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运行[2019]819号 关于做好2019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5-07
文号:发改运行[2019]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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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林草局、铁路局、民航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铁路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物价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三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年度目标任务均顺利完成。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27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个字上下功夫,巩固“三去一降一补”成果,加大“破、立、降”力度,降低全社会各类营商成本,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坚持降成本与推进高质量发展相结合,坚持降成本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坚持降低企业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继续推动大规模减税和降费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落实好将制造业等行业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10%的税率降至9%等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二)加大税收减免力度。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三)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一半。至2024年底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授权各省(区、市)在50%幅度内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此项收费。对产教融合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落实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

  (四)继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清理规范部分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降低因私普通护照等出入境证照、部分商标注册及无线电频率占用收费标准。开展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切实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进一步清理规范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进一步打破中介服务垄断。

  (五)持续推动网络提速降费。实现中小企业宽带资费再降低15%,移动网络流量平均资费再降低20%以上。

  (六)确保清费减负措施落到实处。加大对转供电环节以及铁路、港口、民航、电信等领域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乱收费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和整治力度。

  三、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七)畅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改革完善货币信贷投放机制,抓紧建立对中小银行实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的政策框架,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降低小微企业信贷综合融资成本,精准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八)更好地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强化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着力破解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问题。实施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的奖补政策,健全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九)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推动商业银行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健全并落实尽职免责制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激励银行加强普惠金融业务。

  (十)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推动债券品种创新,扩大优质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实施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适时启动股权融资支持工具

  (十一)清理规范银行及中介服务收费。推动银行业进一步减费让利。加强监管督导和检查,深入整治不当收费,严禁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或收费。

  四、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二)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修订工作,进一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扩大信息公开范围,丰富信息公开内容,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政策透明度和清单使用便捷性。

  (十三)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继续压减行政许可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强制性认证种类,优化审批许可或评价发证流程。在自贸试验区率先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项目审批前置性条件,推广投资项目承诺制。在全国推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大幅缩短全流程审批时间。继续压缩开办企业、注册商标、获得电力等时间,优化注销、破产办理流程。

  (十四)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和公正监管制度,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十五)持续优化政府服务。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使更多事项不见面办理,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要“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最多跑一次”。确保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同步实现“互联网+监管”功能。

  五、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十六)下调企业社保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

  (十七)稳定社保缴费方式。稳步推进社保征收体制改革,各地在改革过程中不得采取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十八)保持前期政策连续性。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底;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

  (十九)合理确定社保缴费基数。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六、继续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运用降低增值税税率和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产生的降价空间,以及通过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年限政策和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等措施降电价,使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

  (二十一)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放开所有经营性行业发用电计划,鼓励售电公司代理中小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清洁能源参与交易。

  (二十二)降低企业用地综合成本。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供应管理政策,加快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政策落地,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用地。

  七、推进物流降本增效

  (二十三)取消或降低一批公路、铁路、民航、港口收费。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货车使用非现金支付、客车ETC等优惠政策,优化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下浮铁路货物执行运价,将降低增值税税率的实惠传导至下游企业;进一步清理规范铁路货运杂费及铁路专用线等收费。减并港口收费项目,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货物港务费等收费标准。降低民用机场收费。引导督促国际班轮公司降低码头操作费及单证类附加费。

  (二十四)着力提高物流效率。深入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加强多式联运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建设。全面推广无车承运人发展,促进模式创新和资源整合。推进城市绿色配送示范工程建设。

  (二十五)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两年内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力争提前实现,做到不停车快捷收费,加快通行。

  八、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六)加大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力度。加大对企业收取保证金行为的检查指导力度,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建设,推行银行保函替代、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减轻建筑业成本负担。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政策。

  九、支持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七)引导企业加强成本管控和提升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强化资源能源集约管理,推进资源能源高效循环利用,做好成本控制。支持企业深入推进管理、产品、组织、业态及模式创新,拓宽效益提升空间。

  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完善降成本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会商,密切跟踪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扎实推进降成本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强降成本政策宣传,让企业了解并用好各项优惠政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加强对各地好的经验、做法的梳理,并做好宣传和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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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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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分别单独计算的应纳税额

  抵免限额 = 该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 +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 + 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4.算出应补 / 应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