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 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

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三、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四、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二)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三)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四)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五)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六)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五、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六、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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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5-03-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会[2015]4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选拔培训的通知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培养步伐,着力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会计领军人才,依据《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财会〔2007〕8号)有关规定,我部决定启动2015年企业类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有关组织工作。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协助我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二) 在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下同)、省国资委管理的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其他企业担任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副职。

  (三) 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或达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国家合格标准。

  (四) 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五)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2015年9月底);身体健康。

  二、培训对象的选拔

  培训对象的选拔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具体程序如下:

  (一) 正式申报。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有关内容,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企业的申请者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在京单位及驻外机构(不含港澳地区)的申请者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在地方单位的申请者按属地化原则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驻港澳地区单位的申请者按就近原则报广东省财政厅会计处。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具体报送方式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正式申报时间为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

  (二) 选拔笔试。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对申请者进行集中选拔笔试。选拔笔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企业财务管理和管理会计、财经政策和前沿知识、英语。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015年9月13日上午9:00—12:30。选拔笔试地点由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提前通知申请者。笔试结束后,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和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将试卷和申报材料及时报送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三) 选拔面试。笔试结束后,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卷及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确定参加选拔面试的申请者名单。面试名单将在财政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网站上公布,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考生本人。选拔面试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命题,为结构化面试。选拔面试初步定在2015年12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 确定培训对象。面试结束后,根据笔试、资料审核、面试三项成绩合计,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考察对象,通过函调方式,征求用人单位意见,并据此最终确定入选学员名单。2015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班招生人数为60人左右。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2015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培训班将于2016年9月开班,培训周期为6年,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管理两个部分。首次集中培训为1个月,安排在2016年9月,地点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通知学员。

  四、培训方式

  按照因材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通过建立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全面培养和提升培训对象的综合素质。

  (一) 集中培训。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讨论、论坛等方式为主,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形式,主要是通过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的学习和交流,夯实基础理论、提升知识结构、更新经营观念、拓展管理视野,搭建起学员之间和学员与培训师资之间的沟通平台,同时,通过培训和综合考察,确定学员在职学习的方向和参与科研、实践的具体任务。集中培训结束时,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提供自学书目、课题项目和网上辅导服务,指导学员理论联系实际,深化培训内容。

  (二) 跟踪管理。学员离校期间,进入跟踪管理阶段,按照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提供的自学书目、课题项目进行自学,定期参与专属网络论坛的讨论,返校承担国家会计学院培训授课任务,按时参加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各项活动,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1年内报送材料的数量不少于7篇),边工作,边学习,努力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

  (三) 打造平台。建立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学习、研究、实践、交流平台,引导学员在集中培训结束后,持续进行在职学习,进一步提升学员的理论联系实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措施是:

  1.建立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信息库和培训学员档案,对学员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培训周期内,财政部或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不定期与学员进行联系,了解学员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

  2.组织、引导学员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学员到国内外知名企业实地考察、研究,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同时,组织学员根据培训情况和所在单位实际,撰写研究报告,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提供学术指导。另外,培训周期内和培训期满后,根据学员特点和所在单位实际情况,组织优秀学员参加财政部会计司、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中国会计学会、国家会计学院等单位或机构的课题项目、政策制定、征求意见、学术研究、调查研究、出国考察、学术会议等活动,承担国家会计学院授课任务,逐步使学员成长为宣传会计政策的专家、研究会计准则制度的专家、培训辅导会计准则制度的专家、财政部了解基层实际情况的专家,给学员提供进一步施展才能的平台。

  3.建立培训后持续跟踪评价体系。定期了解学员完成培训后的职业岗位变化,听取学员对学习课程的建议,为测评培训实施效果提供基础数据。

  五、培训管理

  (一)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负责培训期间学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学员档案,系统记载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科研等情况。学员培训期间未能按照规定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学习心得体会、业绩报告、专业论文、案例研究报告、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的,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参加培训的权利。

  (二) 引入淘汰机制。培训分为3个考核周期,实施定期淘汰。建立量化考核体系,根据学员在每个考核周期中的综合表现,以量化分为依据,择优选拔可塑性强、表现优秀的学员参加下一考核周期更高层次的培训。

  (三) 颁发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者予以毕业。学员毕业时,将颁发由财政部用印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

  六、培训费用

  培训期间发生的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经费解决。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

  联系电话:

  财政部会计司 01068552544(传真),68553024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02169768710,18121168248

  财政部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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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3-09
文号:财会[201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所便函[2015]21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若干具体填报口径问题,修改意见如下:

  一、《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之5.“104从业人数”填报说明中,“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全年从业人数=月平均值×12”。

  经商财政部同意,修改为: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 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第14行填报说明,“境外所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分国(地区)别取得的境外税后所得计算利润总额的金额”,删除“税后”二字。

  三、《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填报说明,“二、表内、表间关系”中(一)第4行第12列、第5行第12列。修改为:第4行第12列=第4行第3-8-9-10列,第5行第12列=第5行第3-9-10列。

  四、《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填报说明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4列“税收金额”中,“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填报”。修改为: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与本表第3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

  为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对分析,职工薪酬项目不需纳税调整的企业,也需填报本表。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说明(一)“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之(二)列次填报中,“除第17列外,其他列次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均按税收规定填写”。上述第17列后,增加第19列。

  (二)上述“(二)列次填报”之4(1)中,“当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上述“小于”修改为“大于”。

  六、《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填报说明“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中“本表第1行‘一、搬迁收入’至第22行‘五、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所得或损失’的金额”,修改为:本表第1行“一、搬迁收入”至第21行“搬迁损失分期扣除”的金额。

  七、《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说明(一)“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2.”中“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表A100000第19行(2014纳税年度后)”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上述“表A100000第19行”修改为:以前年度表A106000第2列第6行。

  (二)“二、表间关系(二)1.第6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行”,修改为:第6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当表A100000第19行>0),或者第6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行(当表A100000第19行<0)。

  八、《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填报说明(一)“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之7.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中“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

  (二)“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之12.第11列减少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持有总投资比例。

  (三)“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之17.“第17列‘合计’:填报第6 9 15列的金额”,上述第17列修改为第16列。

  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说明“一、2.第2列至第9列‘境外税后所得’”中的“第2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包含通过《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附件2)计算的视同分配给企业的股息”,将第2列改为第3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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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3-16
文号:税总所便函[2015]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库[2015]6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委):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我们制定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5年3月12日

附件: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第五条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第六条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八条 各地应及时披露一般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

第九条 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一般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条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一般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十二条各地可以在一般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一般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第十四条各地采用承销方式发行一般债券时,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

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一般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

第十五条各地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在发行定价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各地应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

第十七条各地应当在一般债券发行定价结束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第十八条一般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一般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第十九条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一般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各地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维护政府信誉。

第二十一条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则。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负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一般债券的监督检查,规范一般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将本地区一般债券发行安排、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一般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一般债券每次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债券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全年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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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5-03-12
文号:财库[2015]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5]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7]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本法规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同时停止执行。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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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3-13
文号:财税[2015]3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建办人[2015]12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切实加强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建筑保温工程项目经理等22项职业资格(见附件),均为我部有关直属单位、部管社团自行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各相关单位要立即停止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评价、认定、发证等工作,也不得以这些职业资格的名义开展培训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变相开展与这些职业资格相关的活动。

二、职业资格的设置和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等有关规定,我部直属单位、部管社团均不得自行设置职业资格。确有必要设置的,应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由我部提出设置意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相关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督促相关单位停止开展与上述22项职业资格相关的活动。

各地区、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人事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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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5-03-27
文号:建办人[2015]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5]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推行方案,按照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分步开展推行工作,2015年年底前完成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二、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三、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

四、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六、税务总局正在着手制定税控收款机和电子发票技术改造方案,以这两种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七、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已实现网络报税功能,除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使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使用。

八、原使用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后,仍可由具备服务能力的原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单位继续服务,但不得再收取税控收款机、网络发票的服务费用,技术维护费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九、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集体研究,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选择设立第三方服务单位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维护服务。

十、原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置换为升级版的工作中,要按照打破原有固化的服务格局、形成有序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的服务范围。

十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升级版推行工作,将推行工作做好做实,积极稳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推行方案,实现服务单位的有序竞争。各省国税局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对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升级版各应用系统的开发完善和技术管理等工作,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安全平稳运行。各地区应认真做好税务人员培训工作。

十二、推行工作涉及广大纳税人,国税机关要做好系统推行组织工作,加强纳税服务和宣传辅导,组织服务单位做好对纳税人开票系统的安装调试及操作培训工作。

十三、各地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关于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部署环境准备的通知》(税总电税便函〔2014〕256号)要求,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所需设备环境准备工作。

十四、各地国税机关应密切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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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3-30
文号:税总发[2015]4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函[2015]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国务院办公厅部署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工作,重点是摸清政府网站基本情况,推进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解决一些政府网站存在的“不及时、不准确、不回应、不实用”等突出问题,提升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维护政府公信力。按照国办文件要求,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组织国税系统网站普查,地税系统网站普查由地方政府负责。省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计摸底、信息填报、检查整改等各项工作,以此为契机查找网站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进网站平台省级集中建设,提高管网办网水平。

二、认真检查,及时填报信息并实施整改

省国税局普查工作要摸清底数,覆盖省、市、县国税局及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所有网站,并于4月21日前完成本省网站信息填报工作。要根据全国政府网站普查评分指标体系,从单项否决、网站可用性、信息更新情况、互动回应情况、服务实用情况等方面对所有网站开展对照检查。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网站栏目和应用要进行整改,问题严重且没有必要开办的网站或栏目坚决予以关停,市、县国税局单独建设的网站要逐步迁移到省级网站平台。省国税局要于6月底前向税务总局办公厅报送检查整改情况并填报普查评分表。

省地税局普查工作要按地方政府工作部署认真开展,在完成网站信息填报工作后,同时书面抄报税务总局办公厅。

省国税局、地税局要于4月3日前,将网站普查工作负责同志和联系人名单(含姓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和电子邮箱)通过电子邮件报税务总局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将网站普查工作纳入督查督办,并适时开展抽查核查,对问题网站进行通报。

联系人:藏可为 张 翔

电 话:010-63417554 010-63417528

电子邮箱:BGTXXC@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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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5-03-27
文号:税总函[2015]1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保监发[2015]3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要求,保监会将取消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等7项行政审批项目,并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审批等2项工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4月1日起,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不再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审批工作。

二、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表》(附件1)执行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措施。

三、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应按照《中国保监会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及后续管理措施表》(附件2)执行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措施。

四、请各保监局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国外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并按照《中国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附件3)要求,做好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中国保监会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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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5-03-31
文号:保监发[2015]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函[2015]5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开展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2014年,我部遴选了24家具有典型示范性的领先企业,开展了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工作。根据2015年工作部署和安排,将继续在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领域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培育互联网创新模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申报试点的企业及其创新模式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良好。

  (二)在互联网和工业融合领域具有前期研发基础或技术储备、充足的研发或应用推广经费,取得明显成效。

  (三)具有较强的融合创新能力,在创新模式、实施路径、应用推广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突出特色,符合未来发展方向,能够形成有效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好的应用效果。

  (四)在持续推动融合创新方面具备良好的工作或合作机制及长效的组织保障机制。

  二、试点方向

  (一)实现资源共享协同的生产组织创新

  充分发挥互联网开放、共享、高效集聚和配置资源的优势,实现企业组织管理模式的创新。鼓励利用互联网平台集聚共享市场需求、研发设计、供应商、用户、加工制造等资源,实现资源实时互动和按需配置,打造扁平化、高效协同的企业组织。

  重点支持供应链协同、设计协同、用户协同等新型生产组织模式试点示范。

  (二)满足个性需求的制造模式创新

  充分发挥互联网广泛连接市场的作用,支持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了解用户个性需求,推动传统生产模式由大规模生产向规模化个性定制转变的制造模式创新。

  重点支持规模化个性定制、远程设计、创客等试点示范。

  (三)支撑智能绿色的生产运营创新

  充分发挥互联网对海量工业数据等资源的集聚作用,支持企业通过大数据模型,提高用户端设备、产品的运营效率、智能决策和绿色制造水平,实现装备生产企业的服务型制造及用户企业的智能预决策。

  重点支持大数据分析、故障预测、能耗监控、精细管理、工业APP等为代表的工业互联网应用试点示范。

  (四)提升用户体验的产品及营销模式创新

  发挥移动互联网无缝衔接用户和市场的优势,鼓励利用互联网进行产品和营销模式创新,强化用户体验,利用大数据进行消费者行为分析,了解用户需求,实现精准营销。

  重点支持以智能产品、产品溯源、虚拟体验、社交营销等为代表的新产品新模式。

  (五)助力企业低成本运营的融资方式创新

  发挥互联网金融参与度高、协作性好、中间成本低、操作便捷的优势,支持利用互联网对工业企业生产、运营及创业资金进行高效融通和精准匹配。

  重点支持供应链金融、众筹孵化等网络金融服务模式创新。

  (六)支撑全业务全流程互联网转型的集成创新

  发挥互联网对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持续渗透与影响作用,支持利用互联网实现企业内外全业务全流程互联互通、协作共享的平台化转型,提升生产效率和决策水平、降低成本、树立企业新优势。

  重点支持智能工厂、全流程交互平台、车联网等集成创新。

  三、推荐程序及要求

  (一)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试点企业数量不超过10家。

  (二)请各推荐单位于2015年4月25日前将推荐表和申请材料纸质版(均一式一份签章)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EMS),并将附件1、2的电子版(可无公章)统一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见联系人电子邮件)。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受理。

  (三)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推荐单位应加强对最终确定的试点企业的指导,并对其融合创新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四)申报试点企业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www.miit.gov.cn)下载申请材料格式的电子文档。

  (五)申报试点企业应自愿分享试点工作经验和案例。

  (六)我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会同部内有关司局审查后,确定并公布第二批试点企业名单。

  四、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

  郭利   010-68208275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杜娟  010-62303301   18610933926

  郭元  010-62302431   15810073100

  邮    箱:dujuan@catr.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100084)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化推进司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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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3-31
文号:工信函[2015]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本公告第五条、附件1、附件2自2016年8月1日起废止。

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推行范围

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推行工作按照先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进行,具体推行方案由各省国税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二、发票使用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三、系统使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一)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以下统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

(二)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三)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

特定纳税人不使用网络报税,需携带专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除特定纳税人外,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原使用的网上报税方式停止使用。

(六)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七)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四、纳税人置换专用设备

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五、红字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六、其他事宜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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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3-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务院令第660号 存款保险条例

《存款保险条例》已经2014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5年2月17日


存 款 保 险 条 例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条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 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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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5-02-17
文号:国务院令第6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5]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推广至全国。现就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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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5-03-30
文号:财税[2015]4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新广发[2015]32号 关于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财务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把传统出版的影响力向网络空间延伸,是出版业巩固壮大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迫切需要,是履行文化职责的迫切需要,是自身生存发展的迫切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出版业实际情况,现就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坚持以先进技术为支撑、内容建设为根本,充分运用新技术,创新出版方式、提高出版效能,进一步掌握网络空间话语权,进一步提高出版业的影响力传播力和竞争实力,推动出版业更好更快发展。

2.基本原则。必须始终坚持党管出版,把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贯穿到出版融合发展的各环节、全过程,自觉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坚持正确处理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关系,以传统出版为根基实现并行并重、优势互补、此长彼长;坚持强化互联网思维,积极推进理念观念、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生产方式创新;坚持一体化发展,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实现出版资源、生产要素的有效整合;坚持内容为本技术为用、内容为体技术为翼,运用先进技术传播先进文化;坚持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相结合,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差异化发展。

3.工作目标。按照积极推进、科学发展、规范管理、确保导向的要求,立足传统出版,发挥内容优势,运用先进技术,走向网络空间,切实推动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深度融合,实现出版内容、技术应用、平台终端、人才队伍的共享融通,形成一体化的组织结构、传播体系和管理机制。力争用3-5年的时间,研发和应用一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确立一批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示范基地(园区),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市场竞争力强的新型出版机构,建设若干家具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出版传媒集团。

二、重点任务

4.创新内容生产和服务。始终坚持贴近需求、质量第一,严格把关、深耕细作,将传统出版的专业采编优势、内容资源优势延伸到新兴出版,更好发挥舆论引导、思想传播和文化传承作用。探索和推进出版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建立选题策划、协同编辑、结构化加工、全媒体资源管理等一体化内容生产平台,推动内容生产向实时生产、数据化生产、用户参与生产转变,实现内容生产模式的升级和创新。顺应互联网传播移动化、社交化、视频化、互动化趋势,综合运用多媒体表现形式,生产满足用户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和多终端传播的出版产品。强化用户理念和体验至上的服务意识,既做到按需提供服务、精准推送产品,又做到在互动中服务、在服务中引导,不断增强用户的参与度、关注度和满意度。

5.加强重点平台建设。整合、集约优质内容资源,推动建立国家级出版内容发布投送平台、国家学术论文数字化发布平台、出版产品信息交换平台、国家数字出版服务云平台、版权在线交易平台等聚合精品、覆盖广泛、服务便捷、交易规范的平台及出版资源数据库,推进内容、营销、支付、客服、物流等平台化发展。鼓励平台间开放接口,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实现出版内容和行业数据跨平台互通共享。

6.扩展内容传播渠道。各出版发行单位要探索适合自身融合发展的道路,创新传统发行渠道,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整合延伸产业链,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发展的内容传播体系。进一步加强实体书店建设,努力将实体书店建设成为集阅读学习、展示交流、聚会休闲、创意生活等功能于一体的复合式文化消费场所。支持实体书店与电子商务合作,在区域配送发挥各自优势。探索以用户为中心的全渠道服务模式。进一步开拓农村等出版产品消费市场。利用社交网络平台,建立出版网络社区等传播载体,打通传统出版读者群和新兴出版用户群,着力增强粘性,广泛吸引用户。借力商业网站的微博微信微店等渠道,不断扩大出版产品的用户规模,进一步扩大覆盖面。

7.拓展新技术新业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加强出版内容、产品、用户数据库建设,提高数据采集、存储、管理、分析和运用能力。积极通过多种方式吸收借鉴、善加利用先进的传播技术和渠道,借力推动出版融合发展。充分利用新一代网络的技术优势,加快发展移动阅读、在线教育、知识服务、按需印刷、电子商务等新业态。加强出版大数据分析、结构化加工制作、资源知识化管理、数字版权保护、数字印刷、发布服务以及产品优化工具、跨终端呈现工具等关键性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实践,着力解决出版融合发展面临的技术短板。建立和完善用户需求、生产需求、技术需求有机衔接的生产技术体系,不断以新技术引领出版融合发展,驱动转型升级。有计划地组织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标准化成果推广机制,加快国际标准关联标识符(ISLI)、中国出版物在线信息交换(CNONIX)等标准的推广和应用。

8.完善经营管理机制。积极适应出版融合发展要求,主动探索出版单位内部组织结构的重构再造,逐步建立顺畅高效、适应市场竞争和一体化发展的内部运行机制。变革和融合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生产经营模式,建立健全一个内容多种创意、一个创意多次开发、一次开发多种产品、一种产品多个形态、一次销售多条渠道、一次投入多次产出、一次产出多次增值的生产经营运行方式,激发出版融合发展的活力和创造力。探索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加强版权、商标、品牌等的保护和多元化、社会化运营,构建融合发展状态下的经营管理模式。

9.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行政推动和发挥市场作用相结合,探索以资本为纽带的出版融合发展之路,支持传统出版单位控股或参股互联网企业、科技企业,支持出版企业尤其是出版传媒集团跨地区、跨行业、跨媒体、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在网络出版以及对外专项出版领域,探索实行管理股试点。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融合项目的技术研发和市场开拓,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出版企业上市融资,促进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与出版资源有效对接。增强传统出版单位的市场竞争意识和能力,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探索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三、政策措施

10.加强相关法律法规修制工作。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加快修订出台《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制定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网络连续出版物管理规定等。制定网络出版等新兴出版主体资格和准入条件,制定加强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保护指导意见,推动网络使用作品依法依规进行。通过逐步建立以法律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为配套,以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保障、推动出版融合发展。

11.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引导示范和带动作用,着力改善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环境。加大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和落实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绩效奖励等措施,更好地与新闻出版改革发展项目库等进行衔接,实现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企业需求的有机衔接。支持出版企业在项目实施中更多运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符合条件的可通过“文化金融扶持计划”给予支持。加大国家出版基金对涉及出版融合发展的出版项目支持力度。继续实施新闻出版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探索将传统出版和新兴出版融合发展纳入重大项目支持范围,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年推进。

12.优化出版行政管理。坚持和完善新闻出版主管主办制度,坚持出版特许经营,严格许可证管理。对网上网下、不同出版业态进行科学管理、有效管理,建立统一的导向要求和内容标准,建立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出版物、网上淫秽色情信息,严厉打击出版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尤其是网上侵权盗版行为,创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加强质量管理,建立不良产品和企业退出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出版单位率先发展,支持有先发优势的产业带、产业基地(园区)依托资源条件和产业优势,建设出版融合发展聚集区,扶持创业孵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建立国家级出版融合发展研究基地(中心),对融合发展重大项目实施集智攻关。支持行业组织在出版融合发展研究、标准制定、自律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13.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充分发挥全民阅读、国家古籍整理出版、农家书屋、民文出版、出版发行网络建设、绿色印刷、“丝路书香”、国家数字复合出版、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等项目的带动作用,支持提升出版融合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14.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出版融合发展人才培养规划,支持出版单位与高校、研究机构和创新型企业联合开展出版融合发展人才培养,加大新兴出版内容生产人才、技术研发人才、资本运作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引进力度,进一步优化人才结构。建立出版融合发展人才资源库。鼓励出版传媒集团设立人才基金,鼓励出版单位加强领军人才和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体系,创新项目用人机制,探索出版融合发展条件下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有效途径。

四、组织实施

15.统筹推进任务措施落实。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出版单位要将出版融合发展列入行业和单位“十三五”规划等重大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合理设计和规划实施项目,重大项目要按程序报批备案。制定精细化的项目指标,加强跟踪测评和效果评估。建立责任考核机制,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将出版融合发展任务、重点项目落到实处。

16.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对出版融合发展的组织领导。要形成统一高效的议事决策和协调推动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加强外部协作,强化内部协调,为推动出版融合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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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5-03-31
文号:新广发[2015]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5]18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5年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经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批准,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5年4月10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提高社会知名度,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的认定,由事务所自愿申请,中税协和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审核认定。

第四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中税协负责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地方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证书由中税协统一设计制作,牌匾由中税协统一设计、由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分别制作;因开拓业务等特殊需求,等级税务师事务所可向中税协申请制作个性化牌匾,批准后由地方税协监制。

第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核心竞争力,享有执业信誉。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七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及其颁发牌匾的分支机构业绩标准;并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调整业绩标准。

地方税协负责制定本地区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业绩标准。

第八条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100分,90分(含)以上合格。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地方税协申请等级。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原所变更或注销的相关证明(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适用);

(四)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注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

(五)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六)上年度财务报表;

(七)上年度应交已交税金统计表;

(八)内部管理制度;

(九)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地方税协受理税务师事务所A级、AA级、AAA级申请后,应组织审核小组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并写出审核报告。地方税协对申请AAAA级、AAAAA级的事务所进行书面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

中税协对申请AAAA级、AA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实地审核,或委托地方税协对其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二条 实地审核结束后,中税协或地方税协就发现的问题向税务师事务所下发整改通知。

第十三条 中税协会长专题会对经审查、审核的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进行审议,地方税协会长专题会对经审查、审核的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如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分别由中税协、地方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地方税协认定的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应于每年8月底前报送中税协备案。

第四章 等级所管理

第十五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每年在常规报送资料和行业年度报表基础上对已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书面复核,每三年按附件1规定的内容进行一次实地审核。

对书面复核指标异常的税务师事务所或首次符合授牌标准的分支机构须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六条 已获得等级且等级没有发生变化的税务师事务所不需要重新申请、报送第十条规定的材料,但分支机构有变动的税务师事务所应报送其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中税协会长专题会对复核后的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议,不符合认定标准的降低或取消其等级,符合认定标准的向社会公告。地方税协公告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第十八条 对报送资料或填报信息不实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扣除相关项目的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等级及下一年度的等级申请资格并通报。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获得等级后有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涉及等级认定的,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依据本办法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集团化规定

第二十条 具有母子、总分、母子加总分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应对分支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分支机构名称字号中应包含总部字号。

(三)开展一体化工作,实现品牌标识、人事管理、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业务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五统一”。

(四)通过合并、重组等形式进行集团化的,原所应在一年内办理注销或变更名称。

(五)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总部可以合并计算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规模及业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地方税协可根据本办法制定A级、AA级、AAA级的具体认定办法,报中税协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费用。从事等级认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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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5-04-10
文号:中税协发[2015]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5]14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为做好今年政府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现就《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

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一)稳定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双目标”,坚持稳政策稳预期和促改革调结构“双结合”,推动发展调速不减势、量增质更优,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注重预调微调,更加注重定向调控,用好增量,盘活存量,重点支持薄弱环节。以微观活力支撑宏观稳定,以供给创新带动需求扩大,以结构调整促进总量平衡,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左右,居民消费价格涨幅3%左右。(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增效,今年安排财政赤字1.62万亿元,比去年增加2700亿元,赤字率从去年的2.1%提高到2.3%.其中,中央财政赤字1.12万亿元,增加1700亿元;地方财政赤字5000亿元,增加1000亿元。处理好债务管理与稳增长的关系,创新和完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适当发行专项债券。保障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盘活存量资金,提高使用效率。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只明确一个或两个部门的,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不一一列出,下同)

(三)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松紧适度,广义货币M2预期增长12%左右,在实际执行中,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也可以略高些。加强和改善宏观审慎管理,灵活运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平稳增长。加快资金周转,优化信贷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让更多的金融活水流向实体经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负责)

(四)保持稳增长与调结构的平衡。既要稳住速度,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确保居民就业和收入持续增加,为调结构转方式创造有利条件;又要调整结构,夯实稳增长的基础。要增加研发投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强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促进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比重提高、水平提升,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和增长极,实现在发展中升级、在升级中发展。(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负责)

(五)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改造传统引擎,打造新引擎。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加大政府对教育、卫生等的投入,鼓励社会参与,提高供给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府要勇于自我革命,给市场和社会留足空间,为公平竞争搭好舞台。鼓励支持个人和企业创业创新,厚植创业创新文化。(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中央编办等负责)

(六)加快培育消费增长点。

1.鼓励大众消费,控制“三公”消费。促进养老家政健康消费,壮大信息消费,提升旅游休闲消费,推动绿色消费,稳定住房消费,扩大教育文化体育消费。(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管局、保监会、全国老龄办等负责)

2.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加快建设光纤网络,大幅提升宽带网络速率,发展物流快递,充分释放以互联网为载体、线上线下互动的新兴消费巨大潜力。(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邮政局等负责)

3.建立健全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召回制度,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增加公共产品有效投资。

1.确保完成“十二五”规划重点建设任务,启动实施一批新的重大工程项目。主要是: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城市地下管网等民生项目,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内河航道等重大交通项目,水利、高标准农田等农业项目,信息、电力、油气等重大网络项目,清洁能源及油气矿产资源保障项目,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等项目,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项目。今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增加到4776亿元,更大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更多领域。(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林业局、能源局、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2.铁路投资要保持在8000亿元以上,新投产里程8000公里以上,在全国基本实现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联网,使交通真正成为发展的先行官。(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3.重大水利工程已开工的57个项目要加快建设,今年再开工27个项目,在建重大水利工程投资规模超过8000亿元。(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牵头)

(八)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注重发挥企业家才能,全面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强各类所有制经济活力,让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依法得到保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金融监管机构等负责)

(九)做好“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在完成“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同时,以改革的精神、创新的理念和科学的方法,做好“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谋划好未来五年的发展蓝图。(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改革力度。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建立规范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国务院审改办牵头)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逐步实现“三证合一”.(工商总局牵头)

3.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布省级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地方政府对应当放给市场和社会的权力,要彻底放、不截留,对上级下放的审批事项,要接得住、管得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为企业和社会服务一张网。(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安全。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有力推进机制,给企业松绑,为创业提供便利,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民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5.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简化程序,明确时限,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国务院审改办牵头) 

(十一)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大幅缩减政府核准投资项目范围,下放核准权限。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实行项目核准网上并联办理。大幅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政府采取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设立基金等办法,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重点项目。以用好铁路发展基金为抓手,深化铁路投融资改革。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林业局、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十二)深化价格改革。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具备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原则上都要放开。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下放一批基本公共服务收费定价权。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健全节能环保价格政策。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全面实行居民阶梯价格制度。同时必须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确保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能源局等负责)

(十三)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行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制度,除法定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部门预决算都要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推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制定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效办法。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调整完善消费税政策,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范围。提请修订税收征管法。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完善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审计署、国资委、税务总局、法制办等负责)

(十四)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1.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不设限额。(银监会、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负责)

2.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稳定其县域法人地位。发挥好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在增加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作用。推出存款保险制度。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健全中央银行利率调控框架。保持人民币汇率处于合理均衡水平,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稳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人民币国际使用,加快建设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完善人民币全球清算服务体系,开展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适时启动“深港通”试点。(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3.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推出巨灾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创新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外汇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扶贫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分类推进改革。加快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试点,打造市场化运作平台,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有序实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和规范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参股。加快电力、油气等体制改革。多渠道解决企业办社会负担和历史遗留问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和健全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审计署、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能源局等负责)

(十六)深化服务业改革开放。

1.落实财税、土地、价格等支持政策以及带薪休假等制度,大力发展旅游、健康、养老、创意设计等生活和生产服务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计生委、林业局、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保监会、全国老龄办等负责)

2.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大型农产品批发、仓储和冷链等现代物流设施建设,努力大幅降低流通成本。(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深化科教文卫等领域改革。继续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医药卫生、养老保险、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等领域改革。(科技部、教育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中科院、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十八)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自2015年起增量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让地方和企业吃上“定心丸”.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建立并公开收费项目清单。实施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政策措施,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发展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和市场采购贸易,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增加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数量,提高服务贸易比重。实施更加积极的进口政策,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重要零部件等进口。进出口增长6%左右。(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外交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等负责)

(十九)更加积极有效利用外资。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重点扩大服务业和一般制造业开放,把外商投资限制类条目缩减一半。全面推行普遍备案、有限核准的管理制度,大幅下放鼓励类项目核准权,积极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修订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健全外商投资监管体系,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参与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和产能合作,推动铁路、电力、通信、工程机械以及汽车、飞机、电子等中国装备走向世界,促进冶金、建材等产业对外投资。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对外投资管理方式。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拓宽外汇储备运用渠道,健全金融、信息、法律、领事保护服务。注重风险防范,提高海外权益保障能力。(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公安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金融监管机构、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外汇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负责) 

(二十一)构建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

1.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合作建设。加快互联互通、大通关和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构建中巴、孟中印缅等经济走廊。扩大内陆和沿边开放,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发展,提高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水平。(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积极推动上海和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在全国推广成熟经验,形成各具特色的改革开放高地。(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旅游局等负责)

(二十二)统筹多双边和区域开放合作。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信息技术协定扩围,积极参与环境产品、政府采购等国际谈判。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尽早签署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加快中日韩自贸区谈判,推动与海合会、以色列等自贸区谈判,力争完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谈判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建设亚太自贸区。推进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民航局等负责) 

四、推动农业稳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

(二十三)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坚持“三农”重中之重地位不动摇,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今年粮食产量要稳定在5.5亿吨以上,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坚守耕地红线,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进土地整治,增加深松土地1333万公顷。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力发展节水农业。加快新技术、新品种、新农机研发推广应用。引导农民瞄准市场调整种养结构,支持农产品加工特别是主产区粮食就地转化,开展粮食作物改为饲料作物试点。综合治理农药兽药残留等问题,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科技部、统计局、粮食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林业局、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负责)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新农村建设。突出加强农村道路建设,新建改建农村公路20万公里,全面完成西部边远山区溜索改桥任务。力争让最后20多万无电人口都能用上电。以垃圾、污水为重点加强环境治理,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多渠道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势头。(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扶贫办、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林业局、海洋局等负责)

(二十五)积极推进农村改革发展。

1.在稳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质检总局、人民银行、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等负责)

2.做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审慎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集体产权制度等改革试点。在改革中,要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农民利益有保障。(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林业局等负责)

3.深化供销社、农垦、种业、国有林场林区等改革,办好农村改革试验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林业局、科技部、质检总局、水利部、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等负责)

4.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改进农产品目标价格补贴办法。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管理。强化惠农政策,增加支农资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审计署、扶贫办、统计局、林业局、粮食局等负责)

(二十六)继续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今年再解决60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让农村居民喝上干净水。(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林业局等负责)

(二十七)继续做好扶贫开发工作。深入推进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今年再减少农村贫困人口1000万人以上。(扶贫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文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统计局、林业局、旅游局、能源局、中国残联等负责)

五、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

(二十八)继续抓好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

1.今年能耗强度下降3.1%以上,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3.1%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均减少2%左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减少3%左右和5%左右。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区域联防联控,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促进重点区域煤炭消费零增长。推广新能源汽车,治理机动车尾气,提高油品标准和质量,在重点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今年要全部淘汰。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江河湖海水污染、水污染源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行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做好环保税立法工作。严格环境执法,对偷排偷放者出重拳,让其付出沉重的代价;对姑息纵容者严问责,使其受到应有的处罚。(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国管局、法制办、气象局、证监会、能源局、海洋局等负责)

2.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九)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大力发展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积极发展水电,安全发展核电,开发利用页岩气、煤层气。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节能。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进工业废物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把节能环保产业打造成新兴的支柱产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科技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统计局、林业局、能源局等负责)

(三十)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推进重大生态工程建设,拓展重点生态功能区,办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开展国土江河综合整治试点,扩大流域上下游横向补偿机制试点,保护好三江源。扩大天然林保护范围,有序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今年新增退耕还林还草66.7万公顷,造林600万公顷。(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质检总局、审计署、林业局、气象局、能源局、海洋局等负责) 

六、促进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十一)推进新型城镇化取得新突破。坚持以人为核心,以解决三个1亿人问题为着力点,发挥好城镇化对现代化的支撑作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负责)

(三十二)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安排740万套,其中棚户区改造580万套,增加110万套,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棚改政策范围。农村危房改造366万户,增加100万户,统筹推进农房抗震改造。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把一些存量房转为公租房和安置房。对居住特别困难的低保家庭,给予住房救助。坚持分类指导,因地施策,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民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审计署、税务总局、林业局、地震局、银监会、证监会、开发银行等负责)

(三十三)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城镇化难点问题。

1.抓紧实施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对已在城镇就业和居住但尚未落户的外来人口,以居住证为载体提供相应基本公共服务,取消居住证收费。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市民化挂钩机制,合理分担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统计局、法制办、扶贫办等负责)

2.建立规范多元可持续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牵头)3.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稳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负责)4.加强资金和政策支持,扩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开发银行等负责)

(三十四)提升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

1.制定实施城市群规划,有序推进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同城化。(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负责)

2.完善设市标准,实行特大镇扩权增能试点,控制超大城市人口规模,提升地级市、县城和中心镇产业和人口承载能力,方便农民就近城镇化。(民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等负责)

3.发展智慧城市,保护和传承历史、地域文化。加强城市供水供气供电、公交和防洪防涝设施等建设。坚决治理污染、拥堵等城市病,让出行更方便、环境更宜居。(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能源局、网信办、文物局、全国老龄办等负责)

(三十五)拓展区域发展新空间。

1.统筹实施“四大板块”和“三个支撑带”战略组合。在西部地区开工建设一批综合交通、能源、水利、生态、民生等重大项目,落实好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政策措施,加快中部地区综合交通枢纽和网络等建设,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支持力度,完善差别化的区域发展政策。(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民委、林业局、能源局、民航局、铁路局、扶贫办等负责)2.把“一带一路”建设与区域开发开放结合起来,加强新亚欧大陆桥、陆海口岸支点建设。(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在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升级转移等方面率先取得实质性突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商务部、林业局、能源局、铁路局、民航局、海洋局、网信办、扶贫办等负责)

4.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有序开工黄金水道治理、沿江码头口岸等重大项目,构筑综合立体大通道,建设产业转移示范区,引导产业由东向西梯度转移。加速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升级。加强中西部重点开发区建设,深化泛珠三角等区域合作。(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负责)

(三十六)全面实施海洋战略。编制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科技水平,强化海洋综合管理,加强海上力量建设,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妥善处理海上纠纷,积极拓展双边和多边海洋合作。(发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气象局、自然科学基金会、海洋局等负责)


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

(三十七)推动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实施“中国制造2025”,坚持创新驱动、智能转型、强化基础、绿色发展,加快从制造大国转向制造强国。采取财政贴息、加速折旧等措施,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坚持有保有压,化解过剩产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开发利用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等技术,着力在一些关键领域抢占先机、取得突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防科工局、铁路局、人民银行、国资委、网信办等负责)

(三十八)培育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

1.实施高端装备、信息网络、集成电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航空发动机、燃气轮机等重大项目,把一批新兴产业培育成主导产业。(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防科工局、民航局、能源局、网信办等负责)

2.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网信办等负责)

3.国家已设立400亿元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整合筹措更多资金,为产业创新加油助力。(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等负责)

(三十九)以体制创新推动科技创新。

1.加快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扩大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实施范围,完善科技成果转化、职务发明法律制度,使创新人才分享成果收益。制定促进科研人员流动政策,改革科技评价、职称评定和国家奖励制度,推进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引进国外高质量人才和智力。(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证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国防科工局、外专局等负责)

2.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依法打击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农业部、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负责) 

(四十)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

1.落实和完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扶持等普惠性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创新投入。支持企业更多参与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科研平台建设,推进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大力发展众创空间,增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好国家高新区,发挥集聚创新要素的领头羊作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资委、税务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2.中小微企业大有可为,要扶上马、送一程,使“草根”创新蔚然成风,遍地开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负责)

(四十一)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改革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方式,建立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政府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鼓励原始创新,加快实施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向社会全面开放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自然科学基金会、中科院、工程院、国防科工局、网信办等负责)

八、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四十二)着力促进创业就业。坚持就业优先,以创业带动就业。城镇新增就业10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4.5%以内。今年高校毕业生749万人,要加强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鼓励到基层就业。实施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支持到新兴产业创业。做好结构调整、过剩产能化解中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统筹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落实和完善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健全劳动监察和争议处理机制,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林业局、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法制办、中国残联等负责)

(四十三)加强社会保障和增加居民收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10%.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由55元提高到70元。推进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缴费率。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措施,同步完善工资制度,对基层工作人员给予政策倾斜。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国资委、统计局、中央编办等负责)

(四十四)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让遇到急难特困的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对困境儿童、高龄和失能老人、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健全福利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水平,提升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老龄办、中国残联、扶贫办等负责)

(四十五)促进教育公平发展和质量提升。

1.坚持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育部负责)

2.深化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改革、高等院校综合改革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快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改善薄弱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落实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政策,完善后续升学政策。全面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引导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通过对口支援等方式支持中西部高等教育发展,继续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3.加强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继续教育和民族地区各类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教育投入,用好教育经费,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子纵向流动的渠道,让每个人都有机会通过教育改变自身命运。(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扶贫办、中国残联等负责)

(四十六)加快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1.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20元提高到380元,基本实现居民医疗费用省内直接结算,稳步推行退休人员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加强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在100个地级以上城市进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破除以药补医,降低虚高药价,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通过医保支付等方式平衡费用,努力减轻群众负担。鼓励医生到基层多点执业,发展社会办医。开展省级深化医改综合试点。加快建立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35元提高到40元,增量全部用于支付村医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便几亿农民就地就近看病就医。加强重大疾病防控。积极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司法部、商务部、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保监会、中医药局、中央编办等负责)

九、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四十七)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好文化发展成果。

1.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档案等事业,重视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更多优秀文艺作品,倡导全民阅读,建设学习型社会,提高国民素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扩大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范围,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作用,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拓展中外人文交流,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文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社科院、新闻办、网信办、档案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侨办等负责)

2.发展全民健身、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做好2022年冬奥会申办工作。(体育总局牵头)

十、依法加强社会治理

(四十八)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1.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加快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支持群团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发展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和慈善事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设施,发展社区和居家养老。(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全国老龄办等负责)

2.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提供关爱服务,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教育部、财政部、全国老龄办等负责)

3.提高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做好地震、气象、测绘、地质等工作。(民政部、地震局、气象局、国土资源部、水利部、海洋局、测绘地信局等负责)

4.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司法部、法制办等负责)

5.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健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惩治暴恐、黄赌毒、邪教、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发展和规范网络空间,确保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外交部、国家民委、宗教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法制办、网信办等负责)6.采取更坚决措施,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农业部等负责)  

(四十九)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能力。组织编制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推进国家应急平台体系和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重特大突发事件。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指导推进跨区域应急管理合作。加快应急产业发展,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科普宣教,强化社会协同应对能力建设,提高全社会防范处置突发事件水平。(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五十)把信访纳入法治轨道。

1.继续抓好《信访条例》的贯彻落实,推进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的应用和完善,加强初信初访办理,规范联合接访工作,深入推进实施网上信访、诉访分离和依法逐级走访,健全完善复查复核机制,加大督查督办力度,推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信访局牵头)

2.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信访局、法制办、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等负责)

(五十一)全面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加强安全生产法治建设,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大力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创新,依法依规抓好事故调查处理,不断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建立完善重预防、抓治本的长效机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

十一、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五十二)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任何政府部门都不得法外设权。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都要追究,一切执法不公正不文明的现象都必须纠正。(法制办、监察部、中央编办、审计署等负责)

(五十三)坚持创新管理,强化服务,着力提高政府效能。1.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尽可能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第三方可提供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交给市场或社会去办。扎实开展政府协商,积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重视发挥智库作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国管局等负责)2.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网信办、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十四)坚持依法用权,倡俭治奢,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纠正“四风”,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约法三章”.以权力瘦身为廉政强身,紧紧扎住制度围栏,坚决打掉寻租空间,努力铲除腐败土壤。加强行政监察,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对公共资金、公共资源、国有资产严加监管。始终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对腐败分子零容忍、严查处。(监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外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国管局等负责)

(五十五)坚持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广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始终把为人民谋发展增福祉作为最大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狠抓贯彻落实,创造性开展工作。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机制,对实绩突出的要大力褒奖,对工作不力的要约谈诫勉,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的要公开曝光、坚决追究责任。(监察部、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公务员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民族、宗教、侨务、国防、港澳台、外交工作

(五十六)继续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大对欠发达的民族地区支持力度,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推进兴边富民行动,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及特色村镇,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组织好西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国家民委牵头)

(五十七)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宗教局牵头)

(五十八)继续加强侨务工作。更好发挥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参与祖国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推进中外交流合作的独特作用,使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向心力不断增强。(侨办、外交部等负责)

(五十九)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全面加强现代后勤建设,加大国防科研和高新技术武器装备建设力度,发展国防科技工业。加强现代化武装警察力量建设。增强全民国防意识,推进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坚持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各级政府要始终如一地关心和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坚定不移地巩固和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工业和信息化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海洋局、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等负责)

(六十)支持香港、澳门繁荣、稳定和发展。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促进和谐。加强内地与港澳各领域交流合作,继续发挥香港、澳门在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特殊作用。(港澳办牵头)

(六十一)拓展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新局面。坚持对台工作大政方针,巩固两岸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的政治基础,保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正确方向。努力推进两岸协商对话,推动经济互利融合,加强基层和青少年交流。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权益,让更多民众分享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成果。两岸同胞不断增进了解互信,密切骨肉亲情,拉近心理距离,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贡献力量。(台办牵头)

(六十二)务实、开放做好外交工作。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公民和法人海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深化与各大国战略对话和务实合作,构建健康稳定的大国关系框架。全面推进周边外交,打造周边命运共同体。加强同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维护共同利益。积极参与国际多边事务,推动国际体系和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办好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相关活动,同国际社会共同维护二战胜利成果和国际公平正义。(外交部牵头) 

《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已经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勤政有为,把各项工作抓细抓实、一抓到底。要加强督查、考核和问责,确保兑现政府对人民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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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3-25
文号:国发[2015]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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