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振兴[2015]1488号 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创新创业发展打造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5-06-26
文号:发改振兴[2015]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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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科院有关院属机构:

  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以来,东北地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创新创业环境得到改善,但制约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突出,创业活动不活跃,新兴产业发展滞后,科教优势未能有效转化为经济优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应对东北经济不断加大的下行压力,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方式由主要依靠要素驱动向更多依靠创新驱动转变,再造区域竞争新优势,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认识、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区域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推进全民创业带动产业繁荣,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结构向中高端迈进。

  (二)基本原则。

  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坚持把破解制约东北创新创业发展的突出矛盾作为出发点,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有效转化通道,依靠创新创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深化改革,激发活力。围绕提升东北地区市场化程度、深化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全面创业等重点施策,充分释放区域创新创业活力。

  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在东北地区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支持新兴产业和新业态大发展,形成发展新动力。

  人才为本,强化激励。把留住人才放在优先位置,积极引进人才,使科研人员获得与贡献相匹配的待遇和尊严,使创新创业在东北老工业基地蔚然成风。

  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统筹好中央政府顶层设计和地方政府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东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完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三)进一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东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调整与创新创业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评奖事项,将保留事项向社会公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多证合一”。完善市场准入“一个窗口”制度,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按照《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要求,抓好鞍山市、沈阳市铁西区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全面实施。

  (四)建立健全产权保护机制。加强专利执法、商标执法和版权执法,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对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构建专利池,建设基于互联网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标准、科技咨询等服务平台。加强对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收益。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五)完善科技创新资金分配机制。深化地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优化整合资源,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管理制度。地方财政科技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创新创业。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探索采用创新券、创业券等方式,支持企业购买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和科技服务。

  (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开展信用融资。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完善覆盖所有社会成员的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构建“互联网+监管”机制。开展信用“红、黑名单”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舆论氛围。

  (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创新效率。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市场化方向,探索混合所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增强企业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推动总部在东北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将产能严重过剩领域的国有资本有序向关键性、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行业领域调整集中。东北各省(自治区)修订省属国企负责人考核制度,针对不同行业分类指导,加大技术创新指标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在本省(自治区)各选择若干个国有企业开展研发投入按一定比例视作经营利润的考核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的实施办法。

  (八)支持民营企业提高创新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加强科研基地建设。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创新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放宽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的准入领域和采购范围。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组建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推动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联盟。东北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积极面向社会开放科研和检测平台,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仪器设备和人才支撑。

  (九)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树立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高校、科研院所和职业院校要深化教育改革,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的氛围与环境,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生动讲述老工业基地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创新创业故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三、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

  (十)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创新链整合。以突破制约东北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延伸产业链条、培育新兴产业集群为目标,组织实施东北振兴重大创新工程,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中试和产业化之间的创新链条。支持机器人、轨道交通、石墨等东北现有国家级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开展协同创新,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加强航空装备、半导体装备、生物制药等东北现有省级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能力建设。在现代农牧业机械装备、碳纤维、光电晶体材料装备、生物育种、云计算等领域积极培育发展一批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实施企业创新百强工程,开展区域骨干企业创新转型试点。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以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为重点(见附件),支持东北创新链整合。

  (十一)大力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推行职称分类评审,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高校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科技人员考评体系,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东北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明确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的办事机构及工作流程。结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支持东北地区制定出台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措施。

  (十二)建设创新基础平台。在吉林省布局综合极端条件试验装置、在黑龙江省布局空间环境地面模拟装置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鼓励中科院院级技术创新与转化平台、黑龙江省工业技术研究院、沈鼓-大工研究院、远大科技园和长春中俄科技园等探索支持创新创业发展的新模式。实施中科院“率先行动”计划,在东北地区共同支持建设沈阳材料科学国家(联合)实验室、中科院机器人与智能制造创新研究院、吉林省精密光电领域国家重大创新基地。支持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兴城)建立北方果树良种苗木繁育和技术转化中心。

  (十三)打造东北创新创业发展新高地。在沈阳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授权其在知识产权、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动、国际合作、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研究提出一批适合东北特点和实际的创新政策,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大连金普新区等国家级新区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自主创新,引领发展方式转变。积极推动沈阳-大连高新区设立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研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东北其他地区的布局,形成东北创新创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带。开展创新型省份建设试点,推进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等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带动区域创新驱动发展。依托城区老工业区或其搬迁改造承接区,建设老工业基地创新创业发展示范区,打造老工业城市竞争新优势,中央预算内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等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区创新创业能力建设。鼓励铁岭、四平、通辽等地开展协同创新合作,做大做强东北省际间经济发展带,培育后发优势区域。深化与京津冀、环渤海地区融合发展,建设东戴河中关村合作园区,积极承接中关村、中科院产业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通过打造创新创业发展新高地,形成东北新的增长极和增长带。

  (十四)加强对外创新合作。通过双边科技合作机制,推进东北地区与周边国家科技合作,推动农业相关园区与美大地区创新合作。加强哈尔滨、长春、呼伦贝尔、丹东、延边等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支持沈阳中德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大连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大连中以高技术产业合作重点区域建设。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支持大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优先支持东北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支持装备制造企业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开展国际行业标准对接和产品认证,鼓励依托互联网建设“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加强边境口岸改造及查验设施建设,实现统一电子通关,促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四、促进大众创业

  (十五)推动壮大创业者群体。东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出台扶持本地创业的政策举措。组织实施东北地区创业导师计划,建设一批高水平创业导师队伍。对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发开设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机构搭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支持高校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培养计划,设立学生创业基金,建设学生创业孵化器。允许学生在完成学业的前提下休学创业。落实支持劳动者创业的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加强培训和服务,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鼓励利用现有乡镇工业园区、闲置厂房校舍和科研培训设施等为农民创新创业提供孵化服务。

  (十六)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支持东北地区汽车电子、生物医药等特色专业孵化器建设。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的创业空间。鼓励发展“大连科技指南针”等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葫芦岛泳装产业、辽源袜业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沈阳、哈尔滨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在东北地区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投融资集训营,为创业者与投资机构提供对接平台。

  (十七)加大创业投资支持。推动各类政策性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东北地区的支持。加快推进东北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新债券品种,通过专项债券支持东北地区创新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规定,引导支持大众创业。

五、打造产业竞争新优势

  (十八)推动“互联网+现代农业”发展。推动互联网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各环节加速融合,培育一批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的现代种养模式,加快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农业信息监测预警等管理服务体系,打造高端绿色有机食品产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推进绿色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建设,培育五常大米、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林区林特产品、蒙东牛羊肉、辽东海产品等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鼓励建设东北优质农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积极开展网上经营,加强农产品全程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十九)促进传统制造业提质增效。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全流程和全产业链的综合集成应用。在东北地区实施服务型制造行动计划,引导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延伸服务链条,从主要提供产品制造向提供产品和服务转变。鼓励优势制造业企业剥离生产性服务业,通过业务流程再造,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推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绿色改造升级,加快机械、船舶、汽车、食品等行业智能化改造,加强质量、品牌和标准建设,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基地和区域特色产业集群。支持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齐齐哈尔、葫芦岛等地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在电力装备、轨道交通、造船、海工装备等领域形成一批世界级产业基地。支持打造阜新液压、丹东仪器仪表、铁岭和四平专用车、大庆石油石化装备、霍林郭勒高端铝材等产业集群。推动在沈阳、大连、哈尔滨设立军民融合发展示范园区工作,发展军民两用高技术产业,积极布局国家大型军工项目,形成从主机到配套的完整产业链。实施一批重点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将东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投保企业保费补贴予以支持。

  (二十)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出台实施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拓展新兴产业市场空间,发展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支持中心城市打造国内领先的新兴产业集群。加快推进沈阳、哈尔滨等地壮大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规模,形成优势产业集群。推进沈飞、哈飞等企业与国际大型航空企业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在沈阳、哈尔滨建设国家级航空产业基地。扶持沈阳、大连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及装备产业发展,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壮大长春光电子、卫星应用、生物制药等新兴产业规模。积极打造东北二三线城市新兴产业名片。支持本溪、通化等地加快化学创新药物、现代中药等新品种研制及产业化。发展高纯石墨、石墨烯等高端产品,在鸡西、鹤岗等地建设石墨及深加工产业集群。支持大庆、铁岭等地发展高端碳纤维、玄武岩纤维、聚酰亚胺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发挥森林、草原、湿地、湖泊、冰雪、民俗、边境等资源优势,建设国内知名生态旅游和休闲养老目的地。

  (二十一)促进新业态大发展。积极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围绕各行业产品、生产线、供应链及商业模式等环节,开展跨界融合创新。依托本地实体经济,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供应链物流、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鼓励在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面向全球的技术资源合作、在线科技服务、创新众筹,促进智能设计、众创研发、协同制造、网络化实时服务等产业组织模式创新。支持沈阳加快智慧城市建设。加强对吉林市等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支持。推进哈尔滨、葫芦岛、绥芬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支持当地非金融机构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

  六、建设富有创新创业精神的人才队伍

  (二十二)把留住人才放在优先位置。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强化对科技、管理人才的激励,建立健全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机制。东北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可以提高到不低于50%。鼓励设立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基金,通过创业本金补助、贷款补贴等方式,引导大学毕业生在本地就业创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东北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者在取得股息红利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东北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增个人投资者股本的,投资者在取得股息红利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加强东北重点产业急需技能人才培训,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人才计划,积极支持东北地区人才培养与引进。积极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建立国家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团队柔性引进机制,鼓励东北各省(自治区)加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投入,集聚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智力。在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和大庆开展人才引进改革试点,建立人才引进专项基金,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组织实施东北地区高层次人才援助计划,通过建设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等方式,带动技术、智力、管理、信息等创新要素流向东北地区。鼓励东北省级以上高新区与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立人员交流机制。

  (二十四)培育一批引领创新创业发展的企业家。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常态化的政府与企业间创新交流咨询制度。依托知名跨国公司、国外高水平大学和境外培训机构,培育具有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优秀企业家。借助沈阳制博会、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等展会平台,以及组织参加海外展览会等方式,引导企业家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视野。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实施本地优秀企业家培育计划。在东北地区率先实施职业经理人试点。

  七、加强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二十五)强化政策支持。支持沈阳、长春、哈尔滨、大连等城市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支持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优先上市。探索建立农业科技成果交易中心。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发上市新品种,试点农产品期货期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拓展融资渠道。在东北地区开展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在东北地区发展创业投资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结合,探索投贷联动、债贷结合等融资模式。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担保机构要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东北地区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等,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东北地区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技术、产品和服务)质押贷款,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依托现有产权交易场所开展知识产权交易。跨认定机构区域转移生产能力又被迁入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享受原有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二十六)抓好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推进创新创业工作,密切配合,加强组织协调,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落实责任分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每半年将实施情况汇总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  科  院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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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全面落地: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新契机

近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九部门(单位)发布了《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财会[2025]9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旨在解决各类电子凭证在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应用。

  政策历史进程:势在必行的会计档案数字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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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2025]9号 关于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98/188567.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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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便函[2023]18号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公布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行版)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ce/177493.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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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https://www.shui5.cn/article/fa/79450.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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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会[2020]6号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https://www.shui5.cn/article/8a/136109.html(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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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6)https://www.shui5.cn/article/49/84013.htmlhttps://www.shui5.cn/article/49/84013.html (请在网页端打开)  

  一、本次《通知》的重点是什么?与先前会计档案电子化政策有何区别?

  与先前政策中主要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的使用和管理不同,本次发布的《通知》不仅强调了会计凭证的电子化处理,更突出了数字化转型的要求,是“电子化”向“数字化”的全面升级。电子化主要是将传统的纸质凭证转换为电子形式,而数字化则是在此基础上,通过结构化数据标准和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和自动化处理。

  1 数据标准化

  统一技术规范:《通知》明确提出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XBRL等结构化数据格式。这些标准不仅规定了数据的格式,还规范了数据的生成、传输、存储和处理方式。通过统一的技术规范,不同单位之间的数据可以无缝对接,提高数据流转的便捷性。同时,数据标准化大大提升了数据在不同单位,不同使用场景下的共享能力。

  2 流程自动化

  自动化工具支持:《通知》要求各单位推进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包括接收、报销、入账、归档等环节。这意味着从数据的生成到最终的归档,整个流程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自动完成。财政部发布免费工具包以支持各单位进行会计信息系统的适配改造,不仅帮助单位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处理,还能自动化完成数据的验签、解析、入账等操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

  二、如何理解《通知》的法规效力与适用范围?

  《通知》的适用范围涵盖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等各类单位,明确了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推荐性标准,旨在鼓励各单位在会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参照执行,非强制性要求。然而,《通知》中明确提出企业应积极推进电子凭证的会计数据标准,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在3年内完成会计软件的适配升级,体现了国家对于规范和指导企业推进会计档案的合法、合规、合理管理的愿景,会计档案数字化已成为大势所趋。

  三、依据《通知》中的要求,会计档案数字化建设能带来哪些实质收益?

  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将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实质性收益,具体包括:

  1 财务流程的简化

  通过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无纸化处理,企业无需再进行纸质凭证的打印、交接和物理归档,大大简化了财务流程。同时,标准化的数据格式有助于提高数据的质量,减少因手工操作导致的错误和遗漏,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不仅提升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还能为监管部门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数据支持。

  2 运营成本的节约

  电子凭证的应用免除了打印的需求,显著降低了纸张、墨粉等耗材的使用成本。此外,企业无需再为长期保存纸质原始凭证而租用或维护仓库,省去了仓库归档和管理的费用。这一系列的成本节约不仅有助于企业优化财务支出,还符合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更加环保。

  3 管理水平的提升

  数字化处理可以实现对数据的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未被篡改。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同时,电子凭证的推广使用将使会计档案的管理更加高效和便捷。未来的档案查询和借阅将变得更为简单,只需通过电子系统即可快速检索和调阅相关凭证,大大提升了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这不仅为企业的日常运营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整体档案管理的数字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实现《通知》中的要求,企业进行系统改造需应对哪些关键变化?

  对大部分企业来说,针对原始电子凭证,需满足档案接收端的管理要求,主要考虑对入账前的接收以及入账后的归档实现系统改造。

  1 入账前的接收

  《通知》中的要求:

  针对接收到的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端单位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验签(验真)和解析,确保电子会计凭证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并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复入账。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前端业务系统改造: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

  2 入账后的归档

  《通知》中的要求:

  在会计入账完成后,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准备好相关的记账凭证信息,根据实际入账情况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将符合标准的电子原始凭证、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电子记账凭证和报销单等相关电子会计资料文件进行归档,并建立电子原始凭证和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的检索关系。

  德勤的针对性建议:

  - 通过轻量级工具如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对接业财系统的电子凭证结构化数据及其关联关系,实现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

  - 通过建立完整的电子会计档案管理平台,满足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生成的同时,实现完整的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结合以上提到的建议,德勤提议以下两种会计档案管理方案:

  轻量级集中归档

  特点

  业务系统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的解析和查验

  电子原始凭证分别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如发票管理系统)中;相关的记账凭证仍管理在财务系统中,并通过系统记录电子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关联关系

  通过轻量级工具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以较小的系统改造成本达到电子会计凭证归档的数据标准以及管理要求

  同时也是未来实现档案集中管理的必经步骤

  缺点

  查询环节效率不高,不同类型的凭证明细查询需跨系统进行

  集中式全生命周期管理

  特点

  对接业财系统,将各类电子档案结构化数据及其文件通过系统接口自动的会计档案接入系统,统一进行档案采集

  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及其关联关系传输至会计档案管理系统,自动关联原始与记账凭证,自动创建归档文件夹/卷宗

  满足档案利用需求:根据用户权限管理实现档案的查询或借阅

  通过系统自带功能生成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优点

  集中管理,实现档案的单一系统查询

  完整的收、管、查流程化管理功能,实现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

  可依托产品升级覆盖未来更新的档案类型

  缺点

  一次性投入成本较高

  对前端系统有一定的改造要求


报还是不报、怎么报?境外收入纳税答案揭晓

一、我为什么接到了税务机关的电话/短信/APP消息?

  自2018年起,我国开始与超过100个国家/地区履行共同申报准则(CRS)机制下的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义务,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收到大量CRS参与国家/地区自动交换回来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这些国家/地区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瑞士等等。

  自2024年5月起,多地税务机关逐步加强对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的征收管理。2025年3月以来,多地税务机关以电话和短信的形式通知纳税人对境外个人收入进行自查。6月以来,这些通知还在不断增加。

  据我们观察,此次自查要求重点针对拥有境外金融账户的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此外还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和高管。接到通知的具体原因可能包括:境外账户信息经CRS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境外上市公司股票过往几年存在分红或者减持等。

  二、我身边很多人都接到电话了,我什么时候会接到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收到CRS交换回的信息后,会向纳税人境内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推送CRS信息。一般而言,关联程度最高的税务局就是个人平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局,也不排除偶尔会推送到关联度很低的税务局的情况。

  各个省市的税务局收到推送后,会按照名单逐个通知纳税人。据我们观察,名单目前还在持续增加中。截至目前没有接到通知的,未来可能仍会接到通知。需要关注的是,不接到电话≠没有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产生和滞纳金的累积均不以是否接到通知为判断标准,滞纳金累积的终止日期是最终税款实际缴纳之日。

  三、我的哪些境外收入可能需要缴税?

  目前税务机关最为关注的境外收入类型是投资类收入,主要包括:

  - 存款利息

  - 境外股票股息(美股/港股等)

  - 境外股票、其他金融产品的转让收益

  - 理财产品收益

  这些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下同)的税率是20%。与此同时,在境外发生的一些相关的费用,比如佣金、手续费、印花税等费用,可以视情况争取合理扣除,降低个人的应税收入。

  除了投资类收入以外,还可能存在两种典型的应税收入,一种是个人在境外的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这些收入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且需要和境内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合并计算。另一种是境外房产出租所得,这种类型的收入税率是20%。

  四、股票交易有赚有赔,可以盈亏互抵吗?

  关于股票交易的盈亏是否可以互抵,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一种宽松的解读方式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允许盈亏互抵,否则显失公平;另一种严格解读的观点认为,炒股收益应当和股权转让收益一样,按次征税、不能互抵。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经过合理争取,有的税务机关接受按炒股净收益征税,但跨年度亏损不得抵减。

  案例1(成功协商盈亏互抵):2024年卖出股票A盈利100万元,卖出股票B亏损60万元,按净盈利40万元计税,税额8万。

  案例2(但不可跨年度互抵):2023年卖出股票C亏损50万元,2024年卖出股票D盈利80万元,实际两年盈利30万元。但2024年仍按80万元全额计税,税额16万元。

  如果读者想要了解实践中哪些省市接受盈亏互抵,可以与本文作者联系。

  五、我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我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税吗?

  在境外居住/有境外身份 ≠ 不是中国税收居民

  » 判断一位自然人是否是中国税收居民的标准是:首先看这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需要注意的是,住所≠房产,住所的认定涉及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较为复杂。只有在一位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下,才需要继续考虑他/她在一个纳税年度(日历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是否累计满183天。也就是说,对于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等因素已经被认为为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无论其一年中在境内是否住满183天,均会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

  » 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判定之后,如果这位自然人不是中国税收居民,就不再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了,仅需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评估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反之,如果这位自然人是中国税收居民,除非适用有关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下的加比规则(下一段将展开说明)判定其为另一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否则就需要就其来自中国境外和中国境内的全部所得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

  双重税收居民身份情况

  » 如果一位自然人同时符合中国税法项下和另一国家/地区税法项下规定的税收居民认定标准,将会形成双重税收居民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中国和该国家/地区缔结了税收协定,还需要根据税收协定中约定的“加比规则”进一步判断单一税收居民身份的归属,进而确定这位自然人的境外所得是否会被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 国际通行的加比规则通常按照如下顺序依次进行判断:

  - 永久性住所所在地(在哪里有用于长期居住的房屋)

  - 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家庭成员、工作关系、经济来源在哪里)

  - 习惯性居所所在地(在哪里居住的时间长)

  - 国籍

  建议寻求专业支持

  » 根据我们的经验,由于时差、手机号码不再使用等原因,居住在境外的个人可能无法及时接到税务局的第一轮电话通知,但税务局会多次尝试以电话和其他方式通知。并且,即使个人已经移民,仍然有可能接到自查移民前的境外收入的通知。对于在境外居住或已经取得境外身份的人士,无论是否已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均建议尽早聘请专业顾问判断税收居民身份、评估纳税义务。

  六、我取得了境外收入,应该什么时候向境内税务局申报?滞纳金如何计算?

  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

  - 在2024年度取得的境外应税所得,应当在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未能按期申报纳税,从2025年7月1日起将开始起算滞纳金,每一天需要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相当于年化18.25%)。

  - 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境外应税所得,除补缴税款之外,还需要从税款滞纳日起至税款入库,每一天按照欠缴税款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例如,2023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4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2022年度取得的应税所得,自2023年7月1日开始计算滞纳金。

  七、我应该如何自查?不自查、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五步自查法

  (1) 识别身份:梳理信息、判断相关纳税年度的税收居民身份

  (2) 识别账户:相关纳税年度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梳理境外银行、证券等金融账户

  (3) 归集收入:从账户对账单中提取相关应税所得的金额,例如,利息、股息、股票交易收入等,计算可争取扣除的亏损、费用等

  (4) 税务定性:

  » 判定所得来源地是境内还是境外(如H股股息属境内所得)

  » 确认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资格(如美股股息通常已扣缴10%)

  » 处理纳税年度错配的影响(如香港4月1日-次年3月31日纳税年度)

  (5) 申报补税:如果存在尚未申报的境外应税所得,及时计算并申报补缴税款

  不自查、不申报后果

  » 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如果拒绝自查、不申报税款,税务机关会跟进自查结果、要求申报。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有可能被视为构成偷税。视不同情况,构成偷税的后果可能包括:

  - 补缴欠缴税款、及缴纳滞纳金

  - 被处以欠缴税款的50%-5倍罚款

  - 特定情况下可能触发税收保全措施(如冻结银行账户、扣押财产)或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账户中扣划税款、拍卖或变卖扣押财产)

  - 涉嫌逃税罪的,还可能被移送司法机关

  »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今年未接到电话通知,也未申报纳税,但明年接到电话再申报纳税,则需要额外多产生一年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约18.25%)。

  » 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因失误导致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通常在3年内追征税款,欠缴税款累计达到10万元的,则税务机关在5年内有权追征税款。但是,如果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期限追征税款。

  八、展望未来,有哪些建议?

  加强合规意识

  » 加强自然人税源征管是未来税收征管发展的必然趋势,涉税信息透明时代已然来临,自然人纳税人应逐步转变观念,尽早建立起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

  资产架构调整

  » 高净值人士可考虑优化资产持有架构。除了应当避免直接持有资产以外,还需要留意,即使通过公司持有资产,但若公司设立在低税负国家/地区且无合理经营需要(例如大量存在的BVI控股公司)不分配或减少分配利润,仍存在相当高的税务穿透风险。

  » 对于已搭建家族信托的人士,则应尽早审视家族信托的条款安排,降低穿透风险。

  税收居民身份规划

  » 自然人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和家庭的生活需要,规划居住地、家庭和经济重心,但需建立在合法、真实的基础上。

  寻求专业协助

  » 无论是对于现状的应对处理,还是对于未来的统筹规划,都需要全面、专业、审慎、具备前瞻视角和国际视野的合规分析。建议及早咨询专业人士,升级您的个税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