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5月16日
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加快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提高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两年内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按照“远近结合、统筹谋划,科学设计、有序推进,安全稳定、提效降费”的原则,明确技术路线,加快工程建设,力争2019年底前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费体系。按照实现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辅以车牌图像识别、多种支付手段融合应用的技术路线,制定印发总体技术方案、工程建设方案、运营和服务规则、网络安全防护制度。(交通运输部负责,2019年5月底前完成)推进中央与地方两级运营管理等系统升级,收费站、收费车道、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门架系统硬件及软件标准化建设改造,加强系统网络安全保障。(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开展系统联调联试,基本具备系统切换条件。(交通运输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适时实现新旧系统切换,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交通运输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推广应用。制定印发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应用服务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2019年5月底前完成)拓展服务功能,鼓励ETC在停车场等涉车场所应用。(交通运输部牵头)加快现有车辆免费安装ETC车载装置。组织发行单位开展互联网发行、预约安装、上门安装等服务。依托商业银行网点以及汽车主机厂、4S店、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出入口广场等车辆集中场所,增加安装网点,方便公众就近便捷免费安装。组织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深入居民小区和村镇,开展宣传和安装服务,2019年底前各省(区、市)高速公路入口车辆使用ETC比例达到90%以上,同时实现手机移动支付在人工收费车道全覆盖。完善结算系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人民银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汽车预置安装。2019年底前完成ETC车载装置技术标准制定工作,从2020年7月1日起,新申请批准的车型应在选装配置中增加ETC车载装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交通运输部配合)升级优化ETC车载装置,研究推动ETC与新技术融合发展。(交通运输部负责,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实现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共享,便利车辆安装ETC车载装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负责)
(三)加快修订完善法规政策。加快推进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司法部负责,交通运输部配合)清理规范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出台优化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通行费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2019年6月底前完成)修订《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交通运输部负责)调整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车(轴)型收费,并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同步实施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不停车称重检测。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引导拥堵路段、时段车辆科学分流,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研究统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摩托车高速公路通行管理政策。(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完善高速公路信用体系,对偷逃车辆通行费等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民银行等配合)
(四)推动政府收费公路存量债务置换。允许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截至2014年底符合政策规定的政府收费公路存量债务,优化债务结构,减轻债务利息负担,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为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创造有利条件。(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交通运输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等参加的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定期汇总分析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牵头)各地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应急工程简化基建程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细化工作方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多从用户角度出发,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基本情况,完善政策措施。要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层层压实责任,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地方债务管理平稳有序。(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要对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给予资金支持。部级系统建设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从车辆购置税资金中列支。(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负责)各地ETC车载装置安装、系统和设施建设改造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采用通行费收入列支、财政补助等方式解决,鼓励各地通过市场机制筹集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通过结构调整安排车辆购置税资金,对各地相关设施和系统建设改造予以适当补助。(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负责)
(四)强化安全管理。加强相关设施和系统建设改造期间施工管理,加强后期运营管理,加强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拆除高速公路省界正线收费设施,保障正线公路畅通;对正线外的设施,要统筹应急、养护、服务、监督检查和公安查控等工作需要综合利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妥善分流安置收费人员。各地要坚持属地负责和转岗不下岗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方案,以内部择优转岗为主,多渠道分流安置收费人员,依法妥善处理职工人事劳动关系,保障收费人员合法权益。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导)
(六)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交通运输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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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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