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发文时间:2020-05-07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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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1)。

  (二)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业务登记后将相关业务登记凭证反馈给主报告人。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

  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以及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和(或)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有关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详见附2〘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人民币账户管理操作指引〙)。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的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及基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风险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汇兑管理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及时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币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

  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将投资所需的境外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托管人办理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

  第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如需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合格投资者出具的承诺按照中国境内相关税务法律法规足额缴纳税费的承诺函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

  合格投资者清盘(含产品清盘)的,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及关户手续。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汇出与汇入的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第五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仅限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风险对冲产品和符合规定的金融衍生品,衍生品敞口与作为交易基础的境内证券投资项下投资风险敞口应具有合理的相关度。

  第十七条 合格投资者持有的外汇衍生品头寸应控制在不超过其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不含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内人民币存款类资产,下同),确保实需交易原则。

  第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可通过具备代客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的托管人或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实需交易原则。

  第十九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对合格投资者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业务类型及结算等,按照现行外汇衍生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应遵循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义务。

  第六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其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其主报告人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委托新的主报告人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的,合格投资者应通过主报告人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且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的监督和统计数据。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15]27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版)〙(汇发[2019]25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汇发[2019]1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报送其他相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托管人提供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相关信息和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

  (三)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过程中违反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四)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的托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涉及人民币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涉及外汇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开立或关闭相关账户,或未按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划转和汇兑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材料或情况报告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六)有其他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6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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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境外所得怎么计税?个税要点一次说清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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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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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