未税前列支,请问老师我司有何种风险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我司雇外单位施工,由某种特殊原因一直未取得发票,我司也未税前列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第三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即以“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因此,存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接受税务机关处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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