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7-03-24
文号:税总发[2017]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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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单位,驻税务总局纪检组办公室:

  为加强税务总局机关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机关事务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16]349号)和《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16]346号)精神,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际情况,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机关事务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16〕349号)和《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16〕3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税务总局机关和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努力打造节约型税务机关,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节约型公共机构建设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强化国税系统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突出重点用能单位引领作用,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循环利用,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积极响应“绿色建筑行动、绿色办公行动、绿色出行行动、绿色食堂行动、绿色信息行动、绿色文化行动”的倡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规范、开展技术创新、推广使用节能设备、做好动态检测,同时注重节约文化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引领作用,把节能管理从个人意识层面上升到文化的高度加以深化,大力宣传先进的节约理念,强化税务干部职工责任意识、参与意识,促进日常节能管理工作,用文化的力量引领国税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全面开展。

  二、基本原则

  控制总量,优化存量。坚持在现有人员、机构不变的情况下,严格控制机关资源消耗总量不再增加。采取现代化节能措施,对现有的能耗总量采取结构性优化,每年根据实际,确定节能减排目标,发挥节约能源资源约束性作用。

  循环利用,提高效率。坚持再循环、再利用的原则,加大节约能源资源资金投入,引进并采取现代技术手段,进一步推进技术节能改造,适时更新办公设备,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物尽其用,节约资源,促进减排。

  完善机制,创新驱动。建立健全国税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体系,完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科学高效。坚持技术节能、技术减排,采用推广节约能源资源新技术利用,实现节约能源资源效益最大化。

  强化约束,推动落实。探索逐步将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每年确定约束性指标,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加强考核,完善激励和惩戒措施,增强用能单位和干部个人自觉节约能源资源的内生动力。

  三、主要目标

  (一)管理目标。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体系,到2017年底,逐步建立完善的国税系统节约能源资源管理机制和管理体系,形成比较完善的所属公共机构和重点用能单位统计考核制度。

  (二)节约能源目标。实施能源和水资源总量与强度双控,到2017年底,国税系统所属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用水量,与2016年同比分别下降2%、1%、2%。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税系统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具体工作部署,逐步建立健全国税系统各级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机构,强化节约能源资源岗位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节约能源资源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税务总局将加强国税系统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工作。各地国税机关加强与地方节能减排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节能减排具体工作的落实。

  (二)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资源法律法规。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机关事务工作“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16〕349号)和《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管节能〔2016〕346号),对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国税系统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措施,认真落实好工作职责,确保节约能源资源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三)落实节约能源资源工作五年规划。切实增强节能减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统筹兼顾、科学管控、稳步推进、注重效率的原则,切实加强节能减排目标、建筑设备节能管理、日常办公节能管理、节能技术改造等工作规划,在准确把握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科学规划节能减排工作,明确长期目标和短期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节能减排工作有序推进、稳步提升。

  (四)强化能耗统计管理。加强能耗监测信息化建设,采用互联网+模式,增加设备能源管理服务。各级国税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建立统计台账,按照要求按时定期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逐步建立起能耗监测平台,加强数据分析,提高使用效率。

  (五)认真落实节能减排各项措施。一是要建立节能联络员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信息,协调督促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情况,分析能耗数据和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要加强节能工作业务培训。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能源统计报送、节能管理、节能法规政策等业务培训,大力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宣传国家最新的节能减排政策,提高干部职工节能意识。开展交流,学习借鉴其他单位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推进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三是要细化节能标准和管理要求。从一滴水、一张纸、一滴油、一度电等环节入手设置节能标准,在重点区域设置提示标识,用严格的制度规范节能工作。加强技术改造,推行无纸化办公等节能措施。四是要创新节能工作载体。鼓励基层单位以低碳、环保、绿色、共享为理念,组织开展“无车日”“无车周”“无水日”“无电日”、能源紧缺体验等主题实践活动,培养节能习惯,打造节能活动品牌,引领全系统节能减排工作有序开展,营造浓厚的节能工作氛围。五是要开展绿色系列行动。推动建筑绿色化改造,组织开展节约型办公区建设,实施办公区综合节能评价,有针对性地实施节能节水综合改造,推进办公建筑绿色化改造试点示范。开展绿色办公行动,实行办公环境绿色化,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开展绿色出行,推行应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绿色食堂行动,推广食堂节能节水设备、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和餐厨垃圾处理设备,促进厨房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开展绿色信息行动,加强数据中心机房节能管理,实施数据中心机房节能改造,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开展绿色文化行动,加强节约能源资源和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宣传周、中国水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六是要强化节水管理。开展水资源利用论证和水平衡分析,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加强用水指标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供水系统,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七是要开展示范单位创建。推动国税系统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开展示范单位动态管理,开展经验交流、典型案例推广活动,发挥示范单位效应。八是要完善资源回收利用长效机制。继续推进废旧电子产品、办公用品等循环综合利用,加强废旧商品、生活垃圾等分类收集,到2020年,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率力争达到80%以上。九是要优先绿色采购。严格执行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产品。十是要提倡绿色办公。推广办公电子化、无纸化,减少纸质文件、资料印发数量,减少使用签字笔、纸杯等一次性办公用品。倡导高峰时段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使用空调时关好门窗,严格执行空调设定温度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高于20度。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上下两层楼不乘电梯。开展“零待机”能耗活动,推广节能插座等降低待机能耗的技术产品。

  五、保障措施

  扎实做好国税系统节能减排工作是贯彻落实节约能源资源“十三五”规划、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举措。要站在科学发展的高度,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大局意识,切实抓好节能减排工作,为税收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的领导,科学确定节能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管理职责,将责任落实到人。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节能减排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相关主要负责人要认真担负起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职责,狠抓落实。

  (二)加强督促检查。要将节约能源资源工作列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始专项检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节约能源资源责任落实。坚决防止和杜绝形式主义,避免出现“空、偏、虚”等应付工作的现象。对既定节能目标和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敷衍塞责、效果不好的,要严肃批评并问责。

  (三)加强生态文明宣传。组织开展全国低碳日、节能宣传周、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生态文明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开展“节能达人”评选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养成勤俭节约、节能环保、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四)加强统筹兼顾。处理好节约能源资源与正常工作需要的关系,不能为了节能减排而影响了必要的工作条件。要转变干部作风,力争通过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促进节能减排。要处理好总量和结构的关系,合理调配,提高效率,以节约能源资源的成效推动税收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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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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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