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8-03-21
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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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018年将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5类21项70条便民办税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增强政策确定性方面,推出完善税收制度、开展征管制度清理、升级税收业务规范、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等4项11条措施,着力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


   1.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2.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


   3.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


   4.落实《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


   5.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


   6.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


  7.落实《全国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


   8.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


   9.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机制。


   10.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宣传公开税收制度分类指引。


   11.落实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


   二、增强管理规范性方面,推出改进税收执法、推进实名办税、实施信用管理、防控税收风险等4项13条措施,着力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感。


   12.进一步推进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


   13.推广应用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范本。


   14.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机制,优化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避免对纳税人重复检查。


   15.推进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6.细化落实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17.落实实名信息采集标准。


   18.实现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共享共用。


   19.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20.修订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


   21.结合纳税人信用积分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数量,完善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22.探索办税人员(包括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动态验证办税人员信用积分指标,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将办税人员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与企业信用关联,强化信用管理。


   23.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评价。


   24.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


   三、增强系统稳定性方面,推出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简便信息报送、推行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等3项6条措施,着力提升纳税人办税渠道畅通感。


   25.对接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实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26.进一步推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工作。


   27.加快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三大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


   28.国税局、地税局使用统一的税务数字证书或者互认对方现有的数字证书,实现“一证通用”和涉税资料电子化,推进无纸化办税。


   29.对能确切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纳税申报事项,采用“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


   30.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财务报表税企间转换推广工作。


   四、增强办税便利性方面,推出优化实体办税服务、深化联合办税、简化纳税申报、创新发票办理、推行清单式服务、深化大企业服务等6项25条措施,着力提升纳税人申报缴税便捷感。


   31.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


   32.推进落实《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33.由纳税服务部门归口审核和管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服务事项范围。


   34.加强窗口办税数据、自助办税数据等数据监控,定期发布数据分析报告。


   35.改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方式,对企业纳税人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


   36.做好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无纸化审核审批等业务试点工作。


   37.优化、扩充出口退税标准化服务事项。


   38.统筹谋划“互设、共建、共驻”等多种联合办税方式,提供更加便利的联合办税环境。


   39.扩大联合办税业务范围,涉及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存款账号报告、财务报表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国税、地税共同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


   40.合理配置联合办税窗口,涉及国税、地税双方共同及关联的办税业务实现一窗办理,涉及国税或地税的单方独立业务和办税频次较高的单项联合办税业务,相应设置国税地税专业办税窗口。


   41.探索创新联合办税形式,按照“线上线下”融合的要求,拓展网上办税功能。


   42.推广应用简并优化后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税种申报表。


   43.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


   44.提供网上更正申报功能。


   45.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


   46.试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


   47.全面推行税控器具网上变更,纳税人申请变更税控设备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端远程获取变更信息。


   48.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办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


   49.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减少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次数。


   50.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提升办税质效。


   51.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要求纳税人报送。


   52.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强化日常沟通,优化专项交流,回应大企业涉税热点难点问题。


   53.加强集团重组服务,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提高政策确定性。


   54.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


   55.定期归集整理税收风险,适时推送提醒到户,推进税法遵从。


   五、在增强环境友好性方面,推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社会信用共治、服务经济发展战略、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等4项15条措施,着力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获得感。


   56.进一步缩短纳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互认。


   57.积极争取参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工作。


   58.积极推广应用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纳税信用信息与外部门的实时共享,促进税务部门信用结果应用不断完善。


   59.深化“线上银税互动”试点工作,推动“银税互动”扩面、增效、提质。


   60.落实《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推进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奖惩互助。


   61.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发布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


   62.继续实施支持自由贸易区税收服务创新措施。


   63.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集中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传活动。


   64.做好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双语热线等咨询服务功能建设配合工作。


   65.积极推进12366省级纳税服务中心建设,为纳税人提供权威、规范的咨询辅导服务。


   66.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工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重点投资国和周边国家(地区)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67.积极争取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出口退(免)税政策。


   68.建立对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要企业的个性化服务制度。


   69.开辟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便捷办税“绿色通道”。


   70.设立12366热线服务新旧动能转换专线和专键,提高服务效能。


   特此通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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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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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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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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