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201020如何填写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含一次性扣除)”: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2 3行。
2.第2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大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重要行业”)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情况,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本年累计金额。
重要行业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的有关情况,不在本行填报。
3.第3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于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专用研发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4.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扣除的,在本行填报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
5.第5行“合计”: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本行=第1 4行。
(二)列次填报
列次填报时间口径:纳税人享受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仅填报采取税收加速折旧计算的税收折旧额大于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期间的金额;税收折旧小于一般折旧期间的金额不再填报本表。同时,保留本年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期间最后一个折旧期的金额继续填报,直至本年度最后一期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1.第1列“资产原值”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计提折旧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账载折旧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3.第3列“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所有享受上述优惠的资产都须计算填报一般折旧额,包括税会处理不一致的资产。
4.第4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收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的本年资产折旧额。
5.第5列“纳税调减金额”
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在列次填报时间口径规定的期间内,根据会计折旧金额与税收加速折旧金额填报:
当会计折旧金额小于等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的“纳税调减金额”=“享受加速折旧优惠计算的折旧金额”-“账载折旧金额”。
当会计折旧金额大于税收折旧金额时,该项资产“纳税调减金额”按0填报。
6.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结果填报。本列=第4-3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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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请问老师,工业企业政策性搬迁都交什么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政策性搬迁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有如下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所以,收到拆迁补偿,土地部分免征增值税,建筑物和其他部分征收增值税(各省执行不一,请与当地税务机关协商后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生产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因此,符合上述政策规定搬迁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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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请问老师!房地产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收入确认时间点?开具发票时间点,都是什么?可以不同步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八)销售不动产。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所以应该在收到预收款时进行预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收到售房款或者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纳税义务时点,应当进项计算申报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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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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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工业企业政策性搬迁都交什么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政策性搬迁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有如下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所以,收到拆迁补偿,土地部分免征增值税,建筑物和其他部分征收增值税(各省执行不一,请与当地税务机关协商后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生产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因此,符合上述政策规定搬迁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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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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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房地产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收入确认时间点?开具发票时间点,都是什么?可以不同步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

(八)销售不动产。
9.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所以应该在收到预收款时进行预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收到售房款或者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纳税义务时点,应当进项计算申报增值税。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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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01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我们单位签了一笔合同,对方预付了百分之50的货款,完工后,对方验收未合格,尾款也未给付,该笔业务一直未做处理,对方也失联了,请问老师,预收款项用开票吗?不开票进项用转出吗?发生的成本咋办?

所谓“走收入”即确认收入,分别按会计政策会计确认会计收入和按税收政策确认税收收入。会计上通常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会计收入,其他情况按准则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
第一种情况:
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第二种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税收收入确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所以贵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对方付款日期计算申报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取消了建安服务在取得预收款当天发生纳税义务的规定。
贵公司对已经发生纳税义务的50%货款没有开票,但应该进行未票收入申报缴纳。进项税额不需要进行转出。
会计处理确认收入,借记应收账款。对方信用问题造成信用风险的,对该笔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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