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运行函[2017]142号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做好2017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4-05
文号:工信部运行函[2017]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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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的部署,我们研究制定了2017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具体如下: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更加注重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服务的工作取向,更加强化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各项惠企减负政策和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制止各种涉企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行为,以更明显的减负成效回应社会期待,为稳定经济增长和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重点工作

  (一) 深入推进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建立实施清单制度

  1.继续清理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建立实施清单制度。梳理中央部门设立的涉企保证金项目,适时公布清单;同时督促各地区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公布本地区实施的涉企保证金项目清单,建立常态化的公示机制。继续落实好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各项措施,巩固相关工作成果。做好涉企保证金清理取消后的相关工作,坚决查处各种清单之外违规向企业征收保证金的行为,推动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在保障必要的行政管理工作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用。

  (二) 建设减轻企业负担综合平台,将服务企业发展工作推向深入

  2.整合现有的企业负担调查系统、涉企收费清单查询系统,进一步拓展内容和功能,建设形成减轻企业负担综合平台,作为全系统深化企业服务工作的重要举措。拓展清单查询系统的内容,逐步将涉企保证金、行政审批及中介服务事项、行政检查清单纳入其中,为企业提供查询服务。梳理中央及各地区惠企减负政策,建设惠企减负政策数据库,并公开为企业提供查询。建设企业网上举报平台,建立台账管理和督办制度。研究制定综合平台管理办法,形成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 巩固涉企收费清理规范系列行动成果,进一步抓好重点领域的清理整治工作

  3.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巩固好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系列行动的成果,确保各项问题的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深入实施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全面建立政府定价的收费目录清单,督促各地区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形成常态化公示机制。

  4.进一步清理、整合和规范一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加大普遍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5.进一步清理规范重点领域涉企收费。全面梳理政府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政府定价,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收费监管,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根据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对本领域中介服务收费进行清查,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继续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党建、外事等事项与行政机关分离,从源头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继续规范金融、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和环节收费。

  (四) 进一步完善举报查处机制,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企业负担的违规行为

  6.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制止超范围、超标准、超时限征收的行为。制止各种依托电子政务平台以及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行政职权向企业提供经营服务的行为,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制止行业协会商会依托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入会,或利用行业影响力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方式收取费用的行为,取消违规收费项目。制止借公共活动及其他名义强制要求企业捐赠赞助、订购报刊杂志、接受指定服务并付费、强制占用企业财物等各种摊派行为。

  7.完善企业举报查处机制,依托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平台受理企业对各种加重企业负担问题的举报,建立台账制度,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企业,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确属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的违规行为要坚决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 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宣传,进一步促进惠企减负政策的落实

  8.抓好各项惠企减负政策的督促落实,进一步推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建立政策跟踪督促制度,将各项减税降费和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巩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成果,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将取消、调整、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措施逐项落实到位,形成扶持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

  9.加强政策宣传培训。继续通过现场咨询、在线访谈、专家解读、政策培训等多种形式对惠企减负政策进行宣传解读,重点要对中央和各地区的降成本政策以及涉企收费等行政事项清单进行广泛宣传,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培训和咨询服务,让企业知晓和熟悉相关的政策和清单。联席会议将于2017年三季度组织举办第六届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活动,请各地区、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工作,并在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

  10.继续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审计署在审计项目中关注涉企收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发现的问题,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形成督促政策落实和规范涉企收费的长效机制。

  11.加强监督检查,完善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地区以及各种违规收费行为,给予曝光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2017年二季度,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将对各地区、各部门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开展督导抽查;四季度,联席会议还将组织开展全国专项督查,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落实好减轻企业负担各项重点任务。

  (六) 继续抓好调查评价,加强企业负担重大问题的研究

  12.深入抓好调查评价工作。联席会议将于二季度组织开展全国企业负担在线调查,各地区要组织企业做好调查培训和填报工作,逐步扩大调查样本,提升调查质量;要加强重点行业和典型企业分析,多“解剖麻雀”,进一步摸清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成本负担问题和政策诉求;对企业在调查中反映的具体问题和建议,要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解决并建立反馈机制。进一步深化企业负担评价工作,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并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针对评估中反映的问题改进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13.加强重大问题研究。围绕企业成本负担合理区间等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企业成本国际比较和企业满意度测评,跟踪去产能和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的成本负担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适时组织地区交流和专题培训,共同对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加强全系统的队伍建设。

  三、有关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各项重点任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抓好工作衔接和督促落实。各地区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负责本地区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组织实施,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任务落实。有关方案于2017年4月底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 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做好配合,密切工作交流,形成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要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反映相关政策措施、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各地区减负办还要主动向所在省(区、市)党委、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争取支持。

  (三) 加强督导检查。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各项重点任务的责任人和时间表,及时抓好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还要加强舆论引导,强化社会监督,进一步促进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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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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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