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15]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15-01-08
文号:国办发[2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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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国务院工作部署,支持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纺织服装产业具有劳动力密集、市场化程度高、集群式发展、产业链长、品牌优势明显等特点。新疆已初步形成了以棉纺和粘胶纤维为主导的产业体系,具有棉花资源、土地、能源和援疆省市产业援疆等优势,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具有较好基础。但同时也面临着劳动力综合成本高、劳动生产率低、远离主销市场、运输成本高、配套产业发展滞后、技术人才缺乏等挑战,现有优势尚未转化为产业优势。

大力发展纺织服装产业,是建设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的重要内容,对于优化新疆经济结构、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推动新疆特别是南疆各族群众稳定就业、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加强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和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着力营造有利于市场有序竞争的良好发展环境,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纺织服装产业体系。

突出企业主体,有效承接产业转移。以企业为主体,高起点承接东中部产业转移,积极培育本地特色的纺织服装产业及本地企业。多元化多渠道开拓本地及内地市场,逐步开发中亚、西亚、俄罗斯及其他欧洲国家市场。

增加就业优先,重点发展终端行业。发展两端,带动中间环节,逐步完善产业链。重点扶持和优先发展就业容量大、投资少、见效快的服装服饰、家纺、针织等终端消费品行业,配套发展研发设计、营销策划、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建设专业市场。

加强统筹协调,合力推进集聚发展。统筹新疆与全国纺织服装行业发展,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和援疆省市分工协作,分阶段稳步推进。合理布局,因业因地制宜,工业园区集约发展与集群相对分散发展相结合,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错位发展、各具特色的纺织服装园区和产业集群,避免同质化、低水平竞争。

注重行业准入,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严格行业准入条件,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和清洁生产要求,审慎发展印染业,适度控制粘胶纤维产能扩张,完善园区集中供热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高标准处理生产废水、废气。

改善就业环境,协调推进城镇建设。促进纺织服装产业与服务业协调发展,营造稳定就业环境,鼓励引导产业集中区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结合,统筹布局、配套建设职工住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协同发展居民生活服务业,促进纺织服装产业就业人员更好融入城镇,实现向新型产业工人转变。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新疆棉纺业规模和技术水平居国内前列,服装服饰、家纺、针织行业初具规模,民族服装服饰、手工地毯等特色产业培育成效显著,织造、印染等产业链中间环节实现部分配套,粘胶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全面达到行业准入要求,产业整体实力和发展水平得到提升,就业规模显著扩大,基本建成国家重要棉纺产业基地、西北地区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服装服饰生产基地与向西出口集散中心。

第一阶段:2015—2017年,棉纺产能达到1200万纱锭(含气流纺),棉花就地转化率为20%;粘胶产能87万吨;服装服饰产能达到1.6亿件(套)。全产业链就业容量达到30万人左右。

第二阶段:2018—2020年,棉纺产能达到1800万纱锭(含气流纺),棉花就地转化率保持在26%左右;粘胶产能控制在90万吨以内;服装服饰产能达到5亿件(套)。全产业链就业容量约50万—60万人。相关服务业获得长足发展,就业岗位明显增加。

三、重点任务

(一)合理布局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打造综合性纺织服装产业基地;着力扶持喀什(含兵团第三师,下同)、和田(含兵团第十四师,下同)等南疆人口集中区域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展服装服饰、针织、地毯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建设乌鲁木齐、石河子、兵团第十二师等新疆国际纺织品服装服饰商贸中心、纺织服装机械及零配件和服饰辅料交易中心,以及喀什服装服饰专业市场、和田地毯专业市场、霍尔果斯纺织品边贸市场;依托新疆丰富的化工原料,推进聚酯、化纤产业链发展。

(二)有序推进产业进程。在充分利用现有棉纺产能前提下,高水平高起点适度扩大棉纺产能,着重提高混纺纱线比重,提升产品质量、档次和生产效率,防止棉纺产能无序过度扩张。重点发展服装服饰、家纺、针织产业,着力开拓本地、周边省份及国内市场,稳步提升出口比重。根据产业链发展配套需求,逐步完善织造、印染等产业链中间环节,提高本地产服装服饰面料供应比重。适度发展粘胶产业。利用新疆已有的对二甲苯(PX)等化工产能向下游延伸发展精对苯二甲酸(PTA)、乙二醇、己内酰胺等合成石化原料及纤维产业,适时适度发展色纺涤纶短纤维及锦纶长丝、涤纶工业丝和高性能土工材料。

(三)有效承接东中部产业转移。抓住东部沿海地区纺织服装产业梯度转移机遇,充分利用喀什、阿拉山口、霍尔果斯、乌鲁木齐等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承接产业转移,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功能作用,促进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发挥先期入疆企业在招商引资方面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以有效承接东中部产业转移为重点,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资,重点吸引东中部地区优势品牌企业、全产业链龙头企业入疆发展,同时带动衬布、纽扣等辅料生产企业协同转移。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装备,禁止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入疆。

(四)积极培育特色产业和中小企业。吸引疆外投资与培育本地企业并举,大力发展民族服装服饰、穆斯林服装服饰、手工地毯、刺绣等特色产业。着力培育一批创新和带动能力强、品牌优势明显的龙头企业。鼓励服装服饰、织造、地毯、刺绣等家庭生产、手工作坊及中小企业在人口集中区域内集群化发展,有条件的企业集中到园区标准厂房。

(五)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构建多元化市场渠道,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不断提高商品档次、质量和知名度,着力开拓本地、周边省份和周边国家服装服饰、家纺等产品消费市场,逐步提高市场占有率。充分发挥新疆向西开放的地缘便利和口岸、文化优势,以进出口贸易、境外投资等多种形式,由近及远、由易到难拓展国际市场,支持一批出口带动作用强、市场影响力大的生产企业在境外建立营销网络。

(六)加快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热等基础设施及配套生活设施,增强园区综合配套能力;支持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中建设符合印染污水处理要求的高标准污水处理设施;大力扶持喀什、和田等南疆服装服饰、针织、地毯产业园区或产业集群建设。园区及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积极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探索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市场化经营模式。

(七)配套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支持重点园区建设产品质量检测、信息服务、电子商务及物流配送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服务;支持配套建设面料和辅料、零配件等供应市场,形成产业集群效应。积极发挥中国—亚欧博览会、亚欧丝绸之路服装节等会展活动对开拓出口市场的作用。加强铁路运输组织协调,改善铁路运输服务水平,促进物流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完善现代物流体系,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加快培育研发设计、咨询培训等服务型企业。

(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人才培养。产业工人主要由企业进行上岗、在岗培训。支持企业组织中高级技师技工和设计、研发、营销、企业管理等专业技术人才赴内地大中专院校、纺织服装企业集团定向学习培训。鼓励疆内院校适应纺织服装产业发展需要,积极调整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鼓励各类培训机构积极开展纺织服装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等形式,为企业、社会提供培训服务。

四、政策措施

(一)实施财政支持政策。中央财政加大对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投入力度,主要用于支持重点纺织服装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增就业员工社保和岗前培训补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补贴等。对增加就业作用明显的服装服饰、针织、家纺项目和南疆地区(含兵团南疆四个师,下同)相关项目要加大支持力度。地方财政资金也要向纺织服装产业倾斜。

(二)实行社保和员工培训补助。推动新疆特别是南疆地区落实纺织服装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企业吸纳劳动者并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完善运费补贴政策。国家继续实施出疆棉纺织品运费补贴政策,并扩大到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支持新疆开通国际货运班列。鼓励新疆加大对南疆的运费补贴支持力度。

(四)改善园区生产经营环境。阿克苏纺织工业城、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实行微利价供气、大用户直接购电政策,合理降低纺织服装企业用能用电成本。2020年前,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建设的标准厂房应免费或低价出租给相关生产企业使用。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研究制定金融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引导疆内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向纺织服装产业倾斜。贯彻落实国家和新疆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纺织服装中小微企业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积极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企业采取发行企业债券、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方式多渠道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在新疆设立更多分支机构,适度扩大新疆金融机构贷款审批权限。

(六)健全地方配套政策。鼓励新疆出台地方配套扶持政策,做好水、电、热供应和污水集中处理等公共服务,切实加强对项目投资和财政补助资金审核、发放、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防止棉纺、粘胶产能无序过度扩张,超出阶段发展目标的产能建设应停止备案,不得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地方配套政策兵团同样适用。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省部联动机制建设,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部署和推进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抓紧制定具体措施或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投资、财税、金融、就业等扶持政策,对新疆在政策实施、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各援疆省市要结合实际,积极引导本省市企业向新疆转移,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和配套商贸物流建设,积极协助开拓国内外市场。完善援疆工作考核办法,由援疆省市引入新疆的纺织服装企业及创造的就业岗位均可计入本省市援疆工作绩效。

(二)抓好组织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兵团,根据本意见分别提出具体实施方案,调整完善新疆纺织服装产业促进就业规划,相应明确各自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与国家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强化与援疆省市互动合作,竭诚为企业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督促检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兵团要加强统计监测,摸清产业发展底数,及时掌握产业发展进程和促进就业效果;完善考核机制,适时开展中期评估,总结政策落实情况与效果,及时调整发展思路与政策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会同新疆方面加强审计监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确保依法依规、专款专用。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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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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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