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振兴[2015]1488号 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创新创业发展打造竞争新优势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5-06-26
文号:发改振兴[2015]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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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科院有关院属机构:

  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以来,东北地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创新创业环境得到改善,但制约科技与经济结合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突出,创业活动不活跃,新兴产业发展滞后,科教优势未能有效转化为经济优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应对东北经济不断加大的下行压力,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方式由主要依靠要素驱动向更多依靠创新驱动转变,再造区域竞争新优势,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认识、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创新创业发展环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区域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推进全民创业带动产业繁荣,推动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产业结构向中高端迈进。

  (二)基本原则。

  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坚持把破解制约东北创新创业发展的突出矛盾作为出发点,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有效转化通道,依靠创新创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深化改革,激发活力。围绕提升东北地区市场化程度、深化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全面创业等重点施策,充分释放区域创新创业活力。

  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在东北地区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支持新兴产业和新业态大发展,形成发展新动力。

  人才为本,强化激励。把留住人才放在优先位置,积极引进人才,使科研人员获得与贡献相匹配的待遇和尊严,使创新创业在东北老工业基地蔚然成风。

  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统筹好中央政府顶层设计和地方政府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东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完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三)进一步推进政府简政放权。东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调整与创新创业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评奖事项,将保留事项向社会公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实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多证合一”。完善市场准入“一个窗口”制度,推进“先照后证”改革。按照《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要求,抓好鞍山市、沈阳市铁西区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全面实施。

  (四)建立健全产权保护机制。加强专利执法、商标执法和版权执法,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对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构建专利池,建设基于互联网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标准、科技咨询等服务平台。加强对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收益。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

  (五)完善科技创新资金分配机制。深化地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优化整合资源,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管理制度。地方财政科技资金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支持创新创业。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探索采用创新券、创业券等方式,支持企业购买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和科技服务。

  (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建立高新技术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开展信用融资。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完善覆盖所有社会成员的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构建“互联网+监管”机制。开展信用“红、黑名单”建设,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舆论氛围。

  (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创新效率。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市场化方向,探索混合所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增强企业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推动总部在东北的商业类中央企业将产能严重过剩领域的国有资本有序向关键性、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行业领域调整集中。东北各省(自治区)修订省属国企负责人考核制度,针对不同行业分类指导,加大技术创新指标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在本省(自治区)各选择若干个国有企业开展研发投入按一定比例视作经营利润的考核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的实施办法。

  (八)支持民营企业提高创新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加强科研基地建设。落实和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创新企业发展的相关措施,放宽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的准入领域和采购范围。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组建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推动完善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联盟。东北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积极面向社会开放科研和检测平台,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仪器设备和人才支撑。

  (九)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树立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高校、科研院所和职业院校要深化教育改革,营造敢为人先、敢冒风险的氛围与环境,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生动讲述老工业基地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的创新创业故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三、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体系

  (十)以企业为主体推进创新链整合。以突破制约东北产业发展关键核心技术、延伸产业链条、培育新兴产业集群为目标,组织实施东北振兴重大创新工程,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中试和产业化之间的创新链条。支持机器人、轨道交通、石墨等东北现有国家级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开展协同创新,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加强航空装备、半导体装备、生物制药等东北现有省级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能力建设。在现代农牧业机械装备、碳纤维、光电晶体材料装备、生物育种、云计算等领域积极培育发展一批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实施企业创新百强工程,开展区域骨干企业创新转型试点。深入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以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为重点(见附件),支持东北创新链整合。

  (十一)大力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推行职称分类评审,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高校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科技人员考评体系,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东北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明确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的办事机构及工作流程。结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支持东北地区制定出台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措施。

  (十二)建设创新基础平台。在吉林省布局综合极端条件试验装置、在黑龙江省布局空间环境地面模拟装置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鼓励中科院院级技术创新与转化平台、黑龙江省工业技术研究院、沈鼓-大工研究院、远大科技园和长春中俄科技园等探索支持创新创业发展的新模式。实施中科院“率先行动”计划,在东北地区共同支持建设沈阳材料科学国家(联合)实验室、中科院机器人与智能制造创新研究院、吉林省精密光电领域国家重大创新基地。支持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兴城)建立北方果树良种苗木繁育和技术转化中心。

  (十三)打造东北创新创业发展新高地。在沈阳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授权其在知识产权、科研院所、高等教育、人才流动、国际合作、金融创新、激励机制、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研究提出一批适合东北特点和实际的创新政策,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大连金普新区等国家级新区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自主创新,引领发展方式转变。积极推动沈阳-大连高新区设立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研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东北其他地区的布局,形成东北创新创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带。开展创新型省份建设试点,推进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等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带动区域创新驱动发展。依托城区老工业区或其搬迁改造承接区,建设老工业基地创新创业发展示范区,打造老工业城市竞争新优势,中央预算内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等专项资金支持示范区创新创业能力建设。鼓励铁岭、四平、通辽等地开展协同创新合作,做大做强东北省际间经济发展带,培育后发优势区域。深化与京津冀、环渤海地区融合发展,建设东戴河中关村合作园区,积极承接中关村、中科院产业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通过打造创新创业发展新高地,形成东北新的增长极和增长带。

  (十四)加强对外创新合作。通过双边科技合作机制,推进东北地区与周边国家科技合作,推动农业相关园区与美大地区创新合作。加强哈尔滨、长春、呼伦贝尔、丹东、延边等地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支持沈阳中德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大连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大连中以高技术产业合作重点区域建设。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支持大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优先支持东北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支持装备制造企业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开展国际行业标准对接和产品认证,鼓励依托互联网建设“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加强边境口岸改造及查验设施建设,实现统一电子通关,促进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四、促进大众创业

  (十五)推动壮大创业者群体。东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出台扶持本地创业的政策举措。组织实施东北地区创业导师计划,建设一批高水平创业导师队伍。对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发开设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依托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机构搭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支持高校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培养计划,设立学生创业基金,建设学生创业孵化器。允许学生在完成学业的前提下休学创业。落实支持劳动者创业的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加强培训和服务,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创业。鼓励利用现有乡镇工业园区、闲置厂房校舍和科研培训设施等为农民创新创业提供孵化服务。

  (十六)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支持东北地区汽车电子、生物医药等特色专业孵化器建设。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的创业空间。鼓励发展“大连科技指南针”等科技创业服务平台,葫芦岛泳装产业、辽源袜业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沈阳、哈尔滨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在东北地区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投融资集训营,为创业者与投资机构提供对接平台。

  (十七)加大创业投资支持。推动各类政策性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东北地区的支持。加快推进东北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新债券品种,通过专项债券支持东北地区创新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规定,引导支持大众创业。

五、打造产业竞争新优势

  (十八)推动“互联网+现代农业”发展。推动互联网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各环节加速融合,培育一批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的现代种养模式,加快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农业信息监测预警等管理服务体系,打造高端绿色有机食品产业,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推进绿色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建设,培育五常大米、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林区林特产品、蒙东牛羊肉、辽东海产品等一批国内外知名品牌。鼓励建设东北优质农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积极开展网上经营,加强农产品全程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十九)促进传统制造业提质增效。加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促进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全流程和全产业链的综合集成应用。在东北地区实施服务型制造行动计划,引导和支持制造业企业延伸服务链条,从主要提供产品制造向提供产品和服务转变。鼓励优势制造业企业剥离生产性服务业,通过业务流程再造,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推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绿色改造升级,加快机械、船舶、汽车、食品等行业智能化改造,加强质量、品牌和标准建设,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基地和区域特色产业集群。支持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齐齐哈尔、葫芦岛等地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在电力装备、轨道交通、造船、海工装备等领域形成一批世界级产业基地。支持打造阜新液压、丹东仪器仪表、铁岭和四平专用车、大庆石油石化装备、霍林郭勒高端铝材等产业集群。推动在沈阳、大连、哈尔滨设立军民融合发展示范园区工作,发展军民两用高技术产业,积极布局国家大型军工项目,形成从主机到配套的完整产业链。实施一批重点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将东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东北地区投保企业保费补贴予以支持。

  (二十)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出台实施东北地区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拓展新兴产业市场空间,发展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支持中心城市打造国内领先的新兴产业集群。加快推进沈阳、哈尔滨等地壮大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产业规模,形成优势产业集群。推进沈飞、哈飞等企业与国际大型航空企业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在沈阳、哈尔滨建设国家级航空产业基地。扶持沈阳、大连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及装备产业发展,完善集成电路产业链。壮大长春光电子、卫星应用、生物制药等新兴产业规模。积极打造东北二三线城市新兴产业名片。支持本溪、通化等地加快化学创新药物、现代中药等新品种研制及产业化。发展高纯石墨、石墨烯等高端产品,在鸡西、鹤岗等地建设石墨及深加工产业集群。支持大庆、铁岭等地发展高端碳纤维、玄武岩纤维、聚酰亚胺纤维等高性能纤维。发挥森林、草原、湿地、湖泊、冰雪、民俗、边境等资源优势,建设国内知名生态旅游和休闲养老目的地。

  (二十一)促进新业态大发展。积极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围绕各行业产品、生产线、供应链及商业模式等环节,开展跨界融合创新。依托本地实体经济,积极发展电子商务、供应链物流、互联网金融等新兴业态。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鼓励在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支持企业利用互联网开展面向全球的技术资源合作、在线科技服务、创新众筹,促进智能设计、众创研发、协同制造、网络化实时服务等产业组织模式创新。支持沈阳加快智慧城市建设。加强对吉林市等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支持。推进哈尔滨、葫芦岛、绥芬河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支持当地非金融机构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

  六、建设富有创新创业精神的人才队伍

  (二十二)把留住人才放在优先位置。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强化对科技、管理人才的激励,建立健全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机制。东北地区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可以提高到不低于50%。鼓励设立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基金,通过创业本金补助、贷款补贴等方式,引导大学毕业生在本地就业创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东北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者在取得股息红利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东北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增个人投资者股本的,投资者在取得股息红利或转让股权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依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加强东北重点产业急需技能人才培训,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人才计划,积极支持东北地区人才培养与引进。积极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建立国家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团队柔性引进机制,鼓励东北各省(自治区)加大引进国外智力专项投入,集聚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智力。在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和大庆开展人才引进改革试点,建立人才引进专项基金,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组织实施东北地区高层次人才援助计划,通过建设科技领军人才创新驱动中心等方式,带动技术、智力、管理、信息等创新要素流向东北地区。鼓励东北省级以上高新区与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立人员交流机制。

  (二十四)培育一批引领创新创业发展的企业家。充分发挥企业家在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常态化的政府与企业间创新交流咨询制度。依托知名跨国公司、国外高水平大学和境外培训机构,培育具有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创新精神和开拓能力的优秀企业家。借助沈阳制博会、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等展会平台,以及组织参加海外展览会等方式,引导企业家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视野。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实施本地优秀企业家培育计划。在东北地区率先实施职业经理人试点。

  七、加强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

  (二十五)强化政策支持。支持沈阳、长春、哈尔滨、大连等城市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支持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优先上市。探索建立农业科技成果交易中心。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发上市新品种,试点农产品期货期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拓展融资渠道。在东北地区开展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在东北地区发展创业投资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结合,探索投贷联动、债贷结合等融资模式。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担保机构要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东北地区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等,支持中小微企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东北地区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技术、产品和服务)质押贷款,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依托现有产权交易场所开展知识产权交易。跨认定机构区域转移生产能力又被迁入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享受原有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二十六)抓好组织实施。发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科院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作为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推进创新创业工作,密切配合,加强组织协调,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落实责任分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每半年将实施情况汇总上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  科  院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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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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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