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哪些机构单位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发文时间:2019-10-0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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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七条规定:“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

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限于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免税的医疗机构,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

(一)免税的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列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具体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边防、海防管控设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二)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或老人院)、老年公寓、护老院、护养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人服务中心等。

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儿童福利机构,是指为孤、弃、残儿童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的儿童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SOS儿童村、孤儿学校、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社区特教班等。

社会救助机构,是指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寻亲、医疗、未成年人教育、离站等服务的救助管理机构。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专门机构。

(三)免税的医疗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内专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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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耕地占用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耕地占用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 号,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19年12月13日发布,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据此,为切实做好新旧政策的有效衔接,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对耕地占用税相关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公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发布)、《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10号发布)。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废止以下税收规范性文件


  1.《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藏国税函〔2008〕157号)


  2.《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藏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藏国税发〔2008〕84号)


  3.《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8〕145号)


  四、《公告》的施行时间


  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