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6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详见附件1。
四、以上调整涉及的海关商品编号变化情况详见附件2。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4月29日
法规财税[2015]4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103号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铁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二、请有关省(区、市)财政、税务部门抓紧做好政策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27日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的公告
现将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布。该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的熊猫普制金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15号
法规财会[2017]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我们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现予印发,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同步实施。纳入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范围的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应当参照本应用指南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17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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