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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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跨地区、跨部门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体化平台建设要求,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为总枢纽,通过推动社保卡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的共享复用,便利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效能。2020年底前,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梳理社保卡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目录,推进社保卡在一体化平台中的电子证照共享应用,融合社保卡线上线下应用,实现社保卡支撑相关业务在本省(区、市)内和跨省份“一网通办”。

  二、重点任务

  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体化平台相关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托一体化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实现社保卡持卡人身份认证。国家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集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的社保卡持卡人身份认证相关接口,作为自然人辅助身份认证源之一。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利用一体化平台的统一身份认证能力,为持有社保卡的群众提供实名注册、身份鉴别、单点登录等服务,解决群众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政务服务平台重复注册、重复验证等问题。

  (二)依托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社保卡电子证照共享互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通过与国家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对接,实现社保卡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平台获取社会保障卡电子证照文件,为减证便民提供有力支撑,解决群众在政务服务大厅办事时多次提交社保卡复印件,引导群众通过社保卡电子证照的“亮证”和二维码扫码功能,解决群众在政务服务大厅办事时,没有携带实体社保卡的问题。

  (三)充分运用一体化平台移动端的社保卡服务能力,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托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推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集约建设和数据共享互通,实现个人社保卡电子证照线上领取、社保查询、社保关系转移、缴费支付等服务。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时,办事主体可使用一体化平台移动端社保卡进行相关业务服务办理。

  (四)大力推动一体化平台线上线下融合,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基于一体化平台的基础支撑,不断完善社保卡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明确社保卡在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范围和作用,推动社保卡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职业培训、人才人事、惠农惠民补贴发放、智慧城市、信用服务等政务服务领域中的应用,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三、工作要求

  (一)夯实技术基础。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要求深化推进一体化平台业务应用,充分发挥国家平台的基础支撑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对一体化平台的支撑工作,保障社保卡业务在本省(区、市)内和跨省份“一网通办”。

  (二)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托一体化平台基础支撑能力,梳理社保卡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推动电子证照、办事材料共享互认,优化政务服务流程,精简办事材料,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的全流程在线办理。

  (三)强化安全保障。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强化政务服务平台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安全制度,规范系统应用,按照社保卡应用规范和管理要求,依法依规使用共享的社保卡信息和个人信息,加强个人隐私等敏感数据信息的保护。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推广,提高办事主体对社保卡电子证照的认知度和使用率,为群众提供高频次、高粘性、高安全的线上线下社保卡应用,切实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联系人:李晨星、秦静沂

  电话:010-84201260、010-84201387


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人社部信息中心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推动“放管服”改革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提升各项业务服务的便利化水平,积极发展线上服务、不见面服务。目前,全国社保卡持卡人数已超过13亿人,电子社保卡领取人数已超过1.5亿,形成“一卡通”服务能力,为各项业务的快捷办理和线上办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按照国家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部署要求,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作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总枢纽,重点发挥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等三大作用,支撑全国跨区身份互信、电子证照跨域互认,实现全国32个地方和46个部门之间的政务服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政务服务“一张网”。我们依托全国一体化平台,通过优化流程、强化协同、共享证照等方式,进一步推进社保卡应用推广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痛点问题,加快推进社保卡跨地区、跨部门应用,支撑人社服务及其他相关政务服务从“线下跑”向“网上办”、“分头办”向“协同办”转变,实现“一网通办”。

  问:《通知》提出了什么工作目标?

  答:《通知》面向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工作目标要求。总目标是按照一体化平台建设要求,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通过推动社保卡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实现人社信息的共享复用,便利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效能。今年目标是,2020年底前,梳理社保卡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目录,推进社保卡在一体化平台中的电子证照共享应用,融合社保卡线上线下应用,实现社保卡支撑相关业务在省内和跨省“一网通办”。

  问:《通知》主要提出了哪些任务要求?

  答:《通知》主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要利用一体化平台的统一身份认证能力,将社保卡持卡人身份信息作为自然人辅助身份认证源之一,为持卡群众提供实名注册、身份鉴别、单点登录等服务,解决群众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政务服务平台重复注册、重复验证等问题。

  二是依托一体化平台获取社保卡电子证照文件,解决群众在政务服务大厅办事时多次提交社保卡复印件的问题,引导群众通过社保卡电子证照的“亮证”和电子社保卡二维码扫码功能,解决群众没有携带实体社保卡的问题。

  三是充分运用一体化平台移动端的社保卡服务能力,实现个人社保卡电子证照线上领取、社保查询、社保关系转移、缴费支付等人社服务,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四是基于一体化平台的基础支撑,不断完善社保卡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推动社保卡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职业培训、人才人事、惠农惠民补贴发放、智慧城市、信用服务等政务服务领域中的应用。

  问:社保卡持卡人身份信息作为自然人辅助身份认证源之一,具体如何支撑身份认证?

  答: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集成了人社部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的社保卡持卡人身份认证相关接口,从而为一体化平台的统一身份认证提供辅助身份认证源支撑。社保卡在全国已有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提供了实名、实卡、实人的身份认证能力。实名认证,校核个人的姓名和社会保障号码;实卡认证,校核个人社保卡的发卡地区、卡应用状态等信息;实人认证,通过社保卡制卡相片,基于生物特征识别技术进行认证。通过多重的比对核验,确保身份准确性。

  问:什么是社保卡电子证照,遵循什么标准?如何获取这一服务?

  答:社保卡电子证照是将社保卡的基础关键要素进行电子化存储和展示的一种文件形式(OFD版式文件),遵循《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社会保障卡》标准,由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统一生成。各地区和部门可以通过一体化平台调用社保卡电子证照服务,各地区可不再单独建设该类证照库。从个人视角,社保卡电子证照可以通过手机中的电子社保卡“亮证”服务获取。从经办机构视角,社保卡电子证照可以通过一体化平台及其背后的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相关接口调取共享。

  问:社保卡电子证照和电子社保卡是什么关系?应用场景有何不同?

  答:《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社会保障卡》标准规定,电子社保卡是社保卡的线上形态,是社保卡电子证照的具体表现形式。

  群众在政务服务大厅办事时,相关政府部门或经办机构可以通过调用一体化平台相关接口,获取持卡人社保卡电子证照,减少个人多次提供社保卡复印件的问题。大厅办事时,群众如果没有携带实体社保卡,可出示手机上的电子社保卡,一种方式是展示电子社保卡二维码,由工作人员扫码获取人员身份信息;另一种方式是双击电子社保卡卡面进行“亮证”,展示社保卡电子证照,供工作人员视读核验。

  对于完全通过手机线上办理的业务,群众可以通过电子社保卡的身份认证、缴费支付能力,办理线上人社服务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线上政务服务。

  问:一体化平台移动端集成了哪些社保卡服务功能?

  答:目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和17个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已实现电子社保卡快速注册和登录,群众可通过平台申领电子社保卡,领取后,可通过电子社保卡服务页面,实现社保卡查询、社保查询、社保关系转移、养老金测算、待遇资格认证、缴费支付等服务。近期,电子社保卡通过对接一体化平台,提供了农民工返岗复工服务、防疫健康信息码、健康信息核验、政策查询等服务,帮助农民工快速返岗复工,支持人社业务不见面服务。下一步,电子社保卡将进一步融合就业招聘、职业培训、网上调解等更多的人社服务,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线上政务服务,方便群众享受高效线上服务。

  问:如何通过一体化平台,推动社保卡线上线下融合?

  答: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通过梳理社保卡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目录,将社保卡的线下应用和服务能力拓展至线上,贯通实体社保卡和电子社保卡应用范围,为群众提供基于电子社保卡的“不见面服务”,提升行政服务效能。要大力推动社保卡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职业培训、人才人事、惠农惠民补贴发放、智慧城市、信用服务等政务服务领域中的应用,大力拓展社保卡的应用范围,提高社保卡服务能力,切实提供为民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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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年度汇算6月30日即将截止~有网友咨询关于境外工资、境外股息、境外炒股收益等收入怎么申报、怎么算税等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讲清楚境外所得的计税规则,帮你避开“错报漏报”的坑。

  一、 先判断:你的收入算“境外所得”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中国居民个人(通常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以下9类收入通常被认定为境外所得,需要申报:

  1、境外劳务所得: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境外稿酬:由境外企业或组织支付并负担的稿酬。

  3、特许权使用费:许可特许权在境外使用取得的所得。

  4、境外经营所得:在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5、境外利息、股息、红利: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处取得。

  6、境外财产租赁: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7、境外财产转让:转让境外不动产、股权或其他财产(注:转让境外股权时,若该股权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境内不动产,则视为境内所得)。

  8、境外偶然所得:由境外支付并负担的偶然所得。

  9、其他另有规定的所得。

  Tips:

  即使你已取得其他国家/地区的永久居民身份,只要仍符合中国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条件,仍需就全球所得在中国申报。

  二、申报时间 + 地点:一次记牢不逾期

  01 申报期限

  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 3 月 1 日— 6 月 30日

  例:2025 年取得境外所得 → 应在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申报。

  02 向哪里申报

  有境内任职受雇单位: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无任职受雇单位:境内主要收入来源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Tips:

  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年度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03 境外纳税年度和国内不一样怎么办?

  以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公历年度为准。

  例:香港纳税年度为 4 月 1 日 —次年 3 月 31 日,若2024 年 7—12 月在港取得收入 → 所属纳税年度为2025年度。

  三、核心步骤:境外所得怎么算税?

  四步看懂,避免重复计税

  1. 应纳税额计算(分项目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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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

  (1)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按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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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确定可抵免税额(孰低原则)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实际已缴额全额抵免

  境外已缴税额 > 抵免限额 → 按限额抵免,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 5 个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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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补(退)税额 = 境内外总应纳税额 − 境内已缴税额 − 境外可抵免税额

  四、材料清单有哪些?这些情况也能办!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

  1. 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2.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Q: 我无法在6月30日前取得境外纳税凭证,怎么办?

  A: 纳税人确实无法在6月30日前提供纳税凭证的,可同时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或者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办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五、热点问题

  Q1:如果取得的境外所得是外币,要怎么折算成人民币呢?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Q2:取得境外所得,可以在网上办理申报吗?

  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etax.chinatax.gov.cn)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境外所得申报。

  Q3:若已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但未填写境外所得,应该如何处理?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或者个人所得税App后,选择更正所属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点击“切换申报类型”。可以进入“年度汇算(取得境外所得适用)”功能进行更正填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从某上市公司问询案看私募基金LP“风险与收益不对等”争议

  有限合伙人(LP)出资绝对多数,却完全放弃投资决策权,这样的架构是否合规?2026年,某上市公司一笔1.9亿元的投资,正因这一“风险与决策权高度分离”的设计,引来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的问询。

  事件概要

  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自有资金认缴1.9亿元,参与投资设立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占合伙企业总出资额的95%。该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为中×投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3名成员组成,公司作为单一最大的有限合伙人未派驻任何代表,完全放弃了对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权。

  监管问询焦点

  上交所就此事项向公司下发问询函,要求公司对以下三个核心问题作出说明:

  第一,投资架构的合规性与商业逻辑。

  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质疑,公司在承担95%的绝对多数出资义务及主要风险敞口的前提下,为何未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席位,是否违反“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出资占比高达95%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潜在利益安排;在完全放弃决策权的情况下,公司如何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发生利益冲突或投资偏离时可采取的保护措施及救济路径是否充分。

  第二,管理费安排的合理性。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适用的管理费率为1%/年,且需一次性预付3年费用。上交所在问询函中要求公司说明,在有限合伙人未享有任何投资决策权且需承担主要风险的情况下,一次性预付3年管理费的原因及合理性;当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导致投资损失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追回已支付的管理费。

  第三,基金投向的合规性与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中×投资主要投资于“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领域”。上交所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保投资的股权结构及主要财务数据,明确“先进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的具体投向范围,并结合中保投资的历史投资案例、核心团队背景及资源,论证其是否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投资能力及项目储备。

  公司回复要点

  公司在回复中逐一进行了说明:

  第一个问题。公司主张不派驻投决会委员是基于《合伙企业法》及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的合规安排,若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投资决策,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合伙事务”,面临承担无限责任或违反监管规定的风险,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个问题。公司解释1%/年的管理费显著低于市场2%/年的平均水平,预付3年费用是双方商业谈判达成的平衡结果,且监管规则禁止设置管理费返还条款以防止变相保本保收益,因此协议不设返还条款。

  第三个问题。公司披露了中×投资的详细股权结构(46家股东,单一股东持股均不超过4%)、近两年财务数据及历史投资案例(涵盖天数智芯、壁仞科技、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等硬科技项目),并说明投向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

  笔者按

  该案件反映了有限合伙人LP在私募基金中出资占比极高但放弃投资决策权的典型合规争议,涉及专业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评估、有限合伙人事务执行边界、管理费预付合理性问题,也涉及关联交易防范及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核心问题。其处理方式为同类架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