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15]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继续参照执行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继续参照执行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四、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以及中合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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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5-01-05
文号:财税[2015]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信部运行[2015]149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清理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清理整治涉企收费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做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为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有关要求,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整治“执法、监管、公共服务等窗口行业和领域违规收费和收红包、购物卡”的实施方案》(群办函字[2015]20号)和《关于进一步整治乱摊派的实施方案》(群办函字[2015]21号),明确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的联席会议负责涉企乱收费、乱摊派问题的清理整治。近期,国务院成立了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部署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明确作为联席会议今年重点任务,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并要求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抓好涉企收费监管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清理整治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

  要从加强作风建设的高度,狠抓乱收费、乱摊派问题整治,坚决斩断向企业乱伸的“黑手”;要从稳定经济增长的大局,推进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通过清理规范涉企收费,进一步激发微观主体的活力;要从推进职能转变的角度,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形成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各项重点任务的贯彻实施

  要突出工作重点,在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基础上,重点落实好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狠抓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问题的整治。要围绕重点任务,落实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总,加强组织保障,抓好贯彻实施。要细化工作方案,制定工作目标,明确任务分工和完成时限,建立跟踪落实和督促整改机制,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协同配合,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形成合力;各地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调动各方力量,抓好督促落实和监督检查,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查处和问责机制

  要对所在地区、行业和领域的涉企收费工作全面开展自查,及时纠正各种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并对涉企收费清单之外的乱收费、乱摊派问题进行严肃查处。要强化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查实的涉企乱收费、乱摊派行为,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还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要加大曝光力度,定期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件,形成震慑作用。要强化审计监督,将涉企收费作为审计工作重点,形成规范涉企收费长效机制。要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企业举报和督办制度,完善第三方评估工作。三季度,联席会议将组织全国专项督查,确保清理整治涉企收费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要加强宣传引导,为清理整治涉企收费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要配合联席会议做好第四届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活动,重点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读涉企收费清单,让全社会知晓和熟悉清单,让清单之外的乱收费、乱摊派行为无处藏身。要组织新闻媒体开展明察暗访,披露问题,反映成效;要定期通过企业负担调查和满意度评价等工作,听取企业心声;同时对新闻媒体和企业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回应社会关切。

  五、加强信息交流,争取新的政策和工作支持

  要建立信息通报交流机制,及时跟踪涉企收费清理整治工作进展,反映新的情况和问题,争取政策支持。既要定期向所在党委、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争取支持;也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反映有关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同时,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学习、相互促进。联席会议办公室将通过《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简报》等形式,反映各地区、各部门的典型作法和先进经验,通报典型案例和督查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和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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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5-05
文号:工信部运行[2015]1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办发[201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工作落实,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3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

(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由我局负责牵头起草的文件,承办司局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国务院。有特别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会议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

(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符合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三)对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其他文件在部门间的会签时间,原则上也按此执行。

(四)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印发或我局牵头起草联合印发的可以公开的文件,要于印发当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公开,承办司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

(一)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领导专题会议(以下简称总局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相关司局要根据会议精神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司局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上报,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

(二)对总局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司局间会签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司局未按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会签时有关司局如有不同意见,文件牵头起草司局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

各司局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确保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局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办公厅要建立台账,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并定期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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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5-05
文号:税总办发[2015]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部发[2015]40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评选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财政部各司局、部属各单位,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和广大财政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在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高财政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为激励全国财政系统广大职工奋发向上,进一步推动财政改革事业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或工作部门。

  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全国财政系统在职干部职工。

  以往获得过“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获得过其他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在5年内又作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参加评选。

  (二)表彰名额

  拟表彰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75个,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65名。评选表彰实行差额推荐。

  二、推荐评选条件

  (一)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班子信念坚定、廉洁奉公、作风优良、团结有力,干部队伍勤政务实、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和谐进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出色完成财政工作任务,顺利实现财政政策目标,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加强财政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健全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大力加强思想政治、领导班子、干部队伍、财政文化、和谐机关、反腐倡廉等方面建设,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4.在做好农村公共服务,落实惠农政策,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6.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加强财政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健全完善财政管理制度,提升财政管理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精通业务,牢记宗旨,甘于奉献,在本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4.在财经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中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勇于抵制不正之风,同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作斗争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5.扎根基层,任劳任怨,默默奉献,在做好农村公共服务,落实惠农政策,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6.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7.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评选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省级范围和全国范围公示的“两审三公示”制度。

  1.按照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

  2.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评选单位)就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撰写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材料报送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机关、部属单位和专员办由财政部人事教育司负责推荐评选工作。

  3.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级评选单位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结果反馈各省级评选单位。各省级评选单位在省级范围内对正式推荐对象以适当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和简要事迹。

  财政部机关、部属单位和专员办的推荐对象参照省级评选单位的要求进行公示。

  4.各省级评选单位在省级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正式推荐材料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复审,确定拟表彰对象,并在全国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正式表彰对象。

  在推荐评选过程中,对推荐对象存在异议的,推荐地区和有关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并尽快提出处理意见。如果不及时反馈意见,将取消该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

       (二)评选要求

  1.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评选重点要面向基层单位、面向基层一线干部职工。一是副司(厅、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或处级单位比例控制在20%以内(处级干部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二是先进集体推荐名额在1-3个的省(区、市),原则上不得推荐处级单位;先进集体推荐名额在4-6个的省(区、市),原则上推荐的处级单位不得超过1个。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在2-3名的省(区、市),原则上不得推荐处级干部;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在4-5名的省(区、市),原则上推荐的处级干部不得超过1名。

  2.严格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其中,凡近5年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不能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须经纪检、监察、卫生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凡任期内本单位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原则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3.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严肃推荐评选纪律,严把事迹材料审核关,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材料骗取荣誉或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或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推荐名额,并取消该地区或有关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于已授予先进集体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表彰对象,如发生违法违纪等行为,将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奖章、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四、进度安排

  各省级评选单位要严格履行规定程序,按时、保质、按名额报送推荐材料,确保工作进度,过时不报视为放弃。

  在对推荐对象层层审核的基础上,各省级评选单位于6月30日前将初审材料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材料包括:初审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等。初审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单位公示情况,拟推荐先进工作者征求纪检监察、卫生计生和干部人事部门意见情况,推荐排序,推荐意见等。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要求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控制在3500字以内。

  各省级评选单位于9月20日前将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先进工作者征求意见表》、《推荐对象汇总表》、先进事迹材料、公示报样等正式材料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推荐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推荐工作组织情况、推荐过程、推荐对象在本地区公示情况、推荐意见等。先进事迹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内容详实,反映工作以来的一贯表现和重点事迹,字数控制在35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另附2寸蓝底彩色证件照6张(附电子版),并在照片背面注明单位、姓名。

  所有推荐材料请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6份。电子版材料可报送光盘或发送邮件至:rsszhc@163.com。要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相关表格,不得随意改变格式。表格电子版可在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下载。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国财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六、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组成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荐、评选、表彰的各项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人事教育司。评选表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推荐审核工作,并于2015年5月20日前将工作机构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及电话报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评选表彰全国财政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是加强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劳模精神,鼓舞士气斗志,培育财政文化,塑造财政形象,展现行业风采,促进财政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切实把可信、可敬、可学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

  联系方式:

  财政部人事教育司综合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政编码:100820

  联系人:吴宇宏张琦

  联系电话:010-68552601、010-68552939(兼传真)

  电子邮箱:rsszhc@163.com

  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邮政编码:100013

  联系人:王以庄

  联系电话:010-84233499、010-84233475(兼传真)

  电子邮箱:biaozhang@mohrss.gov.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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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5-04-30
文号:人社部发[2015]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17]2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特殊支持计划选拔工作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财会〔2010〕19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机制,我部根据《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发展规划》(财会〔2016〕20号),现开展第四期特殊支持计划选拔工作。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确保选拔培养质量。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扎实践行国家人才强国战略,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进一步优化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培养模式,持续提升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持续发挥全国会计领军人才的引领、辐射作用,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实现会计强国目标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和强大的智力支持。

  二、选拔对象

  着眼于加快培养会计行业高层次、复合型、标志性的尖端会计领军人才,在已经完成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6年学业、取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的学员中进行选拔,实施特殊支持计划。选拔对象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学风朴实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其中:

  (1)企业类学员应在中央企业集团(含中央金融企业)担任总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的副职及以上职务,或在二级公司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以上职务,或在其他经济组织担任类似职务;

  (2)行政事业类学员应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担任副司局级及以上职务;

  (3)学术类学员应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并在国际重要会计类学术期刊发表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

  (4)注册会计师类学员应在全国综合排名前3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在行业内有较强的影响力,具有一定的理论及实务研究能力。

  3.具有国际化视野,能够站在全球视角研究和阐释中国会计问题,能够熟练运用英语进行工作交流。

  最近5年内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不得参加选拔。本人所在单位最近5年内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参加选拔。

  三、培养选拔

  培养对象采取专家综合评审方式产生。具体选拔流程如下:

  (一)本人自愿申请。

  符合报名条件的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可根据个人意愿,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特殊支持计划申请表》(见附件),并随同科研成果证明(公开发表论文、承担科研课题、出版专著的复印件)、英语能力证明(托福成绩、雅思成绩、出国人员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取得的境外公认会计或金融资格资质等)、获奖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一并报送至原承担教学管理任务的相关单位(其中,企业类、行政事业类、学术类报送至相应国家会计学院,注册会计师类报送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材料中除需要提供申报者个人信息外,如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还需要提供项目团队成员简介。

  第四期接受提交申请的时间截至8月31日。

  (二)拟定建议名单。

  国家会计学院(或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接到学员申请后,综合考虑学员综合素质、培养潜质、培养期间表现、用人单位意见等因素,拟定建议名单,报送至财政部会计司。原则上每类别报送的建议名单不超过5人(含5人)。

  (三)专家综合评审。

  财政部会计司会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聘请在社会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公信度的业内专家、领导对入选建议名单的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潜质、团队领导力和国际化能力等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并以各专家综合量化评分的平均值作为各申请人的得分。

  (四)确定初选名单。

  财政部会计司依据量化评分结果,按照择优录用原则初步确定年度培养对象入围初选名单,并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网站和候选人所在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公示期内,发现候选人申报情况不属实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并依据评审成绩依次予以递补。

  (五)公布入选名单。

  财政部会计司在综合考虑专家评审、公示等情况的基础上,拟定最终入选名单,报部领导批准后公布。

  四、培养方式

  特殊支持计划采取个性化培养方式,按照“一人一方案”的原则,结合每一名学员的职业特点、专业特长,有针对性地设计培养方案,建立名家导师机制、境外研习机制和课题研究机制,让学员在名家指导下学、到境外知名院校进行研习、在工作实践中锻炼,持续提升学员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具体如下:

  (一)培养规模。

  为保证培养质量,本期学员不超过13人(含13人)。

  (二)培养周期。

  培养周期为3年,包括境外研习和课题研究两个阶段。其中,境外研习阶段为期6至12个月,课题研究阶段为期24至30个月。

  (三)培养机制。

  1.建立名家导师机制。

  遴选、聘请国内一流经济管理类专家学者、中央企业集团总会计师、国家部委正司(局)级以上领导、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等担任学员“一对一”培养导师,指导学员完成境外研习计划和部级重点课题研究。

  2.建立境外研习机制。

  一是探索与境外知名院校、机构的合作,以高级访问学者方式,安排学员到国际知名院校、机构进修一段时间,系统完善知识结构;二是通过加强国际间合作方式,安排学员到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标准部、技术部或风险管理部等关键岗位挂职或实习一段时间,学习国外企业管理、风险控制、会计师事务所治理等先进经验;三是利用国有企业自有资源,安排学员到境外中资企业或机构挂职或实习一段时间,积累境外工作经验,开拓国际视野;四是充分利用国际会计组织资源,优先推荐学员到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等类似国际会计组织工作或实习一段时间,研习最新的会计审计知识,参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的制定。

  3.建立课题研究机制。

  学员利用3年学习期,自主组建一个研究团队,深入开展一项与会计相关的探索性、原创性的经济管理类部级重点科研课题研究,研究成果在相关领域内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出版高水平专著(字数不少于10万字);或者在海外研习期间,深入研究或综合提炼一项海外先进管理经验、最新学术研究成果等,形成高质量的研究报告。

  (四)保障机制。

  1.建立动态考核机制。

  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访谈等方式,不定期了解学员学习、工作情况,征求培养导师、用人单位、培养单位等对学员的评价意见,综合考量学员的学习情况、工作业绩、研究成果价值、引领辐射作用发挥情况等,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动态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将终止培养,以确保特殊支持计划的整体质量。

  2.建立研究成果评价机制。

  政策研究类的研究成果,应当能够被省部级以上政策制定部门采纳;或对推动行业向前发展发挥重大作用,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或推广;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在国家级经济管理类核心专业期刊发表。

  管理实务类的研究成果,应当能够显著降低本单位成本或提高本单位经济绩效,达到全国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或对解决单位重大会计管理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得到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或推广;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在国家级经济管理类核心专业期刊发表。

  理论研究类的研究成果,应当在会计相关领域取得重大理论突破,得到会计理论界的广泛认可;或在会计相关领域取得重大实践创新,能够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或推广;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在国际知名经济管理类期刊发表;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3.建立淘汰除名机制。

  在培养期间或培养结束后因执业活动违法、违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且与本人执业活动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承担的特殊支持计划科研课题没有通过评审的,予以淘汰或除名。

  4.建立人才使用机制。

  入选特殊支持计划的学员,在顺利完成3年学业后,可优先被聘为财政部会计改革及政策制定咨询专家;可优先被推荐至国际会计组织任职;可优先被推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及专业(专门)委员会委员;可优先推荐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资深会员资格;可优先申请财政部部级重点科研课题;可优先被聘为财政部各类会计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命(审)题专家;可优先被聘为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委员。

  五、组织分工

  财政部会计司牵头组织实施特殊支持计划,起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学员选拔,考核、督促国家会计学院的培养工作等。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分工职责,积极配合财政部会计司做好特殊支持计划,参与学员选拔和培养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在相关政策对接、人才选拔推荐、境外培养和人才使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北京、上海和厦门三家国家会计学院按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分工职责,积极配合财政部会计司做好特殊支持计划的学员选拔工作。其中,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具体承担特殊支持计划的培养教学组织工作,建立培养导师库、学员档案库,联系境外培养依托单位,实施对学员课题的评审,协助学员出版专著,组织对学员的日常跟踪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六、经费保障

  特殊支持计划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列入财政部部门预算。项目经费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工协调、归口实施、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经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使用按照现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经费不足的部分,由学员所在单位予以补充。

  财政部

  2017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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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04
文号:财会[201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函[2015]2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函(2015)108号)精神,加强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网站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网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信息(应用)发布审核表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网站管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管理流程,建立网站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网站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要求,结合长江经济带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网站(域名为www.cjtax.gov.cn,以下简称服务之窗)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要求做好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函〔2015) 108号)要求,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上海税务机关)统一设计、维护管理的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网站。

第三条 服务之窗以服务长江经济带纳税人为宗旨,以贯彻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为导向,遵循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原则,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税收宣传,推行网上办税,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征纳互动,努力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积极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第四条 服务之窗采用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建设模式,由上海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要求统一规划、设计、确定网站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税务总局成立服务之窗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及职责为: 

(一)领导小组组成:组长由范坚总经济师担任,成员包括办公厅、纳税服务司、征管科技司、电子税务中心主要负责人。

(二)征管科技司负责牵头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各相关司局按照职责分别指导相关工作,加强检查,保障网站有效应用与安全可靠。

第六条 上海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具体推进服务之窗的设计、开发建设及维护管理,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服务之窗的技术架构设计和软件开发应用实现。

(二)服务之窗软件系统平台的建设、完善、运维、监控等。

(三)服务之窗软件及相关维护服务的确认和采购。

第七条 长江经济带各省税务机关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在税务总局统一规划、管理、指导和协调下,配合做服务之窗的建设工作.

(二)本单位长江经济带专栏的日常管理、维护、推广及监控。

(三)参与服务之窗相关栏目应用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服务之窗实行网站联络员管理制度。 

(一)网站联络员承担本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包括相关栏目链接更新、内容保障和相关应用的业务需求管理等。

(二)网站联络员实行备案制。因换岗、调动等原因调整网站联络员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新的网站联络员并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三)网站联络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参加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信息发布、维护及应用管理 

第九条 服务之窗由长江经济带各省税务机关负责提供主管范围内的相关信息,上海税务机关负责做好服务之窗的内容保障工。

第十条 服务之窗中的各项应用由上海税务机关统一管理。长江经济带各省税务机关负责提供相关业务需求,上海税务机关负责应用开发。 

第十一条 在服务之窗发布、更新信息(应用)或撤销已上网的信息(应用),应填写《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之窗信息(应用)发布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附件);涉及新增、修改网上应用的,还应提供业务需求。经省税务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上海税务机关实施相应操作,报送审批一般采用ftp上传的形式。

在服务之窗发布、更新信息一般应自该信息产生、更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并送至上海税务机关实施上网发布操作。上海税务机关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布。更新已上网信息的,应详细提供更新说明,具体包括:需变更的内容、该信息原所属栏目等。

第十二条 长江经济带各省税务机关联络员应当及时、准确地报送本单位信息,并同时提供《审核表》和稿件,稿件应有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网站联络员原则上每月上报本单位长江经济带税收服务相关信息。对需要发布、更新或撤销的信息,应及时填写《审核表》,并送上海税务机关实施相应操作。

第四章 网络和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上海税务机关负责服务之窗的网络及信息安全总体规划、系统监控、数据备份,同时建立故障响应、故障处理、故障通告和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服务之窗发布信息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凡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

第十六条 网站管理工作中应当维护纳税人和相关使用人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提供任何企业、个人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上海税务机关负责按月统计并通报服务之窗稿件报送以及系统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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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5-04-30
文号:税总函[2015]2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5]24号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不仅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引发了新的投资热潮,开辟了就业增收新渠道,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空间,而且电子商务正加速与制造业融合,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催生新兴业态,成为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新力量,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与此同时,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亟需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为减少束缚电子商务发展的机制体制障碍,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在培育经济新动力,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依靠改革推动科学发展,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着力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重大问题,大力推进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建立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电子商务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创业活力,加速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 基本原则。一是积极推动。主动作为、支持发展。积极协调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各种矛盾与问题。在政府资源开放、网络安全保障、投融资支持、基础设施和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推进电子商务企业税费合理化,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释放电子商务发展潜力,提升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水平。二是逐步规范。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法无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最大限度减少对电子商务市场的行政干预。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要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活力,拓宽电子商务创新发展领域。三是加强引导。把握趋势、因势利导。加强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前瞻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研究,及时在商业模式创新、关键技术研发、国际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引导力度,引领电子商务向打造“双引擎”、实现“双目标”发展,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加速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步伐。

(三) 主要目标。到2020年,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安全可靠的电子商务大市场基本建成。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成为促进创业、稳定就业、改善民生服务的重要平台,对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起到关键性作用。

二、营造宽松发展环境

(四) 降低准入门槛。全面清理电子商务领域现有前置审批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国务院审改办,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一步简化注册资本登记,深入推进电子商务领域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改革。(工商总局、中央编办)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放宽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省级人民政府)推进对快递企业设立非法人快递末端网点实施备案制管理。(邮政局)简化境内电子商务企业海外上市审批流程,鼓励电子商务领域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人民银行)放开外商投资电子商务业务的外方持股比例限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探索建立能源、铁路、公共事业等行业电子商务服务的市场化机制。(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 合理降税减负。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加快推进“营改增”,逐步将旅游电子商务、生活服务类电子商务等相关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

(六) 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建立健全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研究鼓励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在境内上市等相关政策。(证监会)支持商业银行、担保存货管理机构及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无形资产、动产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融资服务。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理机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服务,进一步拓展电子商务企业融资渠道。(人民银行、商务部)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基金,加大对电子商务初创企业的支持。(发展改革委)

(七) 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竞争行为,促进建立开放、公平、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机制,完善部门间、区域间监管信息共享和职能衔接机制。依法打击网络虚假宣传、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反国家出口管制法规政策跨境销售两用品和技术、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行动,促进合法、诚信经营。(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重点查处达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商务部)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进一步加大网络商业方法领域发明专利保护力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进一步加大政府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采购的力度。(财政部)各级政府部门不得通过行政命令指定为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供应商,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电子商务的竞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促进就业创业

(八) 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指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统计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九) 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实训式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培训机制。推进国家电子商务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各类培训机构增加电子商务技能培训项目,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快培养电子商务领域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以及组织职工培训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络创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教育部、财政部)

(十) 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网络商户劳动用工,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应与招用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也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按规定将网络从业人员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其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长期雇用5人及以上的网络商户,可在工商注册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满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条件的网络商户,可享受社会保险优惠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推动转型升级

(十一) 创新服务民生方式。积极拓展信息消费新渠道,创新移动电子商务应用,支持面向城乡居民社区提供日常消费、家政服务、远程缴费、健康医疗等商业和综合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加快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提升文化企业网络服务能力,支持文化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支持教育、会展、咨询、广告、餐饮、娱乐等服务企业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鼓励支持旅游景点、酒店等开展线上营销,规范发展在线旅游预订市场,推动旅游在线服务模式创新。(旅游局、工商总局)加快建立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研究制定7天无理由退货实施细则,促进网络购物消费健康快速发展。(工商总局)

(十二) 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办网上商城,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支持中小零售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优势互补,加强服务资源整合,促进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融合互动。(商务部)推动各类专业市场建设网上市场,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加速向网络化市场转型,研究完善能源、化工、钢铁、林业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规范发展的相关措施。(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定完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网络经营行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市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推动医药电子商务发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商务部)

(十三) 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强互联网与农业农村融合发展,引入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管理理念和方式,研究制定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商务部、农业部)加强鲜活农产品标准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安全追溯体系、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信息进村入户,利用“万村千乡”市场网络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商务部、农业部)建设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宣传和销售地理标志产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促进品牌农产品走出去。鼓励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支持林业电子商务发展,逐步建立林产品交易诚信体系、林产品和林权交易服务体系。(林业局)

(十四) 创新工业生产组织方式。支持生产制造企业深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三维(3D)设计及打印等信息技术在生产制造各环节的应用,建立与客户电子商务系统对接的网络制造管理系统,提高加工订单的响应速度及柔性制造能力;面向网络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建立网络化经营管理模式,发展“以销定产”及“个性化定制”生产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开展品牌经营,优化配置研发、设计、生产、物流等优势资源,满足网络消费者需求。(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鼓励创意服务,探索建立生产性创新服务平台,面向初创企业及创意群体提供设计、测试、生产、融资、运营等创新创业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三、促进就业创业

(八) 鼓励电子商务领域就业创业。把发展电子商务促进就业纳入各地就业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整体规划。建立电子商务就业和社会保障指标统计制度。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子商务创业园区,指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用工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人才供求信息对接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统计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九) 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支持学校、企业及社会组织合作办学,探索实训式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与培训机制。推进国家电子商务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各类培训机构增加电子商务技能培训项目,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加快培养电子商务领域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以及组织职工培训的电子商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网络创业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教育部、财政部)

(十) 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权益。规范电子商务企业特别是网络商户劳动用工,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应与招用的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也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按规定将网络从业人员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对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其从业人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长期雇用5人及以上的网络商户,可在工商注册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满足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优惠政策条件的网络商户,可享受社会保险优惠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推动转型升级

(十一) 创新服务民生方式。积极拓展信息消费新渠道,创新移动电子商务应用,支持面向城乡居民社区提供日常消费、家政服务、远程缴费、健康医疗等商业和综合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加快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提升文化企业网络服务能力,支持文化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规范网络文化市场。支持教育、会展、咨询、广告、餐饮、娱乐等服务企业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鼓励支持旅游景点、酒店等开展线上营销,规范发展在线旅游预订市场,推动旅游在线服务模式创新。(旅游局、工商总局)加快建立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及售后维权机制,研究制定7天无理由退货实施细则,促进网络购物消费健康快速发展。(工商总局)

(十二) 推动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鼓励有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开办网上商城,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地理位置服务、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升流通效率和服务质量。支持中小零售企业与电子商务平台优势互补,加强服务资源整合,促进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融合互动。(商务部)推动各类专业市场建设网上市场,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加速向网络化市场转型,研究完善能源、化工、钢铁、林业等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规范发展的相关措施。(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定完善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网络经营行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市场监测监管体系建设,推动医药电子商务发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商务部)

(十三) 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加强互联网与农业农村融合发展,引入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等现代管理理念和方式,研究制定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商务部、农业部)加强鲜活农产品标准体系、动植物检疫体系、安全追溯体系、质量保障与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冷链基础设施。(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推动信息进村入户,利用“万村千乡”市场网络改善农村地区电子商务服务环境。(商务部、农业部)建设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支持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宣传和销售地理标志产品,鼓励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一村一品”,促进品牌农产品走出去。鼓励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支持林业电子商务发展,逐步建立林产品交易诚信体系、林产品和林权交易服务体系。(林业局)

(十四) 创新工业生产组织方式。支持生产制造企业深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三维(3D)设计及打印等信息技术在生产制造各环节的应用,建立与客户电子商务系统对接的网络制造管理系统,提高加工订单的响应速度及柔性制造能力;面向网络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建立网络化经营管理模式,发展“以销定产”及“个性化定制”生产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大力开展品牌经营,优化配置研发、设计、生产、物流等优势资源,满足网络消费者需求。(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鼓励创意服务,探索建立生产性创新服务平台,面向初创企业及创意群体提供设计、测试、生产、融资、运营等创新创业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

七、构筑安全保障防线

(二十三) 保障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电子商务企业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相关要求,采用安全可控的信息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建设完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数据资源安全管理体系和网络安全应急处置体系,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提高自身信息安全管理水平。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与网络安全专业服务机构、相关管理部门的合作,共享网络安全威胁预警信息,消除网络安全隐患,共同防范网络攻击破坏、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密码局) 

(二十四) 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建立电子认证信任体系,促进电子认证机构数字证书交叉互认和数字证书应用的互联互通,推广数字证书在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应用。建立电子合同等电子交易凭证的规范管理机制,确保网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电子商务交易各方信息保护,保障电子商务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密码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十五) 预防和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电子商务企业要切实履行违禁品信息巡查清理、交易记录及日志留存、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销售管制商品网络商户的资格审查和对异常交易、非法交易的监控,防范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给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洗钱等便利,并为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电子商务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跨机构合作机制,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上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公安部、工商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健全支撑体系

(二十六) 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快推进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研究制定或适时修订相关法规,明确电子票据、电子合同、电子检验检疫报告和证书、各类电子交易凭证等的法律效力,作为处理相关业务的合法凭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定适合电子商务特点的投诉管理制度,制定基于统一产品编码的电子商务交易产品质量信息发布规范,建立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和产品质量担保责任机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逐步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会计档案,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税务总局、财政部、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扩大电子商务统计的覆盖面,增强统计的及时性、真实性。(统计局、商务部)统一线上线下的商品编码标识,完善电子商务标准规范体系,研究电子商务基础性关键标准,积极主导和参与制定电子商务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委、商务部)

(二十七)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推进人口、法人、商标和产品质量等信息资源向电子商务企业和信用服务机构开放,逐步降低查询及利用成本。(工商总局、商务部、公安部、质检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商务部)推动电子商务领域应用网络身份证,完善网店实名制,鼓励发展社会化的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发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公共服务,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二十八) 强化科技与教育支撑。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理论、发展规律研究。加强电子商务领域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智能交易等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实施网络定制服务、网络平台服务、网络交易服务、网络贸易服务、网络交易保障服务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工程。强化产学研结合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企业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探索建立电子商务学科体系,引导高等院校加强电子商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更多的高层次复合型专门人才。(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建立预防网络诈骗、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等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服务机制。(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二十九) 协调推动区域电子商务发展。各地区要把电子商务列入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区域发展规划和对外经贸合作战略,立足城市产业发展特点和优势,引导各类电子商务业态和功能聚集,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统筹协调、错位发展。推动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基地建设。(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托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加快开展电子商务法规政策创新和试点示范工作,为国家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规和政策提供实践依据。加强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支持与指导。(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于2015年底前研究出台具体政策。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要完善电子商务跨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研究重大问题,加强指导和服务。有关社会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监督作用,推动行业自律和服务创新。相关部门、社团组织及企业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密切协作,开拓创新,共同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社会共治、辐射全球的电子商务大市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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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5-04
文号:国发[2015]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建[2015]114号 关于支持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决定,从2015年起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中央财政给予奖励资金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近年不断出台政策措施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极大地释放了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地方各级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加强业务指导与服务,有力地支持了小微企业发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正在形成。

但当前,财政资金使用较为分散,仍以项目管理为主,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缺乏有效的政策平台,支持政策传递距离长、“最后一公里”问题仍较为突出。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有利于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整合政策资源聚集服务要素,缩短政策流程提高效率,创新支持政策,探索建立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新机制。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持政策,通过打造支撑小微企业的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新型载体,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进一步释放微观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二)基本原则。

一是地方为主,中央引导。以城市为单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处理复杂信息的优势,突出地方在组织实施中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央主要给予资金支持与工作指导。

二是营造环境,公平竞争。财政支持立足于弥补市场失灵,不干预市场正常运行,主要通过新型载体等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内生动力。

三是创新机,探索经验。鼓励示范城市先行先试,探索以新型载体支撑小微企业发展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放大政策效果。

(三)示范工作内容。

中央财政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示范城市奖励支持,由示范城市统筹使用。示范城市不得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用于基地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要重点强化对创业创新基地(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微型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服务能力的支持,并以创业创新基地为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应聚焦小微企业发展必需的内容:

对入驻基地的小微企业适当减免经营场地、生产厂房费用等;

改进对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促进形成服务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服务体系;

协调落实支持创业就业以及鼓励创新的相关政策措施;

进一步实施简政放权等。示范城市应推广创业创新基地的成功做法与成熟经验,完善对基地外其他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扩大政策惠及范围。

三、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奖励政策及城市选择

(一)中央财政给予示范城市奖励支持。示范期内,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奖励总额为9亿元,一般城市(含直辖市所属区、县)奖励总额为6亿元。示范期为3年,奖励资金分年拨付。

(二)对示范城市实行绩效考核,建立退出机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对示范城市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对不能按期保质完成示范工作的城市,扣回奖励资金并责其退出示范;对示范工作完成好、成绩突出的城市,按奖励资金规模10%加大奖励。

(三)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选择示范城市。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将联合对申请示范的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组织现场公开答辩。

各地财政、工信、科技、商务、工商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谋划、组织有关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切实抓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申报指南另行发布。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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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4-16
文号:财建[2015]1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部发[2017]14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二、失业保险总费率已降至1%的省份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执行。

  三、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结合实际,认真测算,研究制定具体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平衡好降费率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加强基金运行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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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16
文号:人社部发[2017]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5]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税收服务经济发展的主动性

2015年以来,在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下,我国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就业形势稳定,城乡居民收入平稳增长,全面深化改革扎实推进。同时,新的增长动力正在形成之中,外部需求收缩,经济运行走势分化,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率为中心,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大定向调控力度,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保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综合平衡,调动各方积极性,狠抓工作落实,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顺应新常态、推动新发展的主动性。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税收促进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密切关注形势发展变化,主动寻找税收服务经济发展的结合点和切入点,积极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始终坚持依法征税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文件印发),把依法行政、依法征税贯穿税收工作全过程。

一是认真落实国家预算确定的税收收入任务。严格贯彻执行预算法,依法加强增收节支,构建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加强对税收收入的监测和分析,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强化税收收入入库管理,努力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奠定财力基础。

二是坚持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依法依规加强税收征管,严禁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超越权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税款,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收“过头税”、空转、转引税款、突击征税等违规行为。完善税收收入质量评价制度,实现税收收入真实、没有水分的增长。

三是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稳步推出和认真落实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全面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深入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税收个案批复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是精准开展税收分析和税收风险管理。认真落实税务总局下发的《进一步完善税收分析工作机制的意见》(税总发〔2014〕94号文件印发)和《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4〕105号文件印发),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深化数据分析,准确查找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风险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管理措施,促进堵漏增收。

三、认真落实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措施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积极稳妥深化税制改革,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生效,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一是积极深化税制改革。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税制改革,认真落实营改增、消费税、资源税等税制改革措施,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作用。分步稳妥做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等征管配套工作,保障改革顺利实施。

二是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不因收入形势严峻、征管难度大而不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为经济运行增添任何不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扩大消费、促进科技创新、鼓励创业就业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是做好出口退税工作。认真落实出口退(免)税管理规范,用好出口退税指标,强化分类管理和风险应对,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行为,为推动外贸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四、积极支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完善对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和管理服务措施,大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一是着力优化政策环境。深入分析电子商务、互联网+等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特点,积极探索支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特别是对处在起步阶段、规模不大但发展前途广阔、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经济形态,要严格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扶持政策,坚决杜绝违规收税现象。

二是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三是深入研究改进管理和服务的措施。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探索实施促进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健康规范发展的管理和服务措施。

五、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围绕简政放权、服务发展、国际协作、提质增效,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一是继续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规范审批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上取消下不取消”以及“明取消暗不取消”等做法。大力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二是认真实施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规范。狠抓纳税服务规范的落实,并在实践中持续改进、完善和升级。扎实做好税收征管规范的实施工作,并做到与前台纳税服务规范有机衔接、相互促进,通过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达到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目标。

三是认真落实服务国家战略的税收创新措施。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税收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三大战略”和上海、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发展的各项服务措施落到实处,并定期开展实施成效跟踪评估等工作,在服务国家战略中提升税收工作站位。

四是深入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双向发力,对A级信用纳税人提供便利,有序开展对税收“黑名单”纳税人的联合惩戒工作,促进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合法守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六、大力加强督查督办和绩效考核

加大对各级税务机关坚持依法征税、依法征管、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等方式,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规收税、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抓好对依法治税和服务经济发展工作的绩效考核,加强过程监控和结果运用,促进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带头做到依法治税,增强广大税务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做好各项工作的能力,促进提升税收工作法治化水平,更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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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5-05-05
文号:税总发[2015]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库[2015]89号 关于2015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  

为进一步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横向联网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横向联网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2014年,全国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量达到2.48亿笔,电子缴税金额达到8.5万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4.1%和29.6%。电子退库、更正、免抵调(以下简称电子退更免)业务在8个省(市)成功试点上线,全年处理业务457.7亿元。目前,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已经成为税收收入收缴的基本方式,在提高税收收入收缴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提升财税库部门公共服务能力、行政效能和宏观决策支持能力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国库)要进一步提高对横向联网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扩大横向联网覆盖范围、拓展创新业务推广应用、稳定和优化系统运行、深化信息共享和利用、完善制度机制,推进横向联网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2015年主要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扩大横向联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市、县横向联网上线范围和纳税人采用横向联网方式缴税的范围,提高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占比。 

(二)拓展横向联网创新业务推广应用。积极总结推广横向联网电子退更免业务试点经验,优化和规范业务处理流程,全面推行横向联网电子退更免业务。积极推广安全规范的销售点终端(POS)刷卡缴税、网银缴税等新型电子缴款方式。 

(三)强化横向联网系统运行维护。建立健全跨部门紧密联合运行维护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在故障出现第一时点全面响应及处置。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横向联网系统运行问题,做好系统及相关软硬件环境的日常维护工作,提高系统运行稳定性。 

(四)深化财税信息共享和分析利用。积极推进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建立财税信息交换统一框架。加强财税信息的分析利用,促进提高预算执行分析预测水平和国库现金流量预测水平。 

(五)推进相关制度修订完善工作。根据横向联网工作发展要求,开展相关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 

(六)做好税务系统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上线工作。按照工作计划,2015年,将完成河北、宁夏,贵州、云南、广西、湖南、青海、海南、西藏、甘肃、安徽、新疆、四川、吉林省(自治区)的正式上线工作。各上线地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人民银行(国库)要抓紧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全力保障,加强协作,确保系统平稳顺利上线。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完善协调机制。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要巩固完善各层级、点对点的联系机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负责人员,保持联络畅通,定期沟通交流,加强协调配合,研究横向联网相关工作。 

(二)夯实工作基础。各联网单位要定期评估本单位业务量增长情况和系统性能,及时升级优化系统及网络、服务器、存储设备、数据库等软硬件环境,满足横向联网业务发展需要。新上线单位要做好设备配置、网络连接、数据整理等准备工作,按照《2015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上线测试时间安排》(见附件)进行联调测试,及时排除测试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测试后,方可组织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积极宣传横向联网知识和工作成效,提高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横向联网的认知度,开展好纳税人委托商业银行划缴税款签约工作。做好纳税人服务工作,及时帮助纳税人解决采用横向联网方式缴税时遇到的问题。加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有关业务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注意跟踪反馈。要做好系统运行情况的跟踪记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总结经验,细化操作规程,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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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4-23
文号:财库[2015]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函[2017]4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名单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发挥内部控制专家智库作用,加快推动我国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经社会公开选聘,我部聘任万建国等110位人士为新一届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任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12月。现将咨询专家名单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咨询专家的权利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有关工作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就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我国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优先承担有关内部控制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五)优先参与内部控制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

  (六)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二、咨询专家的义务

  咨询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保质地完成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对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

  (二)积极服务内部控制标准制定,及时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反馈内部控制标准研究中的有关情况,并对有关内部控制标准的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等积极反馈意见建议;

  (三)宣传和推动内部控制标准应用,及时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反馈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内部控制标准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意见建议,并定期将有关成果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报告,其中,来自政府部门的专家应每年至少提供一份关于本部门(或本系统)内部控制规范应用与实施情况的工作报告(或调研报告),来自实务界的专家应每年至少提供一份关于本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实施情况的工作报告(或调研报告),来自理论界的专家应在任期内至少完成一项内部控制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一篇内部控制相关论文,来自中介机构的专家应每年至少提供一份关于开展内部控制鉴证和咨询业务经验做法的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

  (四)按时参加咨询专家会议以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各项活动;

  (五)配合做好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建设过程中的材料提供、调研、案例总结、相关评审等工作;

  (六)不得以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名义招揽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业务;

  (七) 按照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八)及时告知个人工作及联系方式变动情况。

  三、咨询专家的管理

  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对咨询专家在聘任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和考核评价,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再符合继续担任咨询专家聘任条件的,将不予续聘。咨询专家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提交履行咨询专家职责相关工作报告。

  “不认真履行职责”包括下列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向其布置的内部控制标准相关工作任务或对相关工作任务敷衍塞责,经催告后拒不改正的;

  (二)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积极配合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内部控制标准相关材料提供、调研等工作的;

  (三)未按要求提供履行咨询专家职责相关工作报告的;

  (四)以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五)未按要求承担保密义务的;

  (六)其他未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

  希望各位咨询专家按照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的工作规程认真履职尽责,充分发挥政策咨询和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我国内部控制标准建设建言献策,为促进我国内部控制标准体系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贡献力量!

  四、咨询专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

  万建国    武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马  东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管理局财务处处长

  马  跃    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处长

  王一淮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室主任、证券部主任

  王东普    北京中佳誉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王冬生    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裁、主管合伙人

  王  伟    中移在线数字服务园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庆山    河南省国资委监事会处级专职监事

  王  宏    财政部驻贵州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副监察专员

  王泽彩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办公室主任

  王衍行    光大银行巡视专员

  王海瑛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风险咨询主管合伙人

  王朝旭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审计室主任

  王  雷    北京大学审计室主任兼内控办主任

  王  蕾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资产内控处处长

  韦邦国    安徽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外派财务总监

  韦秀长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部总经理

  区啸翔    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席

  邓  雪    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总经理

  达  娃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总会计师

  曲大成    北京理工大学软件学院党委书记

  任德辉    中瑞岳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

  庄江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副总监

  刘卫峰    包商银行审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刘立善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总会计师

  刘永泽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刘延平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总会计师

  刘金文    军事经济学院军队审计系学科带头人、教授

  刘绍培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控风险处处长

  刘  鹏    银监会审慎规制局资本规制处处长

  刘震环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委书记、执委会成员

  齐  军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财务处处长

  齐  英    北京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处处长

  池国华    南京审计大学审计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孙开宝    淮阴工学院财务处处长

  李文杰    中国航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审计部总经理

  李金平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监督检查处处长、内控办主任

  李春瑜    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副总裁

  李  洪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管委会执委、高级合伙人、总审计师

  李晓慧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李  萌    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局财务管理处处长

  李啸虎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经理

  李淑娟    吉林省金恒企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善民    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副校长、教授

  李颖琦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工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杨有红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杨  帆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风控部经理

  杨  充    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部稽核处副处长

  杨丽波    辽宁省抚顺市财政局副局长

  肖金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副总监

  吴江龙    徐工集团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何祚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

  余勇晖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总会计师

  余  颖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汪丹梅    江苏省人民医院资产处处长

  沈  芳    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

  沈  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内控研究所所长、教授

  张龙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审计研究所所长、教授

  张有达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张庆龙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务部副主任、教授

  张  军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财务总监

  张  红    国家质检总局督查内审司副司长

  张志宏    哈尔滨师范大学总会计师

  张丽艳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审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张国军    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

  张宝红    中国中化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张健光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学院副教授

  张  锋    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副监察专员兼纪检组长

  张  斌    北京华软新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陈明忠    浪潮通用软件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  翔    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产品总监

  陈嘉龄    陈与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

  陈震晗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和风险部副部长

  武  瑶    普华永道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风险及控制服务部门合伙人

  武德昆    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主任

  林钟高    安徽工业大学副校长、教授

  林  斌    中山大学企业与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周常盛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财政局副局长

  周锦荣    香港正通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郑洪涛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法人治理与风险控制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赵美荣    北京师范大学审计处副处长

  赵善强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风险咨询主管合伙人

  郝建国    北京玮博合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培训部主任

  侯常敏    北京同仁医院院长助理、财务处处长

  洪学智    北京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副研究员

  袁  淳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

  贾  丽    中央电视台财务中心计划处副处长

  倪小平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政务咨询部总经理

  徐  捷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伙人

  高艳霞    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企财二处处长

  郭军旺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监管四处调研员

  唐大鹏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主任助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

  诸  凡    中国外运长航集团审计部总经理

  曹升元    山东大学总会计师

  曹军武    北京华清风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彭  莉    教育部财务司预算处副处长

  董必荣    南京审计大学会计学院院长、教授

  蒋鹏俊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焦晓宁    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

  曾一龙    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广核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甄淑霞    中纪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正局级)

  蔡伟荣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南区主管合伙人、亚太区上市

  服务主管合伙人

  蔡  春    西南财经大学科研处处长、教授

  蔡淑莲    国富浩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兼审计部主管

  臧明仪    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公司治理监管处处长

  滕双杰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财务会计处调研员

  潘文立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公室主任

  操礼庆    安徽省立医院总会计师

  冀  涛    中国铁建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瞿介明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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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02-08
文号:财会函[20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5]2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注册费

    (一)新药注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新药(含参照新药申报的进口药品)注册(包括临床试验注册、生产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二)仿制药注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仿制药(含参照仿制药申报的进口药品)注册(包括生产注册、需要临床试验的生产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三)补充申请注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进口药品和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注册申请(变更已获准证明文件及附件中载明事项的注册申请,下同),以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国产药品补充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属于备案的药品补充申请事项时,不得收费。

  (四)再注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继续生产或者进口该药品的注册申请,下同),以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国产药品再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五)药品注册加急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药品注册(包括新药注册、仿制药注册、补充申请注册和再注册)加急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加急申请受理的条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药品注册费后,不得在审评、现场检查过程中再向药品注册申请人收取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一)首次注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以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二)变更注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申请(变更已获准证明文件及附件中载明事项和内容的注册申请,下同),以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三)延续注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申请(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满,办理延期的注册申请,下同),以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四)临床试验申请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境内和进口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分类办法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包括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和临床试验申请)加急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加急申请受理的条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后,不得在审评、现场检查过程中再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收取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认证费

    (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属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在对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进行GMP认证,以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生物制品以外的其他药品生产单位进行GMP认证时,向申请人收取。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省及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药品经营单位进行GSP认证时,向申请人收取。

  四、药品保护费

    (一)药品行政保护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在受理涉外药品行政保护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二)中药品种保护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属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以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中药品种保护申请时,向申请人收取。

  五、检验费

    (一)药品检验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属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属检验机构,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药品进行注册检验以及其他强制性检验时,向被检验单位和个人收取。

  (二)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检验机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注册检验时,向被检验单位和个人收取。

  对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进行监督性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六、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受理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进口、出口许可申请并核发《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时,向申请人收取。

  七、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申请药品行政保护和中药品种保护的,免收药品保护费。

  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产品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述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九、收费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及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同级国库,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注册、检验、认证等工作所需经费,通过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十一、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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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4-21
文号:财税[201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库[2015]91号 财政部关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适应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需要,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以及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现就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债券发行的会计处理  

(一)省级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收入时。  

借:国库存款  

   贷:债务收入——地方政府债务收入——专项债务收入——**基金债务收入 

二、专项债券转贷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转贷给下级财政部门时。  

借:债务转贷支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基金债务转贷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实际收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转贷收入时。  

借:国库存款  

  贷:债务转贷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基金债务转贷收入 

三、专项债券收入安排支出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将专项债券收入或专项债券转贷收入安排用于本级政府项目支出时。  

借:基金预算支出——**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贷:国库存款

四、专项债券还本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偿还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金时。  

借:债务还本支出——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偿还代收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借: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国库存款 

(三)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国库存款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资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为弥补**基金收入不足从公益性项目单位调入资金用于偿付专项债券本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调入资金——政府性基金调入资金——调入专项收入——**基金调入专项收入 

五、专项债券付息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偿还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利息资金时。  

借:基金预算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地方政府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付息资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偿还代收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付息资金时  

借: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国库存款 

(三)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付息资金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国库存款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付息资金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六、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支付本级承担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时。  

借:基金预算支出——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基金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代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支付代收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时  

借:暂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贷:国库存款 

(三)上级财政部门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贷:国库存款 

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缴来的垫付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时  

借:国库存款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七、通过年终结算扣缴专项债券本息费的会计处理 

(一)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金,通过年终结算扣缴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与上级往来 

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还本支出  

借:债务还本支出——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  

借:与下级往来  

   贷:暂存款/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利息,通过年终结算扣缴利息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与上级往来 

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付息支出  

借:基金预算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地方政府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  

借:与下级往来  

   贷:暂存款/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三)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相关费用,通过年终结算扣缴时。  

借: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贷:与上级往来 

列报支出时,对应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的发行相关费用支出  

借:基金预算支出——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基金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贷:暂付款—**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费用 

上级财政部门年终结算扣缴时  

借:与下级往来  

    贷:暂存款/暂付款—**地方政府**基金债务发行费用 

(四)省级以下财政部门未按时上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的,通过年终结算扣缴罚息时。  

借:上解支出——**基金  

   贷:与上级往来 

 

上级财政部门会计处理为:  

借:与下级往来  

     贷:上解收入——**基金 

八、年终转账的会计处理  

(一)与专项债券相关的收入类科目年终转账时。  

借:债务收入——地方政府债务收入——专项债务收入——**基金债务收入  

       债务转贷收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收入——**基金债务转贷收入  

       调入资金——政府性基金调入资金——调入专项收入——**基金调入专项收入  

      上解收入——**基金  

     贷:基金预算结余——**基金结余 

(二)与专项债券相关的支出类科目年终转账时。  

借:基金预算结余——**基金结余  

   贷:债务还本支出——地方政府债务还本支出——专项债务还本支出——**基金债务还本支出  

          债务转贷支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基金债务转贷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基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债务付息支出——地方政府债务付息支出——专项债务付息支出——**基金债务付息支出  

           基金预算支出——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费用支出——专项债务发行费用支出——**基金债务发行费用支出  

         上解支出——**基金 

九、其他事项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置相应的辅助账,详细记录发行、收到和转贷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金额、种类、期限、发行日、到期日、票面利率、偿还及付息情况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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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04-20
文号:财库[2015]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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