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商办流通函[2020]149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7年,商务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78号),确立了重点零售企业联系制度及百家企业名单。近年来,零售业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重点零售企业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充分发挥了稳价保供的积极作用。为持续推动零售业创新转型工作,更好地发挥重点零售企业示范引领作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重点零售企业动态管理

  坚持“政府指导、企业自愿、多方协同、上下联动”的原则,统筹考虑企业现状与发展潜力,兼顾超市、便利店、百货店、购物中心等主要业态结构与分布,结合企业智能化、标准化、集约化等方面发展水平,在《商务部重点联系的零售企业名单(2017 年版)》(见附件1)的基础上,继续透选一批规模较大、创新能力强、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行业龙头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名单;对未按规定报告企业发展情况、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亏损或被整体收购的,视情调整出重点零售企业名单,建立“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

  二、重点零售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基本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经营,依法纳税,重合同守信用,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

  2.注重企业文化塑造与培育,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具有特色鲜明的服务模式与运营体系。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明确的发展战略规划。

  4.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化转型,在应用新技术、发展新业态、推广新模式上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5.充分发挥流通骨干龙头企业作用,在市场稳价保供中作出积极贡献。

  6.能够积极参与商务部门组织的交流活动,及时向商务部门报告企业重大改革创新举措,定期向商务部门报告企业经营情况。

  (二)指标要求。

  1.以百货店、购物中心为主营业态的,年销售规模需在20亿元以上。

  2.以连锁超市、便利店、专卖店为主营业态的,年销售规模需在10亿元以上,直营门店数量需占30%以上。

  3.经营范围涵盖两种以上的综合性零售企业,年销售规模需在30亿元以上。

  三、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连锁企业需由全国性总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认真如实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地方推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条件,对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推荐企业名单及意见;对于《商务部重点联系的零售企业名单(2017 年版)》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及时提出调整理由和意见。

  (三)公示发布。商务部将对企业规模、影响力、示范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定重点零售企业名单并公示发布。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本地重点零售企业的指导,有关材料(含电子版)请于 2020 年 5 月 30 日前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联系人:王巧璐 胡迪

  传真:010-85093762

  邮箱:hudi@mofcom.gov.cn

  附件:

  1.商务部重点联系零售企业名单(2017年版)


商务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


商务部重点联系零售企业名单(2017年版)


  1.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3.北京华冠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4.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5.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北京新燕莎商业有限公司

  7.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天津一商友谊股份有限公司

  10.邯郸市阳光百货集团总公司

  11.河北保百集团有限公司

  12.河北国大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13.河北惠友商业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14.河北美食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15.家乐园商贸股份有限公司

  16.秦皇岛兴龙广缘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17.石家庄北国人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信誉楼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20.山西美特好连锁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21.山西省太原唐久超市有限公司

  22.山西铜锣湾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23.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大商集团

  25.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6.长春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

  27.哈尔滨中央红小月亮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28.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29.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上海第一食品连锁发展有限公司

  31.上海联华快客便利有限公司

  32.上海良友金伴便利连锁有限公司

  33.德基广场有限公司

  34.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35.三胞集团有限公司

  36.苏果超市有限公司

  37.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8.苏州美罗百货有限公司

  39.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0.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41.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2.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3.雄风集团有限公司

  44.浙北大厦集团有限公司

  45.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

  46.加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47.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48.安徽商之都股份有限公司

  49.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51.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52.江西坚强百货连锁有限公司

  53.九江联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54.济南华联商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5.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6.山东德州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7.山东泰山新合作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58.山东滩坊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9.烟台市振华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1.淄博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62.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3.青岛海丽达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64.青岛海信东海商贸有限公司

  65.青岛利客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6.青岛维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7.河南正道商业有限公司

  68.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69.湖北良品铺子食品有限公司

  70.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71.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2.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3.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4.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75.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76.广东天河城百货有限公司

  77.广东量加量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78.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79.广州市好又多百货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80.广州市汇美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1.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

  82.名创优品股份有限公司

  83.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84.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85.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6.深圳百果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87.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88.华润置地深圳万象城

  89.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90.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91.海南生生百货商场

  92.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93.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

  94.云南健之佳健康连锁店股份有限公司

  95.西藏拉百商贸有限公司

  96.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

  97.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98.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9.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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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4
文号:商办流通函[2020]1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资改组[2014]161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批示精神,推进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以下简称驻豫、湘和渝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等文件精神,经商财政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分离移交工作的基本原则

  驻豫、湘和渝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坚持以下原则:政策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执行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将“维修为主、改造为辅和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且不低于所在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作为分离移交的基本标准,保证分离移交后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分离移交的范围

  驻豫、湘和渝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范围包括驻河南省、湖南省和重庆市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等职能。如企业职工家属区已有管道燃气设施,且需分离移交的,也可纳入分离移交范围。

  三、分离移交工作的支持政策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对驻豫、湘和渝央企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给予支持。遵循“先移交后拨付”原则,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签订分离移交协议,取得分离移交改造费用支付凭证,经审计核实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按分离移交改造费用的50%给予支持。

  有移交任务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应当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要求,申请分离移交“三供一业”支持资金,提交申报材料说明分离移交“三供一业”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资金申请情况,包括分离移交“三供一业”总体情况及资金配套情况,各项目分离移交职能、费用、接收单位、协议生效时间、责任转移时间、资金申请情况等。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分离移交接收协议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分离移交改造费用清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资产交接清单,以及国资委确定的其他相关资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离移交“三供一业”支持资金,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在申报的分离移交“三供一业"项目范围内统筹使用,及时拨付到移交企业。

  移交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科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

  (二)因分离移交工作对企业当期利润、经济增加值,或对所在任期内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有移交任务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提出申请,报国资委审核后,在业绩考核时给予适当调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进行业绩考核时,应合理考虑上述因素。

  四、组织实施

  (一)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分离移交事项依照财企[2005]62号文件的规定,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财政部和国资委备案。

  (二)有移交任务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协调,积极推进所属企业分离移交工作。移交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精心组织具体实施工作。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单位为移交企业筹措资金应不低于分离移交改造费用的30%。

  (三)有接收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积极做好接收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具体负责,与移交企业共同协商分离移交事项,明确改造标准及其组织实施方案,确保分离移交工作的有效衔接。

  (四)企业“三供一业”的有关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移交,其他从业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做好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五、资产和财务处理

  (一)“三供一业”移交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资产移交相关程序,做好移交资产的财务清理、资产清查、产权变更、产权登记等工作。

  (二)移交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资产,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关于自行分离、无偿移交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三)移交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离移交“三供一业”资金,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作不征税收入处理。

  (四)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对分离移交过程中涉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收付、企业配套资金支出、资产移交划转以及国有权益变动等事项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随年度财务决算备案报告一并报国资委备案。对当年发生的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应当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蓥证意见,随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国资委。

  六、监督检查

  (一)分离移交工作完成后,中夹企业集团公司应向财政部和国资委报送分离移交工作总结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分离移交资产清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或教训,对推进中央企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的建议等。

  (二)国资委组织对分离移交“三供一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专项审计。

  (三)企业擅自擲用、违规使用预算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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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04-02
文号:国资改组[2014]1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20]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优惠政策落实要给力、“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数据服务大局要尽力、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力的要求,统筹做好支持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工作。为进一步聚焦“四力”,确保税费优惠政策更好落地见效,促进依法规范组织收入,坚决防止违规征税收费,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严肃重大的政治责任扛牢抓实。要进一步强化主动担当作为,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坚决做到该免的免到位、该减的减到位、该降的降到位、该缓的缓到位、该退的退到位,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决不能以组织税费收入为由拖延落实、打折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要坚持2019年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中形成的“短平快优九个一”工作法等好经验好做法,并不断拓展推出更实更细举措,持续增强落实政策的精准性和享受政策的便利性。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效应跟踪评估和动态分析,确保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显实效、见长效。

  二、依法依规组织收入,严格禁止违反规定征税收费

  受疫情和经济下行影响,今年以来各地税费收入普遍下滑,财政收支平衡压力明显加大。面对组织税费收入的压力和挑战,各级税务机关要保持清醒头脑,坚持依法规范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坚决不允许乱收费,坚决不搞大规模集中清欠、大面积行业检查和突击征税,坚决禁止采取空转、转引税款等手段虚增收入。要高度重视收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疫情对组织税费收入产生的影响,密切加强税费收入形势研判,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等方法及时发现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坚决打击“假发票”“假退税”“假申报”等违法犯罪行为,堵塞税费征管漏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

  三、积极争取各方支持,着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依法规范组织收入,需要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有针对性的方法,进一步广泛宣传税费优惠政策和依法组织收入的要求,及时回应各方面的关切,主动释疑解惑。要在算好账的基础上,及时与财政、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合理调整税费收入预算,使预算安排符合税源实际。对存在不符合依法组织收入原则的情况,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充分争取支持处理,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要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在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方面,凝聚更大合力,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增便利、获实益。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明纪律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贯彻依法组织收入原则情况纳入全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重点,持续加大监督力度,重点排查收“过头税费”等不符合“六稳”“六保”工作要求的问题。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报告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组织税费收入等工作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毫不含糊坚决纠正,并举一反三改进,防止问题反弹。对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力和违反依法组织收入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等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重要情况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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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4
文号:税总发[2020]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会考[2020]3号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题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做好2020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工作,更好指导广大考生复习应考,现将2020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命题依据、试题题型、答题要求和评分原则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命题依据

  2020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命题以2020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考试内容不超出考试大纲的范围。

  二、试题题型

  2020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试题全部为客观题,题型与2019年度相同,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三、答题要求

  初级资格考试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在计算机上进行。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考生应使用计算机鼠标和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进行答题。

  四、评分原则

  各科目每类试题分值及得分规则在试卷每类试题前说明,实行计算机阅卷。

  请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及时将上述内容在相关媒体上公布。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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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0
文号:会考[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综[2020]12号 财政部关于启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提升收费服务水平,规范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管理,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正式启用《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正式启用通行费电子票据。使用范围适用于征收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具体式样见附件。

  二、通行费电子票据的票据代码为8位,编码规则:第1-2位代表财政电子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第3-4位为02,第5-6位为99,第7-8位代表财政电子票据年度编码。票据号码为10位,采用顺序号,用于反映财政电子票据赋码顺序。

  三、财政部建设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管理平台,并与交通运输部系统对接,为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的ETC用户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套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制章。各地财政部门通过该平台查看、下载本地区通行费电子票据,及时进行归档,并履行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四、ETC用户可登陆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http://pjcy.mof.gov.cn),对通行费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进行报销入账和归档管理。

  五、各地区应认真梳理本地区政府还贷公路及其管理情况,按照工作规划接入全国统一的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管理平台,做好通行费电子票据启用准备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适时提供通行费电子票据相关服务。

  六、未办理ETC卡的用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时,可暂时按原有方式获取通行费票据。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式样


财政部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式样

image.png

  说明

  1.票面要素。包括:财政票据名称、财政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单位或个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项目名称、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2.字体字号。标题为汉仪中楷,20.04像素(px),居中;正文字体为汉仪楷体,10像素(px)。

  3.规格大小。票据尺寸:718×480像素(px),每英寸96像素(px)。换算成打印尺寸为:190mm×127mm。

  4.颜色、套章等要求。文字和表格颜色:棕色;在标题正中位置套财政票据监制章(正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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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6
文号:财综[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有关精神,现将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三、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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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3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厅发[2020]44号 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梳理形成了现行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和支持劳动者就业创业的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并汇总了各地线上申领平台。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照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在确保中央政策落实落地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政策清单,明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领流程、受理机构、办理时限、政策依据,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二、已实现就业补贴类政策线上申领的地方,要切实保障线上申领渠道畅通,逐步推动所有补贴事项实现线上办理。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主动推送、媒体宣传、经办服务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线上申领平台,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了解并运用线上申领平台,推动线上办成为政策申领主渠道。

  三、尚未实现线上申领的地区,要加快进度,抓紧建立完善经办信息系统,力争今年6月底前实现线上办理。对仍需现场办理的,要及时公布受理机构、联系方式和地址,大力推广电话申请、邮寄办理、代办服务等方式,尽可能实行各类补贴政策不见面申领、一次性办理。要切实精简材料,优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切实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获得感、满意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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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3
文号:人社厅发[2020]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现将二手车经销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三、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

  拍卖行应将以下纸质或电子证明材料留存备查:拍卖物品的图片信息、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卖双方身份证明、价款代收转付凭证、扣缴委托方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

  文物艺术品,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四、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八、本公告第一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针对近期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较多的增值税征管问题,结合新出台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制发该公告,对相关问题予以规范和明确。具体包括:

一、关于二手车经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相关问题

(一)销售额计算

为提高新出台二手车经销业务减征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统一性,公告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同时,为规范征管,本公告发布后新出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均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二)发票开具

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公布)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维护购买方纳税人的进项抵扣权益,公告明确,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除按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当为其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如果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不得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二、关于废弃物专业化处理适用税率问题

纳税人受托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公告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2.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3.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三、关于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发票开具问题

为解决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发票开具的特殊问题,公告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拍卖行可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公告同时明确了文物艺术品的范围,具体包括书画、陶瓷器、玉石器、金属器、漆器、竹木牙雕、佛教用具、古典家具、紫砂茗具、文房清供、古籍碑帖、邮品钱币、珠宝等收藏品。


四、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按照增值税对股权投资不征税、股票(金融商品)转让增值部分征税的税制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称53号公告)按照限售股的形成原因,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原则。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针对53号公告规定的买入价低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的特殊情形,公告进一步明确,按照53号公告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例说明:A公司投资B公司股权初始投资成本为20元/股,后续B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公司在持有B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卖出价为40元/股。如果上市发行价为3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发行价的余额10元/股(=40-30)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上市发行价为10元/股,则A公司转让B公司限售股按照卖出价减实际成本价的余额20元/股(=40-20)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关于纳税人实际享受增值税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的选择问题

为进一步明晰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公告明确,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增值税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举例说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关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

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增值税减免政策。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20年底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为使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尽快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公告明确,此条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免税额”等两栏不需填写问题

为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二、免税项目”第4栏“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和第5栏“免税额”不需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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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便[2020]24号 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利率基准改革--第二阶段[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2020年4月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利率基准改革——第二阶段(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进行修订,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请贵单位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20年5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同时,我们鼓励各单位以自身名义直接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英文全文和中文简介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频道(www.mof.gov.cn/kjs)“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文仅供参考,如有与英文原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原文为准。反馈意见不限于征求意见稿所列问题,请注意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欢迎提供相关案例支持。

  感谢贵单位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反馈意见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四处冯翠平

  联系电话:010-6855 3014(带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子邮箱:fengcuiping@mof.gov.cn


财政部会计司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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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17
文号:财会便[2020]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便[2020]27号 关于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的租赁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2020年4月24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新冠病毒疫情相关租金减免(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进行修订,向全球公开征求意见。

  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请贵单位组织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并于2020年5月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们。我们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同时,我们鼓励各单位以自身名义直接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反馈意见。

  征求意见稿英文全文和中文简介可在财政部网站会计司子频道(www.mof.gov.cn/kjs)“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文仅供参考,如有与英文原文不一致之处,请以英文原文为准。反馈意见不限于征求意见稿所列问题,请注意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欢迎提供相关案例支持。

  感谢贵单位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反馈意见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四处  冯翠平

  联系电话:010-68553014(带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电子邮箱:fengcuiping@mof.gov.cn


财政部会计司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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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4
文号:财会便[2020]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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